军队审计权力的局限性探讨

作者简介:
刘寰,军事经济学院军队审计系;栗蓉新,解放军审计署事业审计局;吴卓鹏,第三军医大学校务部;李春,青海省军区后勤部

原文出处:
军队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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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军队审计权从属于本级党委首长的行政领导权

      我军目前实行的是逐级审计体制,审计部门作为后勤业务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审计权置于本级党委、首长的领导之下,日常工作还要受联(后)勤部门的领导。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规定审计业务工作以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为主,但是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审计业务经费预算等都要由本级党委、首长批准。显然,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本单位党委、首长对审计权具有更大的影响力。这样,军队审计部门在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时,特别是涉及到与党委成员有关的经济事项时,其权力行使就会受到很大限制。即使是按照目前要求下审一级,由于我军实行的是党委集中理财制,单位重要经济决策和大项经费开支都是由党委决定或批准的,审计部门在对具体经济事项实施审计时,也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参与决策或审批的有关领导。从以往发现的一些经济案件来看,很多财经违法违规行为都是在个别领导直接授意或默许的情况下实施的,审计中即使发现相关线索,也常常因受到重重阻挠,难以深究下去。抑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与领导本人无关,考虑到单位声誉等原因,也往往会阻止审计部门对外披露,而采取内部处理方式。因此,在现有审计体制下,军队审计权从属于单位党委、首长的行政领导权,该审什么,不该审什么,审到什么程度,哪些问题能够披露,不完全由审计部门自己说了算,从而导致审计权无法实现对经济权的有效监督和制约。除非改革军队审计体制,增强其独立性,才能真正改变这一现状。

      二、军队审计权受制于同级业务部门的人财物管理权

      按照权力监督的有关理论,有效的监督应当在地位平等、实力均衡的权力主体之间进行,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且相对独立,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职权时才能够不受干扰。从军队审计现状来看,审计部门在对同级业务部门实施监督时,虽然表面上看二者行政级别相同、部门地位相近,不存在隶属关系,审计地位相对较为独立,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是军队审计部门自身的人财物保障受制于同级业务部门。由于审计部门与相关业务部门同属一个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审计部门各项经费开支要由本级财务部门审查,所需各类物资和服务要由营房、油料、卫生、军交等部门保障,审计部门人员的配备、考核、晋升等要经由本级干部部门审查办理。从审计部门作为众多职能部门之一的地位来讲,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审计并非是一般的职能部门,而是一个监督部门,法律赋予其对那些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业务部门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如果严格按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职能,就有可能侵犯到某些权力部门的既得利益,进而导致其利用职权对审计部门的人、财、物等方面加以限制,使其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二是军队审计部门在审计相关法规的制定方面受制于同级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审计监督需要以相关业务法规为依据,即使是审计部门自行制定的审计法规也要参照业务法规的相关条款。而目前各业务部门不仅是本系统政策法规的具体执行者,更是实际制定者和解释者,有可能以合法的途径实现其部门利益最大化,而军队审计部门却无权对业务领域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干预。三是军队审计部门在审计实施和结果处理方面受制于同级业务部门。如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要由干部部门提供应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及其基本情况,财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在经济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且要联合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没有业务部门的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很难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另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得到解决,审计作出的决定要得到执行,审计提出的建议要得到采纳,主动权也掌握在被审计单位和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手中,如果它们故意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可见,军队审计权与同级业务部门的经济管理权相比明显处于劣势,二者在地位上的不对等使得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常常受制于人,不但监督职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而且自身的正当利益也可能会受损,对业务部门经济权力行使的制约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必须要在制度机制上进行创新,使军队审计部门的权力不受其他部门的掣肘,掌握审计监督的主动权。

      三、军队审计权统一于军队权力监督制约体系之中

      权力需要监督,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而监督也需要权力,没有权力作保证的监督必将是乏力的。但是,审计权只是监督权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实际上,在我军,除审计部门外,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司法部门、财务等业务部门都拥有监督权,新闻媒体和广大官兵也享有民主监督的权利。军队审计部门作为我军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拥有的监督职权是有限的,必须要与其他监督主体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对各级各类权力形成有效制约。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军队审计部门拥有审计知情权、查检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询存款权、保全证据权、审计制止权、处理处罚权、审计建议权审计通报权、提请协助权等十大权力,但大多为检查、建议等软性权力,处置权和处罚权极其有限,即军队审计权的赋予主要是为了保证其能够发现和揭露问题,一般不能直接对违法违规者采取强制措施和实施惩戒,必须要移交纪检、司法等部门处理。这是由审计的职责定位所决定的。作为一种专业性监督,审计重在审查和揭露,为其他监督主体的介入提供信息,不具备进行纪律处分和法律惩处的职权。国外政府审计机关和军队审计部门,以及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一般也都没有完全的处置权。如果无限扩大审计监督权,既非审计部门力所能及,也会打破现有的监督权力配置结构,并不符合法治原则。目前,军内外舆论存在对军队审计查处大案要案少、屡审屡犯问题突出、惩处问责不力等方面的疑问和指责,这其中虽然确实有审计自身不敢较真碰硬、缺乏战斗精神等方面的原因,但主要还是由于对审计监督权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也完全归责于审计部门。因此,我们必须要对军队审计权的范围和边界有清楚的认识,既要保证其能够在法律法规限定的区域内充分行使职权,又不能期望军队审计包打天下,切实做到到位而不越位,把审计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交由其他监督部门来完成。

      四、军队审计权专注于对军事经济运行过程的监督

      军队审计权的指向性十分明确,即主要作用于军事经济领域,对与军事经济活动直接相关的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和制约。军队审计人员也主要为财经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凭借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运用专业方法来履行监督职责。这也就决定了军队审计权的行使具有专业的局限性。一是监督范围的局限性。军队审计权力与军事经济权力相对应,只关注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济事项及其经济权力行使,而不包括对其所拥有的其他权力如军事指挥权、人事任免权等的监督,即使其中存在权钱交易等经济问题也不属于审计的职责范围,除非涉及到公共资金的非法占有和使用审计才会予以关注。另外,军队审计权主要针对具体的经济管理权和执行权等微观权力,对于决策权、审批权等高层次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作用则略显薄弱,对于经济政策、法规的制定权等最高级别的经济权力则基本无法触及,这在一定程度限制了其监督效果。二是监督手段的局限性。军队审计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力,不具备保卫、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审讯、侦查、监控等手段,只能立足于通过对现金和银行账户、实物资产以及相关凭证、账簿、报表、文件、统计数据等财务资料进行检查分析,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开展常规调查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经济腐败行为都会在账簿等资料上留下证据,这就使得军队审计可能无法发现某些隐蔽性较强的经济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军队内部有过分拔高审计职能作用的倾向,希望军队审计能够发现所有的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行贿受贿等腐败问题,这显然已经超出了审计监督的职责和能力范围,对于这些错误认识必须要予以纠正,让军队审计承担起与自身职责和权力相对应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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