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是实行司法型审计模式的国家,国家审计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的最高审计司法机构。法国1976年法案指出:“审计法院负责对从事工业贸易的国家公共机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持有多数公司资本的合营企业或股份公司的账目和管理进行审计。”法国议会通过法律把所有国有企业划归审计法院审计。此后,审计法院对政府部委预算执行以及国有企业凡涉及公共资金或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的机构均进行账目和管理审计。 一是以公共会计制度为基础的制度设计为降低审计成本提供条件。法国公共会计体制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拥有一支公共会计队伍,这些会计人员由中央财政部下派到各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其任命、升迁、工资和考核完全独立于所派驻单位。这一套由拿破仑建立、经过200多年不断健全的制度,对于防范财务舞弊,保护公共资金安全,提高管理效率切实可行。法国政府审计通过公共会计制度植根于被审计单位之内,公共会计制度的严格和完备,为国家审计降低运行成本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是社会审计部门的账目审计使国家审计的效率提高成为可能。正像受法国公司法约束的所有企业一样,所有属贸易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以及自1984年以来出现的、不受国家公共财务制度约束的公共机构,比如接受政府公共资金补贴15万欧元以上的社团(协会)、大学、港口、公立医院以及地方行政机构所经管的项目等,都必须将它们的年度账目交送一家(或两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账目稽核或审计认证(对大学的审计认证两年前开始,对公立医院的审计认证将从明年开始)。账目稽核与审计法院审计并不存在重复审计的问题。账目稽核针对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进行深入的年度审计,但不涉及企业管理以及绩效评估。审计法院每两年或每三年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账目以及社会审计机构的账目审计情况,进一步审计企业的总体管理及行业管理情况,尤其是法国“一线”国有企业。审计法院很重视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将账目稽核视为重要前提。因此,账目稽核的有效性和基础性使政府审计效率得以提高。 三是作为常规审计方式的送达审计可以有效降低审计成本。公共会计在工作上对审计法院负责。审计法院对公共会计的账目区别不同情况,有的两三年一审,有的四五年一审。驻各部门、单位的公共会计人员必须按时将会计报表、单据、凭证送达审计法院,不得遗漏,否则将受到处罚。审计法院普遍实行报送审计制度,对报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只有报送审计解决不了的问题,才到被审查单位进行就地审计,以补充报送审计的不足。因此可以说,送达审计方式的普遍运用有效降低了国家审计的审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