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单位和单位领导人认识存在的偏差 (一)由于设立服务窗口等原因,县委、县府出台过文件,允许发放加班费、交通费、误餐补助等补贴。中纪委出台《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后,部分单位和单位领导人认为县委县府未出台废止文件,原文件照常执行,所以继续按县级文件发放各种名义的补贴。其实,中纪委出台的文件中已明确指出: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所以自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级地方性津贴补贴发放文件应该已经失效了。 (二)部分单位以部门工作性质不同,不能按正常的朝九晚五工作时间工作为借口,以加班费、值班费等名义发放补助。这些单位认为企业职工加班还发加班费,自己也确实在节假日加班了,认为应该按劳动法支付加班费。其实,劳动法是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不适用于国家行政单位。 二、关于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 (一)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该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006年中纪委等六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二)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处理规定。2013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第31号令——《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2013年监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并规定,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审计机关在对津贴补助审计中的责任 审计机关应将津贴补贴发放等情况作为审计重点,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促进部门单位加强财务管理。 (一)将严肃审计各项津贴补贴贯穿于全部审计项目。制定统一的总体审计方案,将是否存在乱发津贴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融入到各类审计项目中去,包括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专项资金审计等各项审计,同时,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二)将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作为审计重点。首先关注部门单位是否存在继续执行应废止的地方文件的行为;其次,是否存在自行新设发放项目、自行提高发放标准,或者扩大实施范围、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的行为;第三,关注是否存在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等行为,特别是节假日期间执行津贴补贴发放规定情况,防止这边清理,那边乱发现象的发生。 (三)单独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出具的每个审计报告,对部门单位发放津贴补贴情况单独予以反映,真实、客观、合理地评价内控制度、财经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促进部门单位规范各项津贴补贴发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