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监控权力运行的风险积聚效应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源,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赵磊,北京市审计局;赵佳,美国印第安纳大学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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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是监督、评价领导干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和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综合考量,具有政策性审计制度的特征,审计对象由“事”指向了“人”,是中国独有的审计制度。它一般是由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受干部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进行评价,评价的范围包括揭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责任人在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各项责任目标的制定、分配与落实情况:“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执行情况以及财务预算收支,党风廉政建设,单位内部控制等方面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已成为当前对权力监控的制度性手段,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权力变现”和“惯性倾斜”等新的权力异化手段的出现,经济责任审计运行的风险积聚效应愈加明显。

      一、经济权力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在机理

      (一)受托经济责任的逻辑演进

      在受托经济责任体系下,存在着委托人和代理人两个主体,委托人是对具体经济事项发出委托的人,是公共资源的所有者:代理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受托事项代为经营管理的人,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中的执行人。委托人将其拥有或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力授予受托人,此时受托人便有了控制经济资源的权力,同时受托人也具有了善良管理经济资源的责任和义务。经济资源所有者将资源的使用权、收益权、分配权等权利授权给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受托人承担着保证受托资源保值增值的责任。但在实现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委托人弱势而代理人强势的情形,此时,便产生了受托经济责任,即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按照特定的规则和原则经营管理受托经济资源并向委托人报告经营状况的一种义务。检验受托经济责任是否按照效益最大化、成本最优化原则来履行,仅依靠委托人直接监控受托人的经济权力运行情况,违背信息经济学关于公共权力属性异化的论断,公共权力的公共服务性会服从于代理人的自利属性,符合孟德斯鸠关于权力边界的论述:“有权力的人会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如果没有对权力使用加以合理限制,监督作用就等于零”。此时,借助独立第三方对经济权力进行审计监控,这是受托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重要原因。

      (二)经济权力异化的表象

      经济权力表现为对物质财富和经济资源的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和管理权等。伴随着委托代理这一经济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权力,在行权过程中会突出地表现为经济权力变现和经济权力惯性倾斜两个表象。

      1.经济权力变现催生审计监督的制度供给。变现(Liquidate)是一个金融学概念,是指把非现金的资产和有价证券等不可折现的资产转换成现金的过程,是一种即期可兑现的交易。经济权力变现是等价交换的过程,利用经济权力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或未来预期收益折算到当期,用等同于现金资产的一般等价物购买经济权力。对于经济权力拥有者来说,完成经济权力的变现和交换,对于经济权力寻求者来说,利用权力实现未来收益。双方在经济权力变现的过程中都实现了各自的利益,这是推动经济权力变现的首要原因。经济权力具有市场化和商品化的属性。在制度供给有效性降低,存在市场失灵和公共资源在制度外游离的时候,经济权力的拥有者会天然地将手中握有的权力,主要是资源的分配权与财富的创造需求结合在一起,产生了权力变现的市场基础。在交换中,权力被赋予了市场化、商品化的属性。权力变现转化为“直接的非生产性的盈利活动”,即权钱交易。经济权力变现会导致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社会投资产出效率的降低,造成资源配置扭曲,是对经济资源的净损耗:二是导致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下降,阻碍科技和创新领域的发展,是对社会福利的负效率。按照《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审计标准》第36条的规定:“无论做出何种安排,最高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和促进公共责任”,为此,对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成为制约经济权力变现,增大变现行为成本和风险的制度基础。

      2.经济权力惯性倾斜引发审计制约的过程监控。经济权力的拥有者在权力变现的基础上,出于私利的动机,会习惯性地发生权力倾斜,出现经济权力的公共性与个体行为理性的冲突。受托经济权力的公共性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受托给具体的个人来执行,而受托人首先是理性经济人,这种个人的经济特性不会随着其所承担的责任和扮演的角色的变化而改变。在这个理论基础上就会出现经济资源公共性价值取向与理性个人的利益诉求发生矛盾和背离。公共性的价值原则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经济资源的所有者和委托人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公共权力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理性个人的利益诉求是要以最小的个人投入获取最大化的个人收益。此时,受托人行使权力的过程表面上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执行着公共选择的结果。其实,背后却隐藏着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且个人逐利的动机是自觉行为,公共行为在公共组织的幌子下合法转变为个人行为,经济权力的惯性倾斜由此产生。为此,对受托人行权的过程监控,成为制约公共权力追逐私利,增大权力惯性倾斜风险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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