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一点探讨

作 者:
李蔚 

作者简介:
李蔚,河南省审计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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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工作,是加强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提升审计形象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多种途径转化审计成果,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执纪执法机关移送了多起案件线索,涉及私存私放公款、套取工程资金、侵占国有资产、虚假发票、偷逃税金、挤占挪用、贪污受贿、损失浪费等多类问题,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收到较好效果。如何进一步做好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加强培训交流,增强主动性。目前在审计案件移送的具体内容、问题查证的程度、移送的程序形式、处理结果的反馈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审计机关也未有统一的操作细则和明确的目标控制。因此,什么可以移送,什么不便移送,每年移送多少,都由各级审计机关自行确定,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由于涉及地域问题比较敏感,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平行的审计机关之间很少进行专门的培训和交流,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案件移送情况的封闭和断档。由于信息闭塞,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只能凭经验办事,对新形势下发现的案件线索缺乏敏锐的判断和洞察,甚至见怪不怪,反应迟缓。加强案件移送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利用多种途径,加强审计案件线索移送方面的培训和交流,包括线索内容、审计方式、查证程度、移送形式、案例分析、案件处理等,使各级审计机关互相了解各地案件线索移送的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扩展视野,相互促进,增强紧盯案件线索的敏锐性和移送处理的自觉性。

      细化移交内容,避免随意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移送的表述比较笼统,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实际执行结果差别较大,往往同样的问题,这个地方或单位移送了,那个地方或单位却没有移送;金额小的移送了,金额大的却没有移送。因此,应制定操作性强的审计案件线索移送规定,细化移送内容,统一移交标准。对审计经常涉及到的问题,如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违反规定调整预算,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擅自提供担保、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偷逃税金等数百项违规违纪的行为,都应尽可能明确哪些类型必须移送,哪些由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哪些由单位自行整改;涉及多大金额、造成多大损失、危害多么严重的必须移送,移送到哪些机关,尽最大可能减少移送的不确定性,避免审计风险,维护审计形象。

      拓宽移送方式,注重灵活性。目前,审计机关通过移送处理书移交案件线索,这种做法尽管比较规范,但相对于案件查处时效而言,又显得程序繁杂,不利于打击犯罪,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审计结果运用的效果。一是作为正规文书,对事实、定性等文字的表述要求较高,周转时间长;二是履行审计移送程序,前后参与的人员多,难免泄露信息,为移送后的查处带来困难;三是移送的案件线索,因审计手段局限难免有不准确的地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四是审计人员存在着较大的心理压力。为了尽快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立足主动,规避审计风险,审计结果的转化渠道应更开阔一些,可以通过口头汇报、信息专报、专题会议、审计结果报告等多种形式,向上级领导或执纪执法机关报告审计结果,这同样会收到好的转化效果。所以应进一步研究审计移送的方式,增强灵活性、时效性和多样性,全面客观地反映审计成果。

      营造移送环境,调动积极性。审计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特别是对拟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汇报,争取支持,提供保障,营造环境。同时也要积极向上级审计机关汇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业务方面的指导和帮助.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依靠和支撑。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原则,对查出的案件线索,排除干扰,及时研究,主动移送。对确因客观因素不便移送的案件线索,应通过多种途径延伸审计成果,保护子审计人员的积极性。要从人力、经费、交通工具、办公条件等方面保证审计调查取证的需要。发现案件线索,领导干部要迅速深入一线,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解决审计人员遇到的困难,确保线索及时查证并经得起检验,防止由于组织不当、协调不当造成的延误和反复。对坚持原则,不畏困难,在案件移送方面做出成绩的,要旗帜鲜明地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干扰审计监督甚至对审计人员挟嫌报复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抵制和揭露,震慑违法乱纪,并想方设法解决好审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实施责任追究,保持警惕性。这些年的审计实践表明,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同时也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有的审计人员,或由于专业技术不强发现不了隐藏较深的问题,或由于政治素质不高被利益诱惑自行消化了问题,一些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可能被遗漏、被掩盖、被搁置,得不到有效的查究;有的审计机关,在对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往往考虑被审计单位的客观因素多,考虑审计机关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多,依法依纪移送处理少。因此,审计机关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移送目标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年初明确任务,年终进行考核,强化责任感和压力感。对由于专业技能不强发现不了案件线索的,对工作马虎遗漏案件线索的,对受利益驱使隐瞒案件线索的,对利用职权扣押案件线索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有关执纪执法机关质疑的,对全年承担的审计项目无所作为的,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都必须视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促使领导干部和审计人员认识风险,警钟长鸣,牢记原则,履行职责,维护审计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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