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审计中常见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呈明,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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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经常发现“虚报”、“摊派”、“挪用”等一些常见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有的审计人员对此类问题的认定条件认识不清晰,因此获取的证据不够充分,难以支持审计结论,审计风险较大。本文拟对上述常见行为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做简要梳理,厘清争议,并对如何获取证据提供建议,希望对审计和审理工作均能有所裨益。

      关于虚报问题

      虚报,即虚假申报,指预算单位通过编造虚假材料,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充多等手段向财政部门申请并获得财政资金的行为。预算单位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现象比较多见。审计实践中,虚报问题往往容易与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如期执行预算等问题相混淆,因此需慎重定性,仔细甄别。

      预算单位虚报骗取财政资金问题的表现形式。一是无中生有,以子虚乌有的项目或事项申请并获取财政资金。如某单位无项目实施能力,为弥补老干部医药费,虚报项目获得财政资金300万元。二是以少充多,多申请获得财政资金。如某项目概算550万元,决算造价620万元,某单位却申请获得800万元财政资金,多余资金用于弥补公用经费。

      虚报问题的特征。一是申报项目或事项不存在或与实际不符。二是无论是无中生有,还是以少充多进行申报,通常均伴随发生编制虚假申报材料现象。三是有主观故意的情节。厘清虚报问题的特征,要注意将虚报问题与预算项目未实施问题、预算执行进展缓慢问题区分开来。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或事项未实施,不是认定为虚报问题的充分必要条件,要注意甄别是申报的项目或事项原本就子虚乌有而未实施,还是申报后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项目或事项未能实施;认真区分是以少充多项目或事项已经执行完毕,虚报骗取的财政资金形成结余,还是项目进展缓慢,尚未完成预算。

      获取证据应注意事项。审计人员对此类问题调查取证时,一要注意收集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或事项的内容和申报资料,尤其注意收集申报内容不真实或存在虚假内容的证据。二要取得财政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的资料。三要取得预算单位实际得到财政拨款的证据。四要注意了解预算单位虚报获取财政资金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取得能证明其主观故意情节的证据。比如申报前已对冒领或骗取资金作出使用安排、相关证据证明预算单位在发生虚报行为之前已经了解财政资金的真实需求等。

      关于摊派问题

      摊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关键是看其行为的主体、方式、对象,如果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法人或个人)摊派的,又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则是行政违法行为;如果是公司企业,则是民事违法。审计实践中经常发现摊派问题,尤其以摊派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费、车辆费用等现象较为突出。国家三令五申严禁乱摊派,并对摊派行为给予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摊派问题的表现形式。一是要求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负担应由本单位支付的会议费、出国费、招待费等费用。二是要求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为其购置办公设备等资产。三是要求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发放福利。四是无偿使用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产或员工。摊派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无偿、非法等特征。摊派问题往往需要同时满足几个特征,比如某企业自愿为某行政单位无偿提供办公车辆,满足了“无偿”的特征,不满足“强制性”和“非自愿”的特征,就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摊派,此行为背后可能存在其他利益交换问题。

      获取证据应注意事项。对于拟认定为摊派的问题,审计人员在取证时,要围绕摊派问题的特征获取适当、充分的证据。一要调查被摊派对象,了解接受摊派是否自愿,是否被强迫。二要调查被摊派对象是否由于接受摊派而获得利益,即是否满足无偿的特征。三要调查摊派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即是否非法。

      关于挪用问题

      挪用,即挪作他用。广义上讲,凡是未按照批复用途使用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叫做“挪用”,但本文所称“挪用问题”是指将专项资金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实践中,挪用问题有时容易与扩大开支范围、未经批准调整项目预算等问题混淆,因此有必要认真研究它的特征及表现形式,从而确保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准确定性,恰当处理。例如,某单位将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建设办公楼;某单位擅自将国标制订专项资金230万元发放职工过节费等,皆为挪用。

      “挪用”问题的特征。一是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二是挪作他用的行为未经批准,三是实际用途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内容,比如建设楼堂馆所、发放奖金补贴、购置超标车辆等。财政资金用途被改变的行为并非都为挪用问题,也可能是扩大开支范围,也可能是未经批准在不同科目(项目)间调剂使用预算资金问题。只有符合挪用问题特征的行为才能够被认定为挪用,否则就是定性过于严苛而不准确。

      获取证据应注意事项。一要获取原预算资金申报书、预算批复文件。二要了解并获取挪用资金支出去向的证据,比如支出凭证、会议纪要、使用说明等。三要了解改变预算资金用途有无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四要判断实际支出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支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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