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水城出土文献中的地契文书、敦煌文献中的地契文书和清中晚期至民国末年的龙泉驿地区的地契文书代表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基本农村经济活动。这三类文献的共同特点是原始性、典型性和历史阶段性,故本文决定从其结缔契约的形式入手,考察敦煌文献所代表的中晚唐至五代宋初期间西北边地民间或官府的契约形成、西夏边地黑水城地区民间或官府的契约形成、清代民国期间成都龙泉驿为代表的西南地区民间契约的形成特点。 一 敦煌、黑水城、龙泉驿三地契约文书的发现和整理 敦煌文献中卖地契约,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一书中,有土地买卖契约计十件,其中可见最早的发生在唐大中六年(852),最晚的发生在北宋初太平兴国七年(982),长达一百三十余年的珍贵资料。另有《卖地契样文》一件,弥足珍贵。这些原始资料成了人们研究唐宋时期社会、经济、法律等领域的宝贵财富。在前人已有研究成果中,高潮、刘斌《敦煌所出买卖契约研究》一文通过对敦煌文献中契约文书的研究认为,敦煌地区的土地买卖还是以粮食、牲畜、布匹等物品而不是以货币作为交易物,与关中或内地相比,当时的敦煌一代商品经济还不够发达;土地出售价格偏低,说明敦煌地区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①陈永胜《敦煌买卖契约法律制度探析》所探讨的范围包括了目前已见到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作者从法律发展层面研究认为,契约的作用已从单纯作为交易关系发生纠纷时的凭证,发展到不仅是交易关系发生纠纷时的凭证,而且也是双方当事人设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手段;从契约反映涉及的内容到本身的形式、结构、契约条款的完备,以及契约的保证人制度、权利瑕疵担保、无欺诈担保制度等特点,说明我国中世纪时契约水平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②学术界还有文章专门针对保人、口承人、同取人、同便人等进行考察,认为这一现象反映当时浓厚的家族观念、宗法、思想。契约中见人、知见人为契约的见证人,身份上有节度幕府职官,下有村、里、乡官和百姓。③关于敦煌文献契约文书中出现的土地买卖征税情况,岳纯之认为:“在五代时期买卖不动产需要抽征契税已逐渐制度化。而到北宋,太祖赵匡胤‘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税契更变成一项行之全国的正式制度。印契,与税契实际是一个二而一的过程,是官府税契的借口和已税契的凭据。印契始见于后唐,前引后唐税契的记载中明确提到‘官中印契’,后唐长兴二年(931)敕令明确提到‘其所买卖田地,仍令御史台委本处巡按御史旋给与公凭,仍免税契’,此处的公凭可能就是印契。后周时开封府典质倚当物业需要‘印税’,如前所述,买卖不动产当也需要印税并呈现制度化趋势。到宋朝,印契则与税契一同成为一项行之全国的正式制度。”④关于申牒,岳纯之认为,唐朝田令规定“诸官人百姓不得将奴婢田宅舍施典卖与寺观,违者价钱没官,田宅奴婢还主”⑤,否定了在不动产买卖中寺观僧尼作为买方的主体地位,从而推测此时的土地买卖应该要向官府申请文牒。⑥ 关于黑水城出土文献中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1971年苏联西夏学家克恰诺夫从大批西夏文献中找到一件土地买卖契约《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并作了译释与研究。1984年,黄振华的《西夏天盛二十二年卖地文契考释》,对之进行了补充研究。⑦前人对西夏契约制度、土地制度、法典制度、经济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中,对西夏土地契约已有了不少探索。如杜建录的《论西夏的土地制度》认为西夏土地制度大致分为国有、贵族土地占有、寺院土地占有和小土地占有等形式,⑧为我们研究西夏土地契约有一定帮助。赵彦龙的《西夏契约研究》一文就对西夏契约的成立要素即当事人身份、公证与担保、标的物界定、借贷约定、违约责任等,以及西夏契约的法律规定即双方合意及订立书面契约、西夏契约的履行和违约处理等方面做了研究,⑨我们今天所见到的黑水城地契文书自然就在西夏契约所探讨的范围之列。孟庆霞、刘庆国认为西夏法典《天盛律令》对买卖契约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西夏契约立法已相当发达,法律在民间的契约实践中也得到了比较好的执行。⑩这些研究成果,对西夏地契文书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此前,由于面世的西夏地契文书的罕见,学术界对土地契约的研究不免受到材料稀缺的限制。史金波先生将新近发现的另外十一件土地买卖契约进行了整理、翻译和介绍: 出土于黑水城的西夏文土地买卖契约有的为单张,也有系多件契约连在一起。前述天盛庚寅二十二年卖地契(
No.5 010)即为单张契约。其他新发现的单张契约有西夏天庆丙辰年(1196)六月十六日梁善因熊鸣卖地房契(
No.4199)、天庆戊午五年(1198)正月五日麻则老父子卖地契(
No.4193)、天庆庚申年(1200)小石通判卖地房契(
No.4194)。另新发现有一契约长卷(
No.5124),是西夏天庆寅年(1194)正月末至二月初的23件契约,有卖地契、租地契、卖畜契、雇畜契以及贷粮契,其中卖地契8件。以上共见土地买卖契约12件,除原已公布的一件是行书体西夏文外,其余皆是更难以识别的西夏文草书。(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