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宅交易中的契本考略

作 者:
刘宇 

作者简介:
刘宇,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师 200234

原文出处:
史林

内容提要:

北宋出现的官印田宅契书并不是民间交易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格式文本,它主要用于过割税产、调整赋役关系,是后世契本的滥觞。元代及明代前期的契本承袭了宋代的官印田宅契书制度,在田宅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中期以后,契本因十年一造户册制度的实施,功能弱化而逐渐淡出交易活动,其内容被契尾所吸收,最终被契尾与割税票、收税票所取代。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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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73(2014)02-0047-05

      宋代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趋于完善的历史时期。在田宅交易活动中出现了投税凭由和官印田宅契书两种官文书。前者为交纳契税的收据凭证;后者是官府用于行使管理职能,监督买卖双方合理缴纳税赋,公平履行赋役义务的法律文书。这两种官文书在田宅交易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①是后世契尾、契本的滥觞。关于契尾,已有学者作了细致的研究。②对于契本,虽有人论述过,③但尚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北宋崇宁三年(1104),徽宗“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用外,量收息钱,助赡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④关于此条敕文中提到的“官印田宅契书”,有学者认为“这是最早的‘官版契纸’”,“官版契纸分为两联,正契叫做‘契本’,存根叫做‘契根’”,将其视作民间交易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契约格式文本。⑤这一观点在学界影响很大,被不少学者所接受。⑥有学者云,它表明田宅买卖契约由原来向官府申牒、以私契为主的阶段,变化为以官契为主、私契勿用的阶段。⑦然而从我们现在的研究来看,这一说法是不确切的。

      宋代通常的绝卖土地并不使用官印的契约格式文本,只有出典土地时才使用。究其原因,在于田宅出典是一种非买断性的交易行为,产业的过割,税租的缴纳,都较田宅出卖来得复杂,极易产生弊病,发生纠纷。⑧从传世的南宋赤契看,如淳祐二年(1242)祁门县李思聪卖田赤契、⑨淳祐八年(1248)徽州胡梦斗卖山地赤契、⑩景定五年(1254)祁门县项永和卖山地赤契、(11)咸淳三年(1267)徽州方伯淳卖山地赤契,(12)都是手写文本,并非官方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宋以下元代和明代传世的卖田地赤契,也基本以手写为主。(13)赤契与白契不同,是经官方钤印认可的正式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官版契纸”指的是契约标准格式文本,那就无法解释传世的这么多赤契何以完全可以不用官颁契纸却都获得官方认可。显然北宋崇宁三年规定的官印田宅契书,即所谓“官版契纸”指的不是契约标准格式文本。宋元明时期,契约文本仍然是以买卖人手写的私契为主。当然这些私契经合法程序纳税后,便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赤契。

      官印田宅契书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后世契本的官文书。据学者考证,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北宋神宗元丰七年(1084),“其主要作用在于及时过割税产、调整赋役关系,证明田宅交易的合法性”,(14)是后世契本的源头。绍圣三年(1096),立法机构详定敕令所奏言:“京东、河北、河东转运司奏,元丰官印契书既有法式,而纸札厚大,不容奸伪。”(15)关于元丰官印契书,《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载:“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所谓“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指的就是官印田宅契书,是要收息钱的。南宋绍兴五年(1135),两浙转运使吴革上奏云:“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纸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填。”(16)

      宋代用于税收过割类似契本的官印田宅契书今天已见不到了。元代的亦集乃路遗址出土一件元代印制的空白契本,是迄今发现的最早契本,今移录如下:

      皇帝圣旨里,中书户部

      圣旨条画内一款:该匿税者,其匿税之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一半付告人充赏。犯人仍答(笞)五十,其回回通事非使官银买卖人等入门不吊引,等同匿税。

      钦奉如此。省部除外,今印造到随路契本,发下各路行用务课等事

      □用价

      凭牙保文□验

      条赴务投税附用讫。今后但□□

      如无省部契本者,便同偷税。

      据此合行出给者

      年 □给(17)

      从这件元代契本来看,摘录了皇帝圣旨关于匿税的法律惩处条款,载有税收数额,并规定了契本的作用,兼有证明纳税之功能。其中“用价”二字后空白处当是填写金额数之用,“到”字后空白处当是填写买到何人田地之用。这与宋代的契本职能大致相同。元代正式启用契本、契尾之称,并同时行用之。元人胡祗遹云:“诸交关典卖文契,自有公据、问帐、正契,然后赴务投税。契本、契尾印押,方为完备。”(18)强调契本、契尾都要盖印才有效。

      与宋代一样,元代颁给契本也要收纸墨工本费。皇庆元年(1312)时定为“每道收取契本钱至元钞三钱”。(19)陈高华认为“元代的契本、契尾之名,元世祖时已出现,疑亦应为前代之制,并非元代首创”。(20)从元代的契本内容来看,应是承袭了宋代的官印田宅契书。

      我们再看明代的契本:

      户部检会到

      律令内一款:诸典卖田地、头疋等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违者治罪。钦此。除钦遵外,议得凡诸人典卖田宅、头匹等项交易,立契了毕,随即赴务投税,依例验价,以三十分中取一,就给官降契本,每一本纳工本铜钱四十文。匿税者笞五十,价物一半没官;于没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如无官降契本,即同匿税。所有契本,须议出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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