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3-0068-07 理学的形成可以说是宋代最为重要的历史特征之一,然而到了近现代,理学竟然成为最为人们诟病的文化传统。无论是笃信理学的,还是研究理学的人们,可以从宋代理学的庞大体系中找出许多值得世人敬佩和践行的文化精神因素,甚至奉为治国之本;而近现代许多思想敏锐、富有救国救民抱负的学人们,却往往痛责理学家的“以理杀人”“以礼吃人”。其差异之大,实在令人诧异。 从学术的层面来思考,时至今日,人们依然容易把宋代理学的研究引入两个极端。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近现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的引进,理学的研究被划入哲学研究的专业范围,理学的形而上思维成了哲学家们思考和探究的核心内容,从理学家们的“文本”到研究者们的哲学结论,似乎成了现当代对于理学研究的必经之路。而另一方面,历史学的研究,又往往被断代史的分割而无端阻隔,研究宋代的历史学家们,着眼于宋代的“思想史”特征,而研究明清史的历史学家们,注重于生长、生活于这一时代的“思想家”们。各自欣赏、分别陶醉。 本世纪初,历史学家余英时先生撰写了《朱熹的历史世界》。根据夫子自道,他撰写这部著作,就是有鉴于理学的哲学化使它的形上思维与理学整体分了家,更和儒学大传统脱了钩。因此,撰写此书,就是“企图从整体的观点将理学放回到它原有的历史脉络中重新加以认识”。①《朱熹的历史世界》的出版,也正如作者本人所预示的那样,为学术研究“提供另一参照系,使理学的研究逐渐取得一种动态的平衡”。② 然而遗憾的是,余英时先生从历史学家的视野思考宋代朱熹理学的整体动态的演变过程,还是未能突破断代史的阻隔。以朱熹为代表的宋代理学家们,固然全力重新建构“政治文化”与自身“内圣”修养的尊严而可贵的“道统”,但是,我们还是不能否认,这种尊严而可贵的“道统”,确确实实给后世带来了诸多的负面影响,正是这些负面的影响,让现当代许多思想敏锐的学者们,产生了对“理学”弃之而后快的激愤心态。那么,从宋代到近现代,这中间即明清时期,究竟发生了什么变故?这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好奇和思考。而这种思考,无疑应该首先打破断代史的人为阻隔,从长时段的演变历史中来解读这一“理学”过程,这或许是相当有益的事情。 一、宋代以来朱子学、理学的政治制度化变迁 宋代的理学家们为当时的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设计了深具儒家传统的道德标准,他们中的许多人,也试图把这些道德标准实践于现实政治、社会与个人。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宋代理学家们所设计的这些道德标准,基本上没有在宋代形成制度化的实践。这种制度化的实践,经历了元、明时期的不断演化。 元朝以游牧民族入主中华,亟需借助汉人的道统来稳定统治、治理天下,因此从忽必烈即位之后,就“大召名儒,辟广庠序”,修造孔庙,翻译和学习儒家经籍。其中兴学校之举,影响至巨。在许衡、耶律有尚等人的推动下,宋代朱熹等人所倡导的教育体制,在元代得到了实行。“自京师至于偏州下邑,海陬徼塞,四方万里之外,莫不有学。”③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学校,所教皆朱子之书。④元朝以朱子理学为知识范本的教育体制的推行,对于明清时期朱子学、理学演化成为国家政治统治的意识形态,起到了过渡桥梁的重要作用。 明清时期以朱子学为核心的“政治文化”的实施,单靠个人的努力是不行的,它必须要有制度上的推行与保障。朱元璋推翻元朝建立明朝之后,以恢复汉官威仪为己任,宋代的道德标准自然成了恢复汉官威仪的最直接和最可行的政治、社会范本。于是,科举制度的重建,就自然而然地沿袭元代的理念,虽然说“驱逐胡虏、恢复中华”是他起兵反元的鲜明口号,但是要想稳定统治,特别是官僚队伍的培养,就不能不追随于元朝之后,把宋代理学家们特别是朱熹的著作,确定为学子们进身仕途的必读、必考法定教科书。⑤换言之,朱熹等宋儒们的道德主张,很快占据着明代意识形态领域的制高点。 为了强化这一意识形态,朱元璋还对天下的教化理念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化措施。以最为近现代诟病的宋代理学的“节孝”观为例,朱元璋在建国伊始,即洪武元年(1368)就颁布了表彰节孝行为的法令,“洪武元年令,今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旌表门闾。”⑥洪武二十一年(1388),为了防止官员敷衍不行奏报,明政府再次榜示天下,广为推行:“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此等善者,每遇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到来,里老人等亦要报知,以凭核实入奏。”⑦洪武二十六年(1393)再次强调颁令:“礼部据各处申来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理当旌表之人,直隶府州咨都察院,差委监察御史核实,各布政司所属,从按察司核实,着落府州县,同里甲亲邻保勘相同,然后明白奏闻,即行移本处,旌表门闾,以励风俗。”⑧从明初洪武年间颁发的这些法令中可以看出明朝政府对于“节孝”的重视与强化。 从历史演变的历程来考察,宋代理学家们提倡的“节孝”观念,其实并不是他们的首创。至少从汉代以来,国家政府都曾经对社会上的节孝行为进行过表彰和奖励。到了宋代,一方面,政府基本上仍然持续了历代政府对旌表节孝的重视;另一方面,理学家们为了强调士大夫注重气节的道德标准,于是对“节孝”观也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表述。然而直至宋元时期,国家政府对于旌表节孝的行为,更多的是停留在倡导个案“典型”的层面上,尚未能从政治制度上形成一整套完整的表彰政策。台湾学者费丝言的研究表明:“即使自汉代以降,历代政府皆订有贞节表扬的制度,但就施行状况来看,因‘个例’而制宜的情形仍然相当多。也就是说,在处理上,虽然立有一个大致的模式可供依循,但仍以皇帝的裁示为主要依归;对妇女贞节的奖励,既是国家既定的制度,也是皇帝个别的恩赐。但是,在明代,政府却开始意识到皇帝的施恩于制度运作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在对请旌的流程与资格加以清楚地规定后,即在政策上维持旌表颁赐的定例,极力降低旌表颁赐因个别恩宠所造成的例外,让旌表的呈请与颁赐得以完全纳入制度中运作。”⑨因此,费丝言把明代以前的政府旌表贞节行为与明代时期的旌表贞节行为的演变过程,形象地描述为“由典范到规范”。典范是为倡导所致,而成为规范则必须要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化设计来加以保障和推行。“(明代)旌表制度的运作已完全除去了传统旌表制度中因‘个例’而起的随机性之后,更进一步地常态化为定期的官僚系统作业:在固定的审核标准下,对来自全国各地大量的旌表案件,予以定期、集体和分类的处理。”从而形成了明代旌表节孝的制度化、规律化和等级化,乃至演变至激烈化的特质。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