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研究已从传统的以源语言(source language)为着眼点转移到把译文在译入语中的接受问题作为译者的首要考虑,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语言是一个文化体系约定俗成的符号,源文本和译文都是各自历史、社会、政治、文化下的某种规范的产品,而各自的规范可能全然不同,因此翻译就难免受译入语系统包含的规范所制约(Toury 1979;Chesterman 1993;Hermans 1998)。Toury认为研究翻译规范的目的在于找出翻译中普遍适用的准则,Hermans则更进一步认为,研究规范是要了解规范如何影响译者选择原文作品、如何影响翻译、译作在译入语文化中的接受度以及特定时期人们对翻译的认识等等。而译入语文化中的接受度又与译入语修辞学有很大关系(Hatim & Mason 1990;Baker 1992;Hatim 1997),其中本文所探讨的说服性标记即是修辞学中的重要部分。 说服他人对于演讲者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说服他人也是人们日常所见的许多文章的主要目的,尤其是议论性文章,如报刊杂志中的社论。要成功地说服他人,演讲或者是文章的内容固然非常重要,然而这些内容如何去说、如何去写,也就是语言的形式,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同等重要的(Brennan & Williams 1995;Holtgraves 1997,2001;Blankenship & Holtgraves 2005)。由于议论型文章的翻译在翻译考试及教学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故本文目的在于探讨英语社论中的说服性语言形式是否可以应用在中译英的翻译中,作为一种翻译规范以保有社论译文的说服力。 2.文献探讨 自从亚里士多德对于修辞学进行研究开始,人们就对于如何说服他人一直都抱有浓厚的兴趣(Zimbardo & Leippe 1991)。要成功地说服听众或者读者,就必须把握影响说服力的一些重要因素。首先修辞策略和方法,对于说服力有举足轻重的影响。Neuman et al.(2002)对一个犹太教司的演讲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其演讲的说服力在于他透过寻找共同点,有效地模糊他与听众之间本来存在的界线,而在这操作他与听众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他使用代名词,戏谑语,以及将特定的拟动物化等方法提升其演说的说服力。另外,学者对于语言本身的“力量”与说服力之间的关系做了大量的研究(Carli 1990;Holtgraves & Lasky 1999;Blankenship & Holtgraves 2005),他们发现文章或演讲中出现“无力标记”的时候,其说服力就会下降;而这些“无力标记”包括回避、附加问句、犹豫、避责、礼貌用语、以及表示力量和强调的语言成分,而且每一种标记其作用也不尽相同(Blankenship & Holtgraves 2005)。 以上所有这些研究也都显示,演说者或作者与听众或读者之间的关系对于说服力起关键的作用。例如Carli(1990)发现语言的说服力与演讲者和听众的性别有关:女性演讲者面对男性听众的时候,如果使用“无力标记”,更有说服力;而面对女性听众的时候,如果使用这些标记,则没有说服力;而男性演讲者无论是否使用这些标记,对说服力都没有影响。而House(1977)则更清楚地指出,要说服听众,需要对听众进行分析,采用不同的说服手段和方式。这些研究虽然都为研究翻译社论型文章时如何保有说服力提供了一些策略或方法,然而,在翻译研究中说服性标记尚未被作为一种翻译规范。对于翻译规范的总体研究仍以对译本描述分析为主,其中也不乏有同一原文不同译文版本之间的相互比较(韩江洪2004;廖七一2006),也有采用语料库对翻译规范进行的研究。在语料库研究上,我国已对英译中的翻译不够自然、被动句等进行了研究(柯飞2002),同时,也有对英汉平行语料库进行的研究(谢家成2004)。在中译英方面,有对文学与非文学的翻译汉语和原创汉语语料进行多维/多特征的统计分析的研究(胡显耀2010);同时,也有从词语、结构和语句语篇进行的双语平行语料库的研究(王克非2004)。但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针对翻译的普遍性,例如译文中的“明朗化”特征(陈伟2006),对具体的翻译规范研究并不多见。 另外,对于说服性标记的相关研究也大多针对口语和演讲的素材,并且较多从语言心理学的层面进行研究(Carli 1990;Holtgraves 1997,2001;Holtgraves & Lasky 1999;Neuman et al.2002;Blankenship & Holtgraves 2005)。例如Blankenship & Holtgraves(2005)虽然针对书面语中的说服性标记进行研究,但其数据收集时并没有使用真正书面语,他们只是将演讲稿以书面语的方式呈现给受试者,并在其中加入一些说服性标记,以测量其对受试者的说服力变化情形。而在真正的书面语如社论文章中,笔者很难想象会有很多回避、附加问句、犹豫、避责等所谓的“无力标记”出现。因而,笔者认为对书面语中说服性标记语研究的严重不足(Blankenship & Holtgraves 2005)也就难以为翻译研究提供有效研究说服性标记翻译规范的方法。 再者,翻译研究对于说服性标记尚未给予足够重视,也许是因为译者在翻译时并不能够自由地使用说服性标记,他们需要以原文为依据进行翻译。虽然翻译理论界大多认为单一追求原文与译文的对等意义已经不大(Hermans 1998;Chesterman 1999;Hatim 2002),但是译文自动跟随原文仍然被认为是一种翻译的普遍现象(Frawley 1984;Trosborg 1997;Mauranen 2005)——原文对于译者译法与策略选择的影响无所不在;这种选择各种各样,包括时态、用词用句,逻辑、语篇结构,以及译入语规范等。由此,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在习惯性地或不得不遵守原文的情况下,说服性标记的使用是否本身并不具有规律可循,而只是跟随原文的一个翻译普遍现象,便成为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