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商文化中的伊斯兰经济思想初探

作 者:

作者简介:
谢文心(1976-),女(回族),河北易县人,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商贸、能源经济学研究,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回族研究

内容提要:

回商是对回族穆斯林商人的统称,回商文化是回族在1300年的历史进程中,以《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经济思想为商业准绳,逐渐形成的一套颇具特色的商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本文以伊斯兰教经济思想为主线,着重论述了回商如何将回商文化中的伊斯兰经济思想,即崇商重商、诚信守约、义利平衡的经济理念贯穿于商业活动中的,以此来展现回商独特的精神魅力。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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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9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86(2014)02-0101-04

      回商文化是根植于中华大地的带有浓重宗教色彩的商业文明,其自身所具有的一系列商业特色都传承着伊斯兰经济思想的精髓。随着时代的发展,其宗教经济思想散发出独特的魅力。

      一、回商与回商文化

      早在1300多年前,回族的先祖就以贡使、商人等身份进入中国,开始了与唐王朝的对话与交流,形成了最初对其的称谓,即“蕃客”“胡商”[1]。由此可看出,回族在形成之初就带有浓郁的商业气息。

      回族的历史,“是在民族迁徙和民族融合为背景下,内外多种民族和种族以伊斯兰教文化为纽带,以中华大地为活动平台,通过不断交流和融合,深受儒家传统文化浸染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独特民族。”[2]这种融合、碰撞和交流的发展,正是实现伊斯兰文化与儒家文化互动对接的过程。因此,在回族文化中既有儒家思想的仁、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核心价值观,也兼具有经商的良好习惯和历史传统,其经商范围、经商内容、经商形式以及经商理念,处处表现出鲜明的伊斯兰传统文化。作为一个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回族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从早期来华经商到如今行业分布的多元化,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尤其是在当前我国经济的逐步发展壮大过程中,回商活跃的身影始终贯穿,这其中伊斯兰教中的经济思想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3]。

      回商文化是回回商人在上千年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人文精神、组织制度以及经营理念,内容主要包括回商精神、宗教文化、商业文化等方面。在数百年的发展进程中,回商成功地将崇尚经商的伊斯兰文化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融入到商业经营中,在实践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商业文化和经营理念,是回商在从事商业交换活动的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商品财富和经营经验,以及由此衍生、发展而来的一系列的商业文明[4]。

      与我国历史上的晋商、徽商等不同的是回商的分布更为松散,不是以地域来划分,而是以其民族性来界定的。与我国其他民族相比较,回族既没有自己的母语,更没有鲜明的共同地域,这就导致了回回民族缺乏统一的共同经济生活的基础,但这些并没有影响其共同的文化素质和心理素质,尤其是在经商方面保留了大量的伊斯兰经济思想的观点。

      二、伊斯兰经济理论

      伊斯兰经济的理论指导基本来源于《古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法等宗教思想[5]。因此,伊斯兰经济就不会像西方经济学那样仅仅关注物质财富生产,而是承担着更多的社会、政治责任,相较世俗通用的经济思想,它还兼具强烈、浓厚的宗教神学色彩。其基本原则与特点如下:

      1.商业价值观。伊斯兰教发源地阿拉伯半岛,其特殊的社会状况、经济基础、自然条件和阿拉伯人传统的习俗与文化,决定了伊斯兰教从创立之初就具有重视商业、崇尚商人的价值取向;同时,也造就了伊斯兰教公平竞争、诚实守约的商业理念。诚如《古兰经》中所论及,商业是真主最喜爱的职业,把远行经商同为真主而战的信士相提并论。“他知道你们中将有一些病人和别的许多人,或旅行四方,寻求真主的恩惠;或为真主而作战……都将在真主那里得到更好更大的报酬”(73:20)①。圣训指出:“诚实的商人在报应日将坐在主的影子之下,他们犹如世界上的信使,是真主在大地上的可信赖的奴仆。”②鼓励经商,远走寻找财富。对于契约的遵守,《古兰经》指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真主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真主—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2:282)。圣训:“穆斯林是凭信合同的”;“伪信士有三个标志:说谎、爽约、背信弃义。”对于公平竞争,圣训就曾指出:“谁囤积四十天,他便和安拉脱离关系了”。《古兰经》:“窑藏金银,而不用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9:34)主张诚实交易、反对投机取巧。《古兰经》曾在多个章节反复明确禁止商品交易中的欺诈、假冒、投机等不法行为;圣训也指出:“忠实可靠的商人,在复活日,将与烈士们在一块儿。”

      2.财产权与所有权。财产权是伊斯兰经济思想中的核心经济问题,而财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所有权,伊斯兰教允许穆斯林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并拥有财富[6]。劳动和继承是获得财富的主要途径。个人拥有的资产如私人生活用品、土地、财产等,均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可以按照伊斯兰教的继承法传给后人。这些都体现了伊斯兰教承认私有制、肯定私有制的合法性,相当于肯定了贫富差异的合法性。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也承认人与人之间存在着自身天赋和才能的差别。因此,《古兰经》指出“我将他们在今世生活中的生计分配给他们,我使他们彼此相差若干级,以便他们层层节制”(43:32)。同时真主也说“使你们中的一部分人超越另一部分人若干级”(6:165),《古兰经》肯定了现实社会中贫富差异的合理、合法性。伊斯兰教虽然维护私人占有财产权、肯定贫富差异合理性,合乎情理地看待财产,但又提醒人们不要被金钱所迷惑。在《古兰经》中就不断地有警醒世人之说:“迷惑世人的,是令人爱好的事物,如妻子、儿女、金银、宝藏、骏马、牲畜、禾稼等。这些是今世生活的享受;而真主那里,有优美的归宿。”(3:14)“财产和后嗣是今世生活的装饰;常存的善功,在你的主看来,是报酬更好的,是希望更大的。”(18:46)同时又对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真主,并在《古兰经》中多次重申:“天地万物,都是真主的。”(53:31)“把真主赐予你们的财产的一部分给他们”(24:33)。“你们应当信仰真主和使者,你们应当分舍他所委你们代管的财产。”这就使得伊斯兰经济思想在财产所有权上既有私有制的属性又兼具公有制的内容,同时还通过“两世说”赋予其积极的宗教色彩,如“在世时没有信道,临死时仍不信道的人,即使以满地的黄金赎罪,也不被接受,这等人将受痛苦的刑罚。”(3:91)更从宗教精神层面约束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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