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 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4)03-0008-08 一、问题提出与文献综述 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水平是一国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为破解经济困境,加大了刺激经济的力度,其中包括对教育的大量投入。①因此,各国的政策实践为教育投资对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进行了有力的说明。然而,改革开放初,中国主要关注于经济建设,将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建设领域,忽略了对教育的投资。直到1985年,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后,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教育投资开始大规模增加。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国的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呈现出了逐年增长的态势。 本文感兴趣的是,中国教育支出规模的扩大、投入比重的增长,仅仅是伴随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加的必然结果,还是财政分权体制的建立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根据传统的分权理论,在资源配置上,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Oates,1972)[1]。换言之,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的需求偏好,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因此,从理论层面看,财政分权有利于教育支出的增加。已有的实证研究也得到了支持性结论。例如,Zhuravskaya(2000)基于俄罗斯的城市预算数据,从财政联邦主义角度分析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诱因。研究表明,财政收入分权影响有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的地方政府激励,增加财政激励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大对教育和卫生的支出[2]。Habibi等(2001)指出,财政分权有利于提高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支出水平的结论,在美国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是成立的[3]。Faguet(2004)认为,分权改变了玻利维亚地方和全国的投资方式,政府对教育、卫生、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的提供正在稳步增长[4]。Granado等(2005)在对45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研究时也发现,财政分权增加了教育和卫生支出在政府总支出中的份额[5]。 但与主流观点相反,从中国的实践角度看,多数研究表明,财政分权改革对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并没有产生正向影响。中国以经济绩效作为地方政府行政能力的考核标准,地方官员的更迭和所辖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Blanchard & Shleifer,2001; Whiting,2001)[6][7]。因此,地方政府为促进当地经济增长而竞相开展“标尺竞争”(Li & Zhou,2005)[8]。这就促使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财政收入投入到经济建设领域。而且,1994年分税制改革对地方政府形成了强烈的财政激励,地方政府为进一步增加财政自给度,更加关注当地的经济增长。财政分权提高了地方政府公共资源配置的权利,地方政府就会产生盲目膨胀行政成本和扩张基建支出而忽略当地居民实际需求的倾向(龚锋、卢洪友,2009)[9]。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公共资源在不同支出项目之间的配置便存在竞争关系,如果配置到某一类公共品上的资源过多,则用于其他项目的公共资源势必会受到影响(卢洪友,2006)[10]。也就是说,中国式财政分权以及基于政绩考核下的政府竞争,导致教育和公共服务支出不足(傅勇、张晏,2007)[11],对地方的教育支出比重产生显著的负影响(郑磊,2008)㈦。 综观以上文献,大多文献关注的是财政分权对公共支出结构以及某一类公共支出水平的影响,从而间接说明对教育支出的影响。直接关注财政分权对教育支出的经验研究较少。进一步,考虑到相邻区域的观测值往往具有相互依赖性,而传统的面板回归技术通常假定地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LeSage,2008)[13],因此,继续使用传统的面板回归技术来考察财政分权对教育支出的影响显然是不科学的。基于此,本文采用空间面板模型,检验财政分权对教育支出是否具有空间溢出效应。文章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简单回顾中国财政分权和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历程,并对中国的财政分权度和教育支出水平进行了描述性分析;第三部分是理论分析及模型介绍;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第五部分是文章结论及政策建议。 二、中国式财政分权与教育投入概览 (一)中国财政体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78年,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集中体制,中央政府统收统支;1979年到1993年,实行多种形式的财政包干体制,中央政府逐步放权让利;1994年开始推行分税制改革,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的划分。 前苏联式的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必然要求,在短期内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集中体制也严重束缚了地方的自主权。地方政府对中央高度依赖,没有自主的支出决策权,缺乏积极性和机动性。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开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权力和利益,实行“财政包干”体制,“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由此取得了更大的财权,在支出范围上也具有了一定的自主性,对地方政府起到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这一体制的实施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加了中央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负担。正如1993年地方财政收入占全国的比重为70%,而中央只有30%,支出却占了一半左右。②因此,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作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确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这次改革是中国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合理确定了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分别由国税和地税两大机构负责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