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债常态化审计配套改革必须跟上

作 者:
肖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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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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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由国家审计署起草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意见征集工作。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加了“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管理以及风险管控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款,这项条款细化和完善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将政府性债务明确纳入了审计范围,同时“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也被补充进来,审计机关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以明确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政府债务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冲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和风险,并降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隐蔽融资平台,无节制地融资给财政、金融及实体经济等各个领域带来的不良影响。此外,新的《预算法》有望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发债行为,地方债审计必须同步跟进,才能保证地方政府发债不会成为洪水猛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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