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1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时,点名通报了卫计委、国资委、发改委、科技部、农业部等多个部委和下属单位在“三公”经费方面的违规情况。这也是历年审计工作报告中首次具体点到在“三公”经费方面违规的部委。 稍加留意发现,审计点名与不点名都非制度性规定,而取决于审计报告作出者的“个人意志”,取决于文本格式和自由裁量,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同样没有作出实质性规定,所以点名不点名都缺乏“制度安排”,审计部门在监督别人的时候,却缺乏必要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以接受外部的监督。 若是连点名都成为一种奢求,只能说这样的审计很难发挥预期中的效果。从点名与否的纠结中,看到审计制度安排中的短板,加强审计制度改革和审计工作的改进,理应高度重视并优先解决。如此看来,在要求别人完善制度的同时,尤其需要审计制度的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