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其中保障房建设是中央确立的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能够有效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能够让其“居者有其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一五”以来为了稳步推进保障房建设,我国中央财政在保障房建设方面的投入实现了跨越式的增长。随之也带来了一些问题,部分地方政府好大喜功,拍脑袋决策,做表面文章,脱离实际需求,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想建多少就建多少,速度想多快就有多快,“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个接一个,保障房的空置率、质量问题屡见不鲜,加上政府监管漏洞,违反财务制度,违规招标,挪用资金,违规招标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重速度轻效益的表现,会导致保障房资金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保障房是一项惠民政策,需要重质量重效益,为此开展保障房资金审计能够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以及寻找出路方面发挥出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障房资金绩效审计目标 一是合规性。以权谋私、违规招投标、挪用贪污资金、质量问题等情况在近几年的保障房审计中屡见不鲜.2013年第29号公告《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公告》)指出“360个项目或单位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57.99亿元,用于归还贷款、对外投资、征地拆迁以及单位资金周转等非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支出”,足以说明合规性目标的重要性。 二是公平性。保障房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基本目的在于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是经济成果的再分配,所以资金的分配是否公平,住房分配是否公平非常需要关注。不公平的分配导致保障房社会效益下降,影响惠民政策的实施,所以公平性也应该纳入绩效审计目标。 三是经济性。保障房建设不是简单给钱给政策就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保障房资金的投向是否合理,是多投一点廉租房,还是多投一点公租房,各类住房每年建设多少合适,保障房的选址是否合理,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节约,等等。不考虑保障房资金的经济性,将形成另外一种腐败。 四是效率性。保障房专项资金的效率性需要关注的是土地、资金和建设进度三个关键因素。土地供给是住房建设的前提条件,供给不及时会导致施工的延迟进而导致竣工滞后。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是否专款专用非常重要。土地和资金是投入,建设进度就是产出的反映。建设进度需要年度建设计划、开工数和竣工数等数据进行综合反映。保障房建设进度是否合理,是否能完成国家的任务,关系到住房困难家庭能否早日改善住房,能否早日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 五是效果性。住房保障体系是否建立,困难群众居住水平是否不断提高,住房供应结果是否不断优化,保障房是否促进了经济平稳快速发展,要搞清楚这些问题就需要将效果性纳入保障房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 二、保障房资金绩效审计对象及重点 常规保障房审计,更多是将关注点放在保障房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保障房建设管理的合规性检查上。但是笔者认为,保障房建设是个系统的工程,如果只关注某一方面,或者只侧重某一方面,造成不能客观完整地评价保障房建设情况,误导被审单位以后工作的重点,甚至有些评价会误导国家的宏观决策。所以保障房审计应立足于国家发展大局,即应该开展绩效审计,从合规性、公平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来综合评价保障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因此,需要将保障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建设管理,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目标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住房分配情况,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信息系统建设等这七个方面纳入保障房绩效审计。保障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能够评价合规性、经济性和效率性;建设管理情况能够评价合规性和效果性;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能够为其他几个方面的绩效审计提供支撑;目标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能够评价效率性、经济性和合规性;住房分配情况能评价公平性、合规性和效果性;配套支持政策执行情况能够评价经济性和合规性;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能够评价效率性。通过这几个方面的绩效审计,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保障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实现审计在保障房领域的全覆盖。 (一)保障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是资金筹集方面。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企业投资是保障房资金来源之一。资金筹集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足额安排土地出让收益;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足额提取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否将公积金增值收益足额上缴财政;财政部门对上缴后的公积金增值收益是否全部安排使用;国有企业融资建设成本;是否存在地方政府融资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担保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合规等问题;是否存在地方投资不到位、融资困难影响工程建设进度问题。通过以上情况来评价合规性和经济性。 二是资金管理和使用。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重点关注工程建设计划与资金拨付是否匹配;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滞留保障性资金;是否挪用保障房资金;保障房资金是否闲置;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通过以上情况来评价效率性和合规性。 (二)保障房建设管理 一是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要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经过批准;是否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是否化整为零、肢解项目、逃避招标;项目设计、监理和施工的招标申请是否由建设单位提出,并得到有权批准机关的批准,相关单位和人员资质是否与所承揽的工程内容相适应,确认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是否与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中的一致;评标办法是否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性,内容是否完整,表述是否清晰,相关要求是否适当;投标单位是否违规围标;评委会以及招标单位是否违规定标;编报单位资质是否合格、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审批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是否先入住后验收、验收不合格就入住使用;是否“虚假验收”。通过以上情况来评价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