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研究述评

作者简介:
王军法,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家审计与预算监督;关旭,南京大学金陵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会计;贾云洁,南京审计学院审计与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家审计。

原文出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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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我国政府于1983年设立审计机关以来,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一直为审计理论界所关注和探讨。国家审计体制是审计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国家审计机关的设置、法律地位、隶属关系、职责权限等方面的体系结构和制度的总称。审计体制包括两个问题,一是审计模式,二是审计领导体制。本文主要从审计模式角度对国家审计体制改革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分析和讨论。

      从审计模式来说,国家审计体制主要包括立法型、司法型、独立型和行政型四种,这是审计理论界广为接受的分类法。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由国务院总理直接领导。这种行政型模式,尤其是其审计独立性弱化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甚至有学者将现行审计体制称为“大内审”。现行审计体制要不要改革,以及如何改革成为审计界近年讨论的热门话题,改革观点林林总总,本文将其综合后分为改良观、立法观、双轨制、司法观和独立观五种类型,尝试整理五种观点的支持和反对论点,试图从中找出国家审计体制改革争论的焦点所在,以期为未来研究提供借鉴。

      一、现行审计体制的成因和利弊分析

      (一)现行审计体制的历史成因

      现行审计体制是我国审计发展的“初始模式”或“启动状态”,之所以选择行政型审计体制,是由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环境所决定的,这已经成为审计界的共识。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国有企业财务混乱等诸多问题,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监督国有企业,政府亟须建立国家审计机关。杨肃昌等认为,此时审计监督的意义就在于增强政府行政管理绩效,保障政府经济监管职能和目标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初次设立审计机关,将其设在国务院内由总理领导比较有利。一方面,政府比较熟悉经济运行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情况,审计机关隶属政府,能够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开展审计工作,马曙光认为,这样有利于强化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控制权和操作权。另一方面,政府和政府首长的支持有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审计工作进入“角色”,一开始就迅速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为什么没有把审计机关设置在人大?主持起草1982年宪法的胡乔木认为,审计机关如果设置在人大,“有许多不便,国务院遇到问题可以下命令,人大常委会则要开会,还得要审计署去做报告,人家还不一定看得懂”。

      (二)现行审计体制之“利”——审计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职能的紧密结合

      杨肃昌、肖泽忠认为,审计监督与政府经济监管职能的紧密结合是现行审计体制的优势和意义所在,这一观点获得了审计界的高度认同。尹平、戚振东提出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服务性特征,即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行使服务职能。李金华总结20年的审计经验认为,审计机关必须紧密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经济工作中心开展审计活动,“审计机关真正围绕地方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开展工作并取得成效,当地党委、政府满意,审计署就满意”。

      尹平认为,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与政府的各项经济工作紧密相连,能够服务于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切实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展开及时、有效的审计监督。行政型审计体制下,党委和政府领导、管理国家审计工作,能够迅速地发现、处理和纠正各种违纪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大案要案,惩治经济犯罪,进而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

      (三)现行审计体制之“弊”

      1.“内审”还是“外审”:独立性弱化

      机构独立、经费独立和人员独立是审计独立性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我国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弱化问题体现在:(1)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务院和各级政府,机构不独立;(2)审计机关经费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不独立;(3)本级政府负责对审计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人员不独立。

      大部分学者对国家审计独立性问题的分析都是从审计关系的角度出发,质疑这种具有内部审计特征的国家审计,只是他们的表述不同而已。一个完整的国家审计关系应包括如下三方当事人:(1)公共资金和资源的所有者,即社会公众;(2)公共资金和资源的管理者,即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3)接受委托进行审计的国家审计机关。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审计委托人不是公共资金资源的所有者,而是其受托管理者。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被视为政府的内部审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委托第三方所进行的独立审计。

      但是,刘力云认为,独立性在这一研究领域的使用到目前为止还过于笼统,独立性都是相对的,是相对于审计对象而言的,绝对的独立并不存在。从以上国家审计关系的角度来说,独立性是相对于公共资金和资源的受托管理者而言的,审计机关隶属于该受托管理者,当然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如果从政府内部存在的审计关系来看,独立性是相对于具体执行公共资金和资源管理责任的各级部门而言的,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对其他各级部门进行审计监督,就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2.难以满足预算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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