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永海,武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审计、财务管理研究;章涛,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审计研究。

原文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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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创新能够转移金融机构的风险,增加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规避金融监管,并最终提高金融机构利润,金融创新为金融业的发展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人们才意识到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无序、过度的金融创新会严重威胁金融安全,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因此,在此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政府都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创新活动的监管,其中,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创新活动的日益活跃,如何运用金融审计手段防范金融风险成为一个迫切需要面对的课题,因此本文将就我国金融创新背景下如何构建金融审计监督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

      金融创新是对金融要素及其组合进行再创造的活动,从而形成“新的生产函数”。金融创新的主要作用是帮助金融机构转移风险、规避监管,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加金融机构利润并最终促使经济增长。但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方式是风险管理和规避监管。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可以有效转移个体风险,但却无法消除系统性风险。尤其当这些金融产品无序和过度运用时,反而会催生金融泡沫,放大了系统性风险,导致了银行业收益的下降。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也充分证明,金融创新给房地产业带来繁荣的同时,过度的信贷扩展导致了随后房地产企业大量的破产,由金融创新造就的证券市场繁荣,看似安全其实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建立在复杂的数理模型基础上,有完整的定价体系,随着近年来金融业大多转向混业发展的模式,金融创新产品趋于混合化、复杂化,而金融创新的高风险通常被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的过分乐观预期所掩盖。因此,金融创新将导致金融风险的增加。

      二、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风险的防范:从“分业监管模式”到“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长期以来,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是分业监管模式,我国则主要是通过“一行三会”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上述监管机制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繁荣,分业监管的体制逐渐暴露出了自身的不足,因此各国政府纷纷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由原来的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混业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国会更是立即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最主要的改革就是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并由其负责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管。在此之前,美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虽然涉及政府诸多个部门,但是缺少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和规范各部门的监管行为,容易出现“多头监管”或“监管真空”的现象。成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之后,能够及时发现威胁金融稳定的因素和监管漏洞,为各监管部门提供更加有效的政策建议,并负责协调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同时,还规定了美国政府审计署可以对任何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个人、机构进行审计。美国改革之后的金融监管制度强调审计对金融业的监督,这对我国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同样存在缺乏统一监管的问题。我国主要通过“一行三会”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其中,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银监会的主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管进行管理;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管理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保监会主要负责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等。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使各监管部门只监管本行业,各监管部门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合监管机制。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复杂,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而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将导致监管漏洞的出现。此外,监管部门各自为营,只负责所辖领域的金融活动,无法对系统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控制。这就要求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监督机构来对金融业进行监督,而金融审计监督正好独立于“一行三会”,可以发挥此作用。由于金融创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并且建立在严格的数学模型基础上,其定价体系相对复杂,加之近年来金融业趋于混业发展,许多金融产品具有混业的特点,金融创新的高风险通常被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们的过分乐观预期所掩盖。正是由于金融创新业务的新变化,使得原有金融监督不能更好地防范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而金融审计能够准确识别、测度金融创新风险,并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起到抑制作用,因此必须加强金融审计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督和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据审计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审计监督划分为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形式。由于我国早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对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主要依靠政府审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金融机构大量上市以及金融创新程度的不断加深,仅仅依靠政府金融审计不能够更好地防范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而注册会计师审计和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具有覆盖面广、专业性强的优势,因此笔者建议建立以政府金融审计为主体、注册会计师金融审计为补充、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金融审计监督体系。具体而言如下。

      (一)政府金融审计具有独立、宏观的特征

      当前,国内外严峻的经济形势导致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不断显现,金融安全受到考验,政府金融审计具有独立性、预防性以及宏观性,相对于其他金融监管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能够发挥独特优势。

      1.政府金融审计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再监督评价职能的发挥。政府金融审计具有不依附于金融行业的独立性特征,有利于再监督评价机制的建立。政府金融审计作为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审计工作应主要针对金融宏观调控政策,从国民经济全局出发,对金融市场规则的合理性和效率性进行再监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调控范围、对象、手段等有效性实施审计,对专业监管部门执行监管职责的效果进行评价。不仅要识别和发现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揭示监管政策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还要及时纠正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行为,通过再监管降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近几年来,审计署加大了对大型金融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机构的审计力度,在维护国家安全与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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