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是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主要法律依据,对开展审计过程中的职责、权限、程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既规范了审计人员的履职行为,也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知之不多,认识片面,在提供资料、调查取证等方面不配合;另一方面,审计人员用法、说法意识不强。 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开展审计法律行政指导,履行法律告知义务,运用法律法规条款进行宣讲,沟通思想,消除隔阂和解除顾虑方面做得还不够。“法不说不晓、理不说不明”,在审计工作中,有技巧、有针对性地说“法”,对于提升被审计对象法律意识、减轻工作阻力、促进项目顺利实施以及推动柔性执法、文明审计等方面均能产生一定的实效。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审计过程中常遇到的几个难点问题,从用法、说法的角度,探讨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之“道”,以达到与广大审计人员共同“悟”审的目的。 保持压力说“承诺责任”。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中都对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书面承诺)以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往往只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承诺书进行签字,忽略对不真实承诺的法律约束“告之”,造成一些被审计单位把承诺事项当做审计程序中的一个形式,缺乏对法律责任的后果考虑,也容易造成审计工作中的“假账真审”。因此,在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承诺等事项应强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审计一旦查出问题后的追责法定措施,通过施加一定的心理压力,使被审计单位引起重视、权衡利弊、遵守“承诺”。 这一措施同样应运用在审计调查取证环节,如核对某款项当事人是否真实领取,有的当事人出于维护被审计单位利益,遮遮掩掩、虚虚实实或以小搏大,影响取证的真实客观性。审计调查谈话前,首先要告之,其所反馈情况和签字即是承诺,是真实情况的反映,若审计发现调查事实与承诺不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风险。从实践看,说与不说“法”,当事人的态度会大不相同。 立足程序说“现金监盘”。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监盘”是审计人员对现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实施审计检查的一种常见方式。通过突击性的监督盘点,往往容易直接发现一些问题苗头。但在实践中,一些单位的财会人员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给开展审计“监盘”工作带来极大不便。“监盘”前,审计人员应从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法定程序角度对审计“监盘”行为作出明确、充分的解释,说明“监盘”是审计法律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规定,属于法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审计人员对规定检查而不检查的,一旦发生后续问题自身要承担未能实施检查带来的审计风险,是职责所在,而非有意为难、找问题、挑毛病,尽量打消被审计单位财会人员的思想顾虑,增进对审计“监盘”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争取主动配合,避免硬性而为带来的不和谐,为顺利“监盘”铺好路。 剖析利弊说“取证签字”。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即审计取证内容原则上必须得到被审计单位的签字认可。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出现。 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怕担责,企图不签字,逃避责任;二是对涉及的事项认识不一致,存在较大分歧。如何使审计取证内容顺利签字认可,除了审计事实准确以外,做好说服工作也很必要,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晓之以理,说明审计中对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由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不是唯一性,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影响审计报告中问题的反映和处理,而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取证内容存在意见分歧,可在取证材料上作出书面说明,审计部门会慎重考虑,会议研究决定。消除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不签字就无责”的片面认识,同时给予充分表述意见的机会,使其能充分考虑“签与不签”的利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