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资金和私存私放同时存在的审计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曹珊珊,审计署法规司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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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综述:

      2012年,A村分3次在乡财政所领取道路维修扶贫资金共计2万元,截至2013年4月26日,未在村委会入账。其中,村委会主任领取1万元,用于村部食堂买餐具0.1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0.9万元;另外1万元去向不明。

      审计组认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的规定,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规定,建议某县责成有关部门查明资金去向,追回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此案例中,审计组将“A村将应该用于道路维修的财政资金2万元,其中0.1万元用于村部食堂买餐具,0.9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另外1万元去向不明”,定性为“A村挪用道路维修扶贫资金2万元”是不准确的。

      首先,从资金的使用情况看,2万元中的0.1万元改变了资金用途,其余1.9万元的用途不明。挪用财政资金一般指改变用途使用财政资金,即财政资金未用于指定的用途。本事例从审计证据来看,0.1万元是挪用,而1.9万元是挪用还是其他更严重的问题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该问题95%的部分尚不能确定挪用于何处,是否是挪用。

      其次,从资金的存放情况看,2万元资金都未登记入账,不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于农村金融业欠发达,存在财政资金存放在村支书等管理人员的个人卡中进行支取的现象,农村财务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应按其主要性质进行定性表述,因此,审理人员将审计定性修改为A村道路维修扶贫资金2万元未入账核算,私存私放;同时修改处理处罚依据,认为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审计建议某县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资金去向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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