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在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经济学贡献

作 者:

作者简介:
蒋海曦,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蒋瑛,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政治经济学评论

内容提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中,毛泽东具有丰功伟绩。中国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巨大功绩在于奠定了中国土地革命制度的基础,确立了中国土地革命的正确路线,创立了中国土地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方法,制定了有利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土地政策,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基本方法,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化的思想路线基础。


期刊代号:A2
分类名称:毛泽东思想
复印期号:2014 年 05 期

字号: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运用于中国的过程中,毛泽东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中国土地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及一批有识之士,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奠定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一、奠定了中国土地革命的制度基础

       旧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农民占全国人口80%以上,但所占土地仅为全国土地的25%左右,其余75%的土地均为封建地主所有。因此,农民问题成为当时中国革命的基本问题,核心则是土地所有制的改革。

       然而,除了中国共产党,没有任何政党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正如毛泽东所说:“孙中山是中国最早的革命民主派,他代表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派,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乡村农民,实行武装革命,提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是可惜,在他掌握政权的时侯并没有主动地实行过土地制度的改革。自国民党反人民集团掌握政权以后,便完全背叛了孙中山的主张。现在坚决地反对耕者有其田的,正是这个反人民集团,因为他们是代表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的。中国没有单独代表农民的政党,民族资产阶级的政党没有坚决的土地纲领,因此,只有制定和执行了坚决的土地纲领,为农民利益而认真奋斗、因而获得广大农民群众作为自己伟大同盟军的中国共产党,成了农民和一切革命民主派的领导者。”①事实证明正是如此。要搞好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必须有一套符合当时中国社会实际及中国革命特点的土地革命制度。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内的马克思主义原理,提出了正确的土地革命理论及政策,确立了这个时期中国土地革命制度的基础。

       1924~1927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福建为代表省份的全国农民运动,有力地支持了东征及北伐。同时还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召开了中共“五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土地问题议决案》,提出了关于农民的政纲,制订了七条斗争策略。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当时主要领导人的严重错误,这个议决案未能贯彻。学界通常认为,正是由于未能正确地领导农民解决土地问题,导致了第一次大革命失败,才使得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土地革命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1927年8月7日,中共央召开紧急会议,把土地革命和武装斗争作为革命的中心课题提了出来。“八一”南昌起义之后,中国共产党创建了工农红军,进行游击战争,建立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但土地革命并不一帆风顺。由于没有正确的土地革命制度,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例如,当时中共“八七”会议对有关土地政策做了如此规定:其一,没收大中地主的土地和一切所谓公产的宗祠庙宇等土地,分给佃农及无地农民耕种。其二,暂不没收小地主的土地,实行减租政策。其三,规定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其四,取消高利盘剥者的债务及苛刻的租约和其他苛约。其五,发动农民群众解决土地问题。其六,解除地主武装,建立农民武装。其七,抗纳新旧军阀政府的税捐及租赋。针对这七条内容,毛泽东根据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情况提出了四条意见:(1)应当界定大、中地主的标准;(2)根本取消地主制,小地主的土地可以没收;(3)由于自耕农、富农、中农的地位不同,农民要向富农进攻,要确定方向;(4)对于会党土匪问题,要规定正确的政策。然而,毛泽东的意见由于共产国际代表的反对而被否决。他们的理由是,“谁是大中小地主是无法确定的”,“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显然,这种不顾中国实际、照搬照抄本本及俄国经验的做法,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实践和运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正确方向。

       “八七”会议后,毛泽东前往湖南发动和领导秋收起义。在同年8月18日召开的经改组后的第一次中共湖南省委会议上,又一次讨论了土地问题。当时会上出现三种意见:第一种主张只没收大地主及反革命分子的土地;第二种主张全部没收有土地者的土地,实行土地国有;第三种主张则是毛泽东的意见。他坚持在“八七”会议上的立场,主张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通过制定一个土地政纲,发动农民实行土地改革,而对被没收土地后的地主给予生活出路。经讨论,根据毛泽东等多数人的意见,“八七”会议关于农民问题有了正确的意见和规定。当时的湖南省委认为,“现在的土地革命到了根本取消地租制度、推翻地主政权的时期,此时党对农民的政策应当是贫农领导中农、限制富农、整个推翻地主制度的土地革命,对地主阶级不是在没收他们的土地的时候让步,应在土地没收之后去救济土地已经被没收的普通平民,并且只要他们能耕种,仍须拿农民同等之土地给他们耕种,以消灭地主阶级。”②这表明在毛泽东等人的努力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实践在土地制度方面迈出了一步。

       但到了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提出了《中国共产党土地问题党纲草案》。这个草案实际上又在主张“没收一切土地”,“极端严厉绝无顾惜地杀尽豪绅反革命派”,③还进一步认为“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店东小厂主等等以及所谓小商人”,“已经不是革命的力量,而是革命的障碍”。④小厂主如果怠工闭厂,“便没收他的工厂”。⑤这种政策给一些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运动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例如,当时彭湃领导的海陆丰根据地已经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取消了一切高利贷剥削,废除了一切债务。据统计,共烧毁田契401088张,租账58027本,⑥但“连自耕农的土地也加以没收”。⑦对地主资本家不加区别一律打倒,主张“把一切工厂归还工人”。在土地法中规定,“不革命,不得田”。这样,孤立了自己,导致海陆丰工农民主政权仅存在4个多月就归于失败。又如湖南醴陵地区暴动之后,也提出打破私有制度,没收一切土地,一切归公,共同生产和共同消费,结果“完全破坏了自耕农小资产阶级的经济,而使中农小资产阶级背离革命而脱离土地革命的路线,使贫农及无产阶级处于孤立的地位,至于失败”。⑧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毛泽东领导的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革命的成功。当时毛泽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及掌握了湘赣边区的土地占有状况和农村阶级关系,在制定当时的土地制度问题上,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中国的实践和传播具有厚实的中国土壤。一年以后,毛泽东又主持起草了共九条十四款的《井冈山土地法》。这是根据1928年3月10日中共中央第三十七号通告《关于没收土地和建立苏维埃》的精神,根据井冈山的实践制定的,既简明又具体。⑨当然,限于历史条件,这个土地法也有瑕疵,但在中国土地革命史上起到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在苏联莫斯科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对中国农民土地问题做了深入讨论,开始在八个方面做出了较为正确的决定:第一,改正了过去“没收一切土地”的政策,明确规定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第二,明确了无产阶级在乡村的基本力量是贫农,贫农及雇农是土地革命的主要动力;第三,明确指出了贫农雇农与中农联合,是保证土地革命胜利的主要条件;第四,根据革命态度的不同,有区别地对待新富农;第五,指明了既要平分土地,又要让农民明白,只有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才能真正进行社会主义的建设的道理;第六,保护商业,反对均分小资产阶级财产的倾向;第七,彻底实现土地革命的首要条件是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势力的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农民代表会议的政权;第八,中国共产党领导贫苦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走资本主义道路。这样的内容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中国实践在土地制度上的进步。正如毛泽东所说,“根据于一定的思想、理论、计划、方案以从事于变革客观现实的实践,一次又一次地向前,使人们对于客观现实的认识也就一次又一次地深化”。⑩为贯彻中共“六大”决议,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该法共八条。其中,在没收土地问题上更加具体地表述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同年7月,在毛泽东指导下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政治决议案》、《土地问题决议案》等,在具体政策上又有进一步发展。例如:第一,明确了在土地革命初期,对富农不没收其土地,并不派款、不烧契、不废除其债务;在革命深入时,则对富农田地自食以外的多余部分在贫农群众要求没收时应该没收。第二,为了集中打击大、中地主,对农村中的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第三,土豪地主反动派的家属不外逃、不反动,可以酌量分与田地,给生活出路。第四,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第五,乡村中工商学各业生活不够者,得酌量分与田地。第六,区别对待债务问题,不一切废除。第七,必须没收资产阶级的土地,但不没收商店,得到多数商人同意,才可没收其商店。(11)可见,毛泽东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普通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体现有关中国土地革命路线和主要政策的土地革命制度这时已基本形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