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简约性”是科学理论评价的重要原则和标准。语言学文献中,关于“简约性”的总体认识还停留在十分概括甚至含混的层次,误解误用并不少见。因此在讨论伊始,有必要对几对不同性质的“简约”概念进行区分。①它们是:数的简约和质的简约;②语言的简约和逻辑的简约(Harris 1951:66);现象的简约和理论的简约;“真正的”简约和“表面上”的简约;③“就事论事”的简约和“理论体系”的简约。 理论评价中简约性标准应有一个前提,即形式上的简约是为了更加清晰地揭示研究对象的本质。因此“简约性”标准与“清晰性和准确性”(Hempel 1951:61-77)的标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简约性”要以“清晰性和准确性”为前提和准则,而不能以牺牲“清晰性和准确性”为代价。 然而,在实际的讨论中,简约性标准的运用容易忽视质的简约和整个理论体系的简约,只关注个别的事实和现象,抓住一点,不及其余。本文将选择英汉两种语言中关于词类问题研究的两个个案为样本,尝试探讨简约性标准在理论建构和评价中的实际应用,以就教于学界大方之家。 2 从两个案例看语言学理论建构和评价的“简约性”标准 2.1 案例一:英语“to”的词类归属问题 正如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的那样,即使是在印欧语里,也存在大量无法通过屈折形态来观察的语法现象,英语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代表。以“to”为例,孤立地看,很难讲它究竟属于什么词类,因为在不同的分布条件下其表现可能截然相反,但词形并不发生变化。对此,我们拟分“现象观察”、“理论假设”和“理论评价”三步加以讨论,既探讨它的词类归属,更关注其中涉及的研究方法和评价标准。 第一步:现象观察 1)句法分布 英语的“to”可以出现在两种类型的分布环境中,一是名词(包括名词的对应功能类型——代词)或名词短语前,一是动词或动词短语前。例如: (1)a.He wants to leave.(动词). b.Please mail it to his sister.(名词短语). c.She wants me to mail(动词)it to him.(代词). to的补足语是动词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补足语动词必须是-ing形式;另外一种是补足语动词必须是原形,而不能是-ing形式。例如: (2)a.I will look forward to seeing you soon. b.I will look forward to see you soon. c.He intended to say... d.*He intended to saying... 2)语义表征 出现在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以及动词ing形式前的to都具有语义内容(表方向性等)。例如: (3)Please mail it to his sister. 出现在动词原型前面的to则不具有实在的语义内容,或者说只具有语法意义。例如: (4)He wants to leave. 3)其他语法表现 to后动词原型及其短语可以省略而不影响结构的合法性。例如: (5)甲:Do you want to go to the cinema? 乙:No.I don't really want to. to后名词和名词短语一般不可以省略,否则会影响结构的合法性。例如: (6)甲:Do you want to go to the cinema? 乙:*No,I don't really want to go to. 第二步:提出假设 针对以上的事实观察,可能的理论假设至少有二,分别简要说明如下: 理论假设A:英语中的to是介词,它有时出现在动词或动词短语的前面,有时出现在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前。 理论假设B:英语有两个to,一个是介词,一个是动词不定式标记词(infinitival)。前者是词汇语类,后者是功能语类。介词的补足语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如果是动词,则动词必须是-ing的形式);不定式标记词的补足语是动词或动词短语,且动词不能是-ing形式。 第三步:理论评价 显然,理论假设A是以狭义形态为标准得出的结论,英语的“to”在以上诸例中都没有狭义形态变化,因此,虽然它可以出现在不同的句法分布位置,具有不同的句法表现,但为统一标准,仍然把它们视为同一词类(介词)的不同句法表现。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人们可能认为英语的介词既可以出现在名词或名词性短语前,也可以出现在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前(类无定职)。 而理论假设B则是以句法分布等为标准得出的结论,因为两种类型的to句法分布、语义表征等明显对立,因此为它们各自设立词类名目,其中出现在名词或名词性成分前面的to称为介词,出现在动词或动词短语前面的to则称为不定式标记词。 比较这两种理论假设,理论A的好处是减少了词类的“名目”或类别,这应该算是局部达到了“数的简约”,然而这一“简约”是以牺牲“清晰性”和“准确性”为代价的,因为它不能准确地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to所表现出的不同句法特征,不符合“质的简约”的标准,只能算做是“表面上的简约”。理论B虽然比理论A多出了一个词类的名目“不定式标记词”,但却可以更好地揭示不同类别的to的不同句法表现,因此可以说既做到了“清晰性和准确性”,又做到了“质的简约”,是“真正的简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