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要求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实施生态省战略的部署,福建省审计机关拟逐步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为了做好试点的准备工作,相关人员走访了省国土、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福建省自然资源资产的存量、分布、开发利用、保护、补偿、管理及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提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国土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总体规划对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区域规划、城市规划等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审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国家对耕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每年福建省政府下达各设区市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省、市、县(区)、乡(镇)四级政府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审查政府下达的年度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年度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审查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总量是否实行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控制,尽量不占用耕地,是否严格执行“先补后占”。 审查土地供应情况。审查供地是否符合有关政策,供地方式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反产业政策、超出用地控制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和向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供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有无违反“招拍挂”的规定等。 审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审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低效、浪费的情况;是否存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问题;审查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的情况,审查单位GDP耗地情况,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审查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审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是否严格按照总体规划执行,在全省范围内划定的矿产资源鼓励、可采、限采、禁采区域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禁采区内限期关停的已建矿山是否按期关停,限采区内采矿权是否受到限制、区域是否收缩;保护性矿种年度开采总量是否按照控制指标严格执行。 审查土地、矿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查土地出让、土地整理复垦、矿产资源补偿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价款等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支出是否用于规定项目,有无挤占挪用;了解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实际情况。 了解当地非法使用土地、非法开采矿产的情况。 林业资源资产审计的内容 审查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增长情况。福建省政府向各设区市、各县(区)政府下达了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约束性增长的要求,两项指标是反映森林资源的丰富程度、绿化程度,衡量森林生态环境优劣和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纳入了各级地方政府任期的目标考核中,审查两项指标每年的增长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审查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为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国家对采伐实行了限额制度,每年下达采伐限额指标,审查当年林木采伐总量的情况,是否超过了限额指标。 审查占用征用林地情况。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为了确保林地和森林的保有量,国家对占用征用林地实行定额管理,每年下达占用征用定额指标,审查在基础设施、民生、重点建设项目需占用征用林地时,是否经过严格审批,是否在定额内对符合用地条件的项目予以审核。 审查年度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审查“四绿”工程、人工造林、林分修复补植等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 审查林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育林基金、森林资源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 了解当地非法采伐森林、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况。 水利资潦资产审计的内容 审查用水总量情况。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最严格管理制度,省政府向各设区市下达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目标,用水总量就是控制目标之一。审查取水许可管理情况,取用水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当地实际用水总量是否突破了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对取用水总量达到、超过或接近控制目标的地区,是否暂停或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审查用水效率情况。审查各设区市是否建立了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是否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利用,以减少废水排放量;审查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是否核减用水指标,对重点用水户是否建立监控制度,以强化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等。 审查水功能区水质达标情况。审查各水域是否严格核定纳污容量,控制排污总量;各水功能区是否按期达到保护目标;总体水质达标率是否达到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要求。 审查水污染整治的情况。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当地政府是否开展专项治理,改善水环境。 审查水资源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使用,有无挤占挪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