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独立型的政府审计监督模式 造成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不佳的一个关键因素是审计机关不独立、政府审计人员缺乏独立性。因此,为促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必须从制度上对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予以保证。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我国应对政府审计模式进行改革,逐步实现从行政型到独立型的转变,这就需要改变“一府两院”的国家权力框架。具体做法是,设立与法院、检察院平级的审计院,三者与政府共同构成“一府三院”体制,审计院院长由人民代表大会任命,在中央,审计院直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与国务院相互独立;在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即不再受本级政府的领导而只需对上级审计机关负责。这样,“一府三院”的国家权力框架实现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审计机关与政府机关的相互独立,审计机关不仅拥有检查权、监督权,还将被赋予处罚权、罢免权等执行权。这样一种审计监督模式不仅提高了政府审计的权威性,而且保证了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为政府绩效审计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二)加强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宣传 对于政府绩效审计,我国不少审计人员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误解,但从世界审计的发展趋势来看,绩效审计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绩效审计的宣传,使审计人员了解绩效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财务审计将防护作为工作的重心,而绩效审计将促进作为工作的重心,因此,可以将财务审计看作“警察”,将绩效审计看作“医生”。应促使审计人员从心理上接受并重视绩效审计,以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有序展开。 (三)促进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依法审计是现代审计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只有立法部门制订了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才能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自从审计署成立以来,一直对法律法规的建设十分重视,但在绩效审计法律建设方面的进展却不大。因此,应对《审计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确立政府绩效审计在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于政府绩效审计的准则与指南,实现对绩效审计的程序、内容、标准评价指标和工作方法的规范。唯有建立健全审计法律制度,审计人员才能在执行审计任务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促进绩效审计的快速成长。 (四)建立审计标准体系 由于绩效审计所涉及的项目多种多样,若要建立一套统一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显然是不切实际的,但这并非是指无法对杂乱无章的审计标准现状进行任何改进。相关学者可以通过与绩效审计执行人员的交流,将绩效审计的项目分门别类,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与目标,实现每一绩效审计项目类别内的标准统一。对于政府绩效审计这一绩效审计项目,可以根据我国财政支出管理工作的特点,从投入(即政府行为成本的资源耗费类指标)与产出(政府业绩)两个角度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五)吸引复合型人才、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政府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宏观调控的职能,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支出的范围非常广泛,由此导致了政府绩效审计的相对复杂性。为保障政府绩效审计的顺利实施,审计机关必须优化审计人员结构,积极吸引能够熟练掌握与综合运用经济学、统计学、心理学、法学、数学等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的加入。同时,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提高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某一个领域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培养审计人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实现对审计项目全局的把握;此外,还应不断创新对政府绩效审计人员的再教育方法,为他们制定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现实的需求不断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更新与拓展,为政府绩效审计的顺利执行提供人员保障,从而推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