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从业人员存在的十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永钧,贵阳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评审中心;吴艳,贵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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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投资数量和投资规模增大,工程技术越来越复杂,工程造价审核任务量和复杂程度随工程投资规模和技术复杂性的增加而成倍加大。近几年,工程造价行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造价咨询机构和造价审计人员不断增多,也由此带来不少问题,主要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收入过分依赖绩效、行业管理存在漏洞、工程造价审核复杂性加大等原因造成审核结果的准确性不够。笔者对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统计,特别是针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结算进行了考察,重点梳理了建设工程结算审计从业人员存在的十大问题。

      一、审计人员忽视审计资料的全面性

      工程结算审计首先要确定的是工程是否具备结算审计条件,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合格,资料表达是否清楚,资料之间是否有一致性和统一性等,这是审计结算时的第一步工作,如项目有无前期审批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完整合同文件、实施洽商文件等。部分审计人员没有竣工结算审计方面的必备知识,一开始就着手复核工程量和计价情况,待发现问题再回头系统详细地查看资料;或者初审时对资料的审核不细致、不深入,被表面现象所蒙蔽,待二审人员复核时发现项目不具备结算条件或资料欠缺严重。以上两种情况造成退件或白费工的情况在现实中时有发生。

      二、审计人员逻辑思路不清晰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结算审计人员需要有清晰的逻辑思路,特别是对于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结算清晰思路尤为重要,审计人员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还要具备清晰的逻辑思路,注意事件之间的联系和本质区别。以工程索赔为例,索赔事件产生的因素往往是多种多样的,并且各种因素交织在一起,必须理清事件的原因、责任才能正确计算。如某工程按照合同约定延期要罚款,施工过程中局部有赶工现象,监理、业主给予了过程延期和费用签证,完工的总工期远远超出合同约定工期,结算审计人员按照签证计算了赶工费用,同时又按合同约定扣延期罚款。笔者认为这种审计思路是不清晰的,工程是否延期要用整个项目实际工期加上合理延期,再减去计划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就按合同约定罚款,一般来说,一个项目的结算不能同时出现赶工费用和延期罚款。

      三、审计人员对合同理解不准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及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有效文件等。一方面合同组成文件多,合同内容相对繁琐,文件约定不乏矛盾或冲突;另一方面工期长,工作程序复杂,合同的约定不可能全面完善,实施过程的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对建设工程合同文件的理解和系统梳理需要有法律、文字、工程技术经济的综合知识,同时也需要现场的实际经验,缺乏综合知识体系对合同的理解和认识可能不全面和不准确。目前就笔者了解的情况,许多结算审计人员不具备复合型知识体系,也没有现场经验,出现错误理解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特别针对那些业主是非专业的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和形成的施工过程文件问题很多,缺乏综合技术素质人员使审计工作更加困难。

      四、工程技术知识不够,不能发现技术性漏洞

      工程技术知识是工程建设行业人员必备知识,由于结算审计人员很少在现场,也很少关注和从事现场技术工作,造成技术知识的缺乏比较严重,不能发现技术性错误和漏洞,加之一些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不断出现,人员的技术知识学习和更新比较困难,所以技术知识缺乏普遍严重。如某房建项目,设计基础是圆形孔桩,原施工方案采用人工挖孔,由于地下水位比较高,改用旋挖钻机成孔,结算隐蔽记录资料表示为旋挖机开挖,同时标有泥浆护壁,监理、建设单位均签字认可,结算审核人员按隐蔽记录进行审计,未提出任何异议,其实旋挖钻机成孔工艺是不需要泥浆护壁的。

      五、结算审计仅限于资料有效性,不深挖资料合理性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形成大量过程文件,包括各种措施、联系单、变更单、签证单、报告等,这些文件从开工一直延续到竣工,时间跨度长,经手人员多,出现重复签字、前后矛盾等情况;部分现场人员的综合知识不够,错误签字也时常发生。结算作为工程造价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些矛盾错误需要结算审计人员能够识别,不能起到把关作用就可能带来投资方的损失。而审核结算时不但要查看资料的有效性,同时要深挖资料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审核作用,同时警示现场人员负责任的签字。如某污水处理项目,施工中形成大量的签证,多数签证以计日工形式,没有标明具体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其中有一张签证是拆除6块大模板(无模板尺寸)耗用24个工日。笔者认为这种签证的疑问比较多,审计人员对这种签证应该给予深挖,要求建设监理解释相关签证的内容及工程量,而不应该以签证是有效的而给予结算。

      六、结算审计不查勘项目现场

      工程项目是在特定的地点建设的特定项目,各个项目不尽相同,因此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结合项目的实施现场情况。一些审计人员不看现场,就资料内容审核,这种审核笔者认为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核。当然结算审核作为一种事后审计,所有结算事项不可能在现场全部看到(如隐蔽工程),但大部分工作内容是能看到的,如项目建设的大致条件、周边情况、主体和环境建设等,所以工程结算审核一定要结合现场。

      七、硬套法规文件,不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困难

      建设工程的法规文件比较多,有国家的、地方的、行业的,法规之间大体一致,法规文件的规定要遵守,但是法规文件有时候有其滞后性和不全面性,需要审计人员结合实际,合理公平灵活处理。比如“定额”,定额是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定额一直在更新,可定额的编制都是在已有的施工技术下编制的,一些施工工艺和材料超出定额的规定或者一些施工条件确实比较特殊,比起定额要复杂,这就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困难,不能把定额作为唯一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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