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F84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155-07 民国时期,福建、广东等地盛行一种颇为特别的保险形式——人寿小保险。在包括寿险在内的现代保险业已经大举进驻中国的民国时期,这种有着浓郁中国传统特色的小保险却依然能在闽粤大地大行其道,一度显示出其旺盛的生命力,甚至敢与众多业界实力巨商比试高下。在盛行了二三十年后,这种人寿小保险又急遽地走向衰落直至消亡,成为历史的匆匆过客。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保险存在,人寿小保险以其承接传统与现代、勾连中国与西方的鲜明特点在中国保险史上占有其一席之地。但目前学术界对此关注颇少,相关研究甚为薄弱。①本文拟将其放置到传统与现代剧烈碰撞的民国历史社会的大场景中,在尽可能占有相关史料的基础上,梳理其兴衰起落的历史过程,探寻个中缘由,并对其历史地位作简要评述。相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深化和细化对近代保险史的研究,而且能为观察和理解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提供一个新的角度。 一、人寿小保险在闽粤的兴盛 民国时期的人寿小保险由民间的“百子会”、“父母轩”等传统组织演变而来,其渊源可上溯至古代手工业行会组织的类似保险性质的互助团体,如“寿缘会”、“长寿会”,又如宗族祠堂组织的“宗亲福利会”等。入会者平时按月交纳一笔资费,建立基金,若遇会员本人或亲属身故,则可获得殡葬和抚恤金。“安家防老为人生之最要问题,自古以来,莫不如斯。故吾人在少壮之时,应未雨绸缪,以作将来自身及家人生活维持之准备。惟天有不测风云,人之生命亦犹是也,设一旦发生不测,则一切安家防老之计划,均归失败,社会人士发觉是弊,乃有雏形之人寿保险办法之出现,即结合多数人,每人摊缴的款,集成基金,以作夭亡安葬,及其家庭维持之费用,此即所谓友谊会及殡葬会社之组织。”[1]这类民间互助组织,以“养生送终”为旨归,与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其间已蕴涵着朴素的保险思想因子。 进入近代,现代保险业随着西方的坚船利炮漂洋过海来到中国。②其后,中国的民族保险业也随之兴起。到了民国时期,在寿险方面,已有华安、宁绍、康年、泰山、先施、永安、友邦等华洋大公司在上海等地展拓业务。这些公司对投保者均有比较严格的验体要求,且每月缴纳的保费数目不菲,所以保户一般只限于资财较裕的中上阶层。在此情形下,另一种为因应广大民众尤其是下层“济急缓困”之需而开设的人寿小保险,就在华洋寿险业的夹缝中顺势而生,并发荣滋长,迅速开拓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近代人寿小保险“始创于福州”:“民国六年,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之诞生,实为小保险事业之嚆矢”。[2]鉴于“寿险之纳费过巨,非一般人力所能及”,福星公司乃以“月纳一元之方法。不用医生验体,规定十个月内出险,只还原本,十个月外出险,赔五十元,逐渐增加,至一百五十个月为满,偿还二百元”。[3]这种小保险因纳费低廉、手续简便广受普通民众欢迎,业务因之蒸蒸日上。福星公司全盛时每月经收保费约万元,保费积存金达六十万元。这种“小额的人寿保险在我国的福建,很是发达”。[4]“华南储蓄银行”本是福州一家本土的商业银行,亦创设“保寿部”兜售人寿小保险。一些互助组织如行帮之“百寿会”、“百龄团”等则也干脆变身小保险,冠之以“××百寿储蓄会”、“××长寿会”等名号。 据1937年《中国保险年鉴》统计,至1933年6月底,福建省内先后设立的小保险公司有福星人寿小保险公司、华南银行储蓄百寿会、寿源百寿会、仁寿堂长寿轩、福田保寿保险、同康百寿会、有利保险公司、大年保寿公司、大中保寿储蓄公司、福康保寿公司、长康百寿会、怡康保寿储蓄公司、乾康慈善百寿会、福华百寿会、南昌保寿储蓄公司、福昌保寿公司、福明保寿储蓄公司、永安保寿储蓄公司、健安保寿公司、益昌保寿公司、南山保寿公司、福同保寿公司、升平保寿公司、公平保寿储蓄公司、大有保寿储蓄公司等25家。[5]签订的参保合约达20多万份,参保储户数超过6万。而同期国内华商寿险总量未及福州的一半。[6] 人寿小保险在广东亦屡见不鲜。揆诸史料,可以看到晚清时期广东民间已普遍存在长生会等组织。据同治年间广东知县杜凤治日记载,其时南海、番禺、东莞、顺德、香山、新会等县皆有长生会,其办法为“每一人每一次收银六分,共收一百八十次以后不收,及此家有人死,往取丧葬之赀,会中给银二十两”。[7]每次收银6分,180次则收1,080分。照清代衡制,实为10.8两,而在死后可取丧葬之资20两,远超所纳之银。民国时期广东的人寿会即由此类民间组织递变而来。关于人寿会的缘起,东莞县《济川善堂人寿会弁言》有论,“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天道循环,在所不免。惟最可悯者,贫民耳。夫贫民环景之恶劣,人所共知,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一旦疾病纠缠,束手待毙。语云:未知生,焉知死。身后之事,更何以堪。言念及此,故人寿会所当急谋组织也。”③其具体手续为,“凡本乡及各乡男女贫富在十六岁以上者,皆可入此会为会员。限收四百份,每份于初入会时先缴一次过基本金陆毫,自后每年中如遇本会会员身故者,则每份缴会费银二毫。由第一次供至二百五十次为第一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陆十元,由二百五十一次供至三百次为第二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七十元,由三百零一次供至三百五十次为第三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八十元,由三百五十一次供至四百次为第四期,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九十元,如供满四百次为第五期,不用报故者得以收回银一百元,该身故会员之亲属领银时须依期数领回,以为丧费之用。”④观其性质即“为小规模之人寿保险”[8],供会方式与杜凤治日记提及的长生会相类。由于入会方便,收费低廉,给付保险金之数额大体能适应劳苦大众身后丧葬之需,“以是贫民多利赖之,一会动辄招收认会者多至数十百万户,流行社会已极普遍”。[9]鼎盛时期,广州曾有人寿会30余家,并设有研究协调人寿会有关事宜的行业组织——人寿会联合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