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革命与性别:华北根据地“妻休夫”现象评析(1941—1949)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沛,王微,南开大学 历史学院,天津 300071 江沛(1964—),男,河南开封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王微(1985—),女,河北保定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1940年后,由于华北各根据地陆续颁布婚姻条例及妇女动员的广泛开展,以女性主动提出为特征的“妻休夫”离婚现象急剧增加。从公私两个领域和传统、革命、性别三个视阈切入,可以窥见这一婚姻变革现象的曲折过程及其与民族战争、政治变革、性别解放等相互纠缠的复杂关系。“妻休夫”现象所呈现的婚姻自由诉求、抗战需要与乡村习俗、家庭与社会稳定需求间的颉颃,使各地中共政权在实际操作中陆续调整女性婚姻政策,从支持“妻休夫”重新转变为以维护稳定为主的婚姻政策,以适应情与法冲突下乡村社会实态和军心稳定需要。通过跳出传统的“压迫—解放”框架,将各根据地乡村女性的存在、婚姻、情感的多重考察与乡村传统、民族战争、革命的时代背景相结合,能够客观阐释战时华北各根据地女性婚姻变革及妇女解放的实态及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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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14)03-0025-12

       离婚即婚姻关系的解除。民国时期,一些大城市离婚现象较多,华北乡村离婚者极少,经济约束与传统婚姻观念根深蒂固。李景汉的《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仅有两起离婚记录。1933年,全国夫妇离婚者2万余人,且“私行离异不由官断者,尚不在数。但此泰半出于通都大邑,而乡里之间,多守旧礼,不稍变移”。①韩丁也有类似描述:“在张庄从来没有批准过离婚的事,自古以来,没有一个女人得到社会的允许而离开她的男人。”②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女性因体能弱势,只能以“女织”的方式参与经济生产,由此导致女性在男权社会的被动地位,社会习俗对女性形成种种束缚。买卖婚姻、早婚、换婚、冥婚、纳小蓄妾多有存在,婚内暴力较普遍,女性无力把握婚姻权利,参与家族或乡村政治的可能性更小。从性别维度看,占人口一半的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较低,在历史研究中也被有意无意地屏蔽。

       抗战爆发后,中共在华北地区陆续建立了晋察冀、晋绥、晋冀鲁豫和山东四个根据地。各地青壮男性大量参战,地方建设、经济生产、社会秩序维持以及支援战争方面都出现人力不足的问题。各地中共组织意识到:“动员占全体农村人口一半的农村妇女的工作,对于开展全国救亡运动,争取抗战最后胜利,是有异常重要的意义的。”③至1940年,陕甘宁边区妇联已有会员20万人,晋察冀边区妇救会会员也达23万人,④山东省有50余县的31万余名妇女组织了起来。⑤

       在此背景下,为了实践中共妇女解放理念以及让女性走出家门、服务抗战的需要,各根据地自1940年初陆续颁布了新的婚姻法规,如《晋西北婚姻暂行条例》(1941年4月1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草案》(1941年7月7日)、《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1月5日)、《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3年2月4日)和《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5年3月16日);国共内战时期有《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1949年7月19日)等。上述条例均强调婚姻自由,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夫妻均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权益予以重视与保护。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给各根据地乡村妇女带来了婚姻自由的曙光,也是各地“妻休夫”现象剧增的重要诱因。不管中共倡导解放妇女的初衷是什么,从性别角度看,“妻休夫”现象所彰显的女权提升,对于乡村男女关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从社会角度看,“妻休夫”现象给乡村家庭结构、社会秩序带来破坏与变革;从政治角度看,“妻休夫”现象的始与终均出于战时需要。

       一、离婚潮中“妻休夫”现象突出

       在民族战争和革命正当性的号召下,中共以法律形态宣示的基于抗战需求的现代婚姻自由理念,对华北各根据地区域的传统婚姻观念及家庭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力。“一般妇女——特别是青年妇女,大都已经能够依据婚姻条例,自由自主的(地)来提出和解决本身的婚姻问题了”,⑥以至于各地短期内离婚案件呈猛增态势。

       在婚姻条例颁布数月内,晋冀豫区一些地方离婚案件每月达40多起(见表1)。根据不完全统计,1941年6月至1942年5月,晋冀豫区经妇救会解决的离婚案多达1694起;⑦太行区1941年一年当中发生离婚案共971件,并且许多地方因受压制未提出。⑧1944年,武乡县记录在案的离婚案件有327起,但并非全县统计。按平均值估算,武乡县8个区离婚案件至少有436起(见表2)。1945年,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的报告显示:“一月以来各县司法部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是最多而较难处理的问题。仅以一专来说,全专区共处理民事案件81件,离婚案件□为41件,占总案数的50%强。依据全太行区四十个县报告的统计,上半年共处理民事案件1629件,离婚案件共536件,占总数的30%强。……平顺今年上半年五个区所处理的离婚问题达二百零五件。如果我们连区一级所解决的数字也统计起来,更是相当大的一个数目。”⑨1948年1-9月,易县、完县、满城、涞源等5县共受理民事案件192起,其中婚姻问题达140起,涞源是100%,满城是84%。⑩冀南区党委妇委会在1948年印制的《妇女工作参考材料》中提到:“无论在土改前或土改后,各地区法院所受理的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50%至90%,其中绝大部份(分)系离婚解约问题。”(11)从1948下半年至1949年1月半年时间里,太行六专署全区共受理民事案件456起,婚姻案件366起,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0%。(12)

      

      

       在这股离婚潮中,与以往基本是“夫休妻”明显不同的是,由女方提出的“妻休夫”离婚案明显增多。自1941年8月开始的近一年内,晋冀豫区要求离婚的妇女占到了妇女总数四分之一(见表1)。榆社县共有108起离婚案件,其中女性提出离婚者106起,占98%(见表3)。1942年,阜平县离婚案件中女方提出者约占90%。(13)1943年3月30日《抗战日报》刊登的一篇题为《婚姻案件与妇女解放》的文章提到,在统计的43件离婚案中,32件由女方提出,11件由男方提出。(14)在1947年晋绥边区“三八”座谈会上,法院一秘书指出农村离婚的很多,十有九是女方主动提出。(15)1947年,北岳第五专区在对婚姻政策进行检查中也提到:“由于过去婚姻的不合理,抗战后特别是土改以后,各县的民事案件中,经常以婚姻问题较多,且以女方提出为多。”“妻休夫”现象表明女性自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广大妇女逐渐视离婚为正当、合法之事,改变了“休妻”身份丢人的错误看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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