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改咨询中的“公民提名”主张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平学,深圳大学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港澳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阐述了香港政改咨询中颇受争议的“公民提名”主张的含义、提出背景、提出目的,分析比较了三种公民提名方案内容要点,针对支持公民提名的各种理据,分析指出被选举权和提名权受到某种合理限制并不违背所谓的“国际标准”,公民提名主张存在僭越、绕开、架空、约束提名委员会的权力这一要害,形式和实质均违法。无论怎样宽松解释基本法,也找不到公民提名的法定权利,所谓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民主程序”绝对可以包括体现民主和参与的公民提名、提委会没有理由否决而须确认的理据并不成立。主流民意不认同公民提名方案,所谓主张民主派的人必须出线并不符合特首普选的政治逻辑,公民提名违背制度理性不可行。回到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上来,是实现特首普选的唯一可行之道。


期刊代号:D424
分类名称:台、港、澳研究
复印期号:2014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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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76.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87(2014)01-0032-11

       自2013年年底香港特区政府启动政改咨询以来,社会各界围绕特首普选的提名机制问题提出了诸多方案,其中公民提名主张引起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提名是否合法合理可行。本文拟对此作出述评,并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

       一、香港政改咨询中“公民提名”主张的含义及其类型

       (一)提名的含义及其功能

       候选人提名机制是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名(nomination),即享有提名权者在选举时依照法律规定,针对需要选举产生的国家或地方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从登记选民中提出供选民投票的候选人名单。它包括由谁提名及如何提名的问题。①

       世界任何国家的选举制度,提名机制不可或缺。提名的重要功能在于使得民主选举成为可能。如果说民主选举是近现代民主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的话,则候选人提名使得民主选举成为可能。西方学者认为,现代民主制的大国中,“数百万人从法律上说都有资格担任公职,因此任何选民都不可能在所有这些人中做出明智的选择”,“通过选拔和宣传候选人”可以“有效地将可供选择的人数减少到很小的数目,这样,选民就能够合理地作出选择。”②所以,选举理论和实践均公认,提名构成选举的重要环节,其功能在于“举荐”、“过滤”和“筛选”。通过提名可以从众多参选人中“筛选”出有限的正式候选人,使得选举投票简便易行,选举的成本不至于高企。

       提名不仅不是反民主或阻碍民主的,恰恰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必备程序,是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选举民主具有纠偏和补正的功能。尽管选举民主是今天各国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但民主理论和实践告诉我们,单纯的选举投票存在多数暴力的可能、保护少数不足、复杂利益协调不够、民意取向与管治人才的专业能力需求的冲突以及被强势团体操纵的可能等等问题,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前置合适的提名机制,以纠偏、补正纯粹的选举投票。提名机制的功能在于:一是满足现代社会治理对专业管治人才的需要,避免选举带来的民意压力对候选人管治能力的冲击;二是实现均衡参与,避免候选人乃至整个选举被强势团体操持,避免多数暴政;三是协调多元利益,避免社会分裂和激化矛盾;四是验证候选人获得社会精英或者代表人士认可的普遍程度,同时有效控制候选人的人数,使得选举变得易行。

       (二)香港政改咨询中“公民提名”主张的含义、提出背景及其类型

       在香港政制发展的语境中,“公民提名”中的“公民”并非国籍法意义上的“公民”,而是指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民。在主张者看来,“公民提名”的含义是指未来行政长官普选时,参选人获得香港特区登记选民的一定数量的具名联署,即可成为正式候选人。这一主张提出伊始就备受争议,尤以是否合法合理可行为争议焦点,现已成为政改咨询中备受关注的议题。

       按照香港基本法第45条的规定,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然后普选产生。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里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决定还规定,提名委员会可参照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全体合资格的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上述有关特首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的宪制性规定,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与主流民意。在提名机制上,上述规定明确了普选时由提名委员会提名、提名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应当参照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提名委员会提名应当遵循“民主程序”这三个核心要素。需要在政改咨询中进一步讨论解决的主要有三个问题:一是提名的民主程序的细节安排,二是提名多少名行政长官候选人,三是提名委员会组成应当参照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在具体组成和规模上有多大的调整空间。由此可见,在此基础上推进普选,本应顺理成章,为什么会出现引起高度争议的“公民提名”主张呢?

       检视香港回归以来政制发展的论争轨迹,可以发现,过去几年,香港社会围绕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讨论,主要焦点是在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机制上,其中的关键是提名委员会的角色功能。2013年以来,香港社会各界开始集中关注、讨论未来的政改方案,出现了几件值得注意的事情。一是1月16日港大法律学院副教授戴耀廷发表《公民抗命的最大杀伤力武器》,呼吁以占领中环运动这一“杀伤力”更大的武器施加压力,争取所谓真普选。③二是全国两会期间的3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俞正声在与港澳地区政协委员会面时明确表示,“如果出现和中央政府对抗的力量,离心离德的力量在香港执政,对香港不好,对国家也不好。”因此,“确保爱国爱港、爱国爱澳的力量在香港、澳门长期执政,是港澳人民改善生活,经济平稳发展的关键,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一件大事。”④这一表态引起了香港社会的热议。随后不久的3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深圳发表《在香港立法会部分议员座谈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明确提出“中央政府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的立场。这一立场申明加剧了民主派担心普选特首时的提名委员会一定会有“筛选”、“预选”功能的疑惧。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民主派提出公民提名(及政党提名)与之对抗。公民党主席余若薇建议候选人得到5万名市民提名后,便可自动取得提名委员会提名,认为这方案既显示候选人得到广泛市民支持,亦实现公民提名和投票权,是一个合理的、泛民可参与的提名门槛。⑤公民党党魁梁家杰向传媒称,未来根据《基本法》第45条成立的特首提名委员会,应仅维持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功能,只要参选者取得足够的市民提名,提名委员会就要确认对方的特首普选候选人身份。余若薇在接受香港电台访问时亦表示,中央是想透过特首提名委员会的预选,筛走中央不属意的人选,是“假普选”,鼓动要提早“占领中环”。⑥三是3月21日由12个香港泛民主派政党及团体联合成立“真普选联盟”,⑦反对普选行政长官时有任何筛选或者预选机制,主张公民提名方案。该联盟成立后先后提出数个包含公民提名主张的政改方案。进入政改咨询期后,主张公民提名的呼声明显增加,当然,社会上质疑、反对公民提名的声音也相应呈现水涨船高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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