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代表制”与民国政治史述论

——以中国国民党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宏云,中山大学 历史系,广东 广州 510275 孙宏云(1969- ),男,安徽庐江人,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晚清民国,中国政治生态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突出表现为从“地域观念”向“职业观念”的转变。传统士、农、工、商四民社会解体,新的城市职业群体和集团力量涌现,基于地域因素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度难以应对并进行吸纳。欧洲大战之后,受西方改造代议制思潮的影响,“职业代表制”成为中国各派政治力量改造北洋政府腐败政治的重要手段。在建国问题上,孙中山始终坚持“革命程序论”,在其生命的最后阶段,他又提出“以职业团体为基础召开国民会议”的主张。那么,如何看待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中关于宪政阶段国民大会由地域代表制产生之方式与基于职业代表制的组成国民会议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不仅成为孙中山死后国民党各派系斗争的政治遗产,也牵动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政治之大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会议”与“革命程序论”作为孙中山遗教而被贯彻落实,“职业代表制”亦写入相关法律文件,进入实践阶段。但是,职业代表制的运作成效如何,是否存在操控、收买?抑或该制度在中国尚缺乏适宜之土壤?从根本上说,即使在世界范围内也看不出其与工业化和民主化之间存在着正向递进的变量关系。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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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3-0034-10

       孙中山在其生命的最后阶段曾主张召开以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孙中山放弃其一贯坚持的革命程序论?这不仅关系到“训政”的存废,成为后来各方反对蒋介石专制(训政体制)的法统依据,也涉及国民会议与宪政阶段的国民大会的产生方式与组织原则问题。而从孙中山身后国民党的政治过程来看,国民会议与革命程序论皆被作为孙中山的遗教而加以落实,却界定了不同的功能。1931年召集的国民会议和1933年通过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都以职业代表制作为基本选举原则,而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及据此制定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部分采取了职业代表制。由此可见,职业代表制在中国国民党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中是一个持续的课题;此外,职业代表制也曾被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党、中国青年党、第三党以及章士钊等党派和知识人加以宣传与利用。因此,有必要全面系统地梳理职业代表制与民国政治史的关系。

       此前,学术界已有若干研究成果涉及这一领域①,但是主要集中在国民党与职业代表制的关系方面。即使在这一方面,仍有需要继续深入探讨之处。此外,还有必要展开新的研究方向,如近代西方有关职业代表制的理论,职业代表制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介绍与传播的情况,其他党派、个人与职业代表制的关系。本文拟在以往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补充部分新的研究内容,但主要是提出尚未充分论证的观点,希望引起批评指正并共同探讨。

       一、职业代表制在民国时期的介绍

       “职业代表”,亦称“职能代表”,在英文中有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functional representation、occupational representation、vocational representation等表述术语。作为一个概念,其定义是什么,也有不同的概括。《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说:“这一概念源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社会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集团或阶层,每一集团或阶层都应在国家管理中拥有其代表。它区别于按照纯粹地理性界限去规定拥有代表的社会划分的那种区域代表制……在现代社会,劳动分工则常常被看作是鉴别作为代表制基础的职能集团或阶级的出发点。”②当代中国政治学者王浦劬则认为:“所谓职业代表制,就是指当选代表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及按照选民职业分工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制度。从定义可以发现,职业代表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当选代表而言,他(她)们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化的素质,把履行代表功能作为自己的职业;一是对选民而言,在选举中充分考虑到选民的职业分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不同职业的代表。”③现在一般人对于这个概念已经比较陌生,实际上民国时期国内知识界对于职业代表制则有相当多的介绍与议论。

       美国传教士林乐知于1904年8月间撰《中国立宪之希望》,建议中国应该立即设立议院,“上议院,可以曾任督抚之王大臣为之”,“下院由各行各业,略举﹝代表﹞一人或二人”。④这是目前所知中文文献中最早提到由职业代表组织议会下院的文字。这在当时是极为罕见的建议,因为当时人基本上都是主张地域代表制。即使到1910年梁启超著《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也没有谈到职业代表制问题,但涉及利益团体和职业制限。首先,梁启超主张我国国会左院(上院)应设代表各省议员,选定此项议员之权当组织一选举会以行之,“此选举会之组织法……大抵以该省所选出之国会右院议员,及其省会议员为主,而益以全省大团体之议员,如全省教育总会议员,全省总商会议员等最善矣”。可知商会、教育会这类职业组织当时在事实上已有相当大的势力,使得梁启超注意到它们的影响。其次,在实行地域代表制,涉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时,梁启超主张对军人、特种官吏设职业限制,但反对限制学生。⑤清末咨议局、资政院和民初国会的选举实践大体上都不出梁启超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所介绍的各国议会选举制度的理论范畴,对于选举限制的规定也不在梁启超所讨论的“普通制限”和“特别制限”之列,其中最明显的是关于财产和教育条件。⑥之所以要突出这两方面的条件,据曾任美国驻华公使的芮恩施解释,“因为大家都主张代议政治要根据于经验和理性,所以认定选举者和被选举者的资格都应当很高的。这种资格的限度,或是关于财产,或是关于教育。大家总以为有财产的人对于政府的关系,总要比贫穷的密切,所以特别注重资产阶级是认为正当的。另外有一种论调,就是说政治的事情,没有受教育的人不能判断也很正当”。⑦也就是说,清末民初中国人的议会选举观念与实践基本上处在地域代表制的阶段。

       国人对职业代表制的介绍和讨论,大体上始于五四运动时期,下表为笔者所辑民国时期报刊上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章(见表1)。

       表1仅以“职业代表”作为关键词从“全国报刊索引”的“晚清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及“大成老旧刊”数据库检索所得,显然不足以充分统计民国时期报刊上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章。其实有不少文章标题中虽不含有“职业代表”这一关键词,但内容却与职业代表制密切相关。此外,在一些政法书籍和辞书中也有介绍。但是,表1所提供的信息多少具有抽样的意义。首先,从中可以看到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字主要集中出现于1924、1930、1945、1947等几个时间点。而这些时间点与职业代表制和民国政治发生的实际联系较为吻合;其次,1920~1930年代的文章多为学理性的介绍,而1940年代的则多类似于新闻报道。这也符合两个不同时代的特征。至于这些文章对于职业代表制的介绍和讨论的内容,这里就不再概括介绍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结合具体问题时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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