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财政资金支出的审计中,审计人员经常会发现资金支出单位违反政府采购法,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多支付财政资金的问题。笔者现结合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理中发现的A单位单一采购案例,对单一来源采购违规问题的审计定性进行探讨。 案例综述: 2012年6月,财政部复函同意A单位信息中心“高性能计算机维持费”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B公司的LTO4磁带,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同年8月,B公司同意C公司以B公司代理商身份参加信息中心的LTO4磁带采购谈判,并在签订采购协议后向B公司购买相关产品。随后,A单位信息中心在未实行公开招标情况下,直接与C公司签订了磁带购销合同,购买磁带8000盘,总价384万元(单价480元/盘),货款已于2012年10月全部支付。经查,磁带是C公司以总价224万元(单价280元/盘)从B公司购入的,购销差额160万元。 审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和第六十四条“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的规定,认定A单位信息中心未按批准企业实行单一采购,多支付财政资金160万元。 案例分析: 该审计定性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采购方式违规定性不成立。审计认为,财政部批准单一来源采购,是同意A单位单一采购B公司的LTO4磁带,A单位应组织公开招标,从B公司的众多代理商中选择供货单位,通过竞争降低采购成本。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A单位信息中心因一直使用B公司生产的信息系统,采购支出达数千万元,目前需要更新购置磁带,形式上符合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求。同时财政部《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A单位向财政部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并获得批准,程序上也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要求。被审计单位的行为是依照法定程序,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的单一来源采购。而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并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单一来源采购的货物,还需要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代理商。问题定性缺少明确的法规支撑。 二是损失金额认定不准确。审计认为,A单位信息中心与C公司签订的磁带购销合同总价384万元,而C公司购入该批磁带的价格是224万元。因未公开招标,信息中心在采购中多支付财政资金16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B公司采取代理商方式销售,通常属于返点式结算,又称为折价结算,即根据代理商的销售业绩给予不同等级的价格折让,形成代理商进价,而代理商的销售价格一般由B公司统一定价。但审计资料中没有关于该磁带市场价格的调查材料,仅以C公司购入磁带的价格为标准,认定C公司向信息中心销售的价格过高,审计定性不够严谨。 综上所述,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A单位信息中心违规单一来源采购磁带,多支付财政资金160万元。 坚持依法审计。从该案例中可以看出,单一来源采购与公开招标都是政府采购的方式,就竞争态势而言,单一来源采购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但现行规定中没有要求经审批的单一来源采购,需要再组织公开招标。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出现模糊、争议概念时,应多查阅相关法规条款,多与法规制定部门沟通联系,多倾听被审计单位的想法,减少主观臆断。 坚持突出重点。从促进公平竞争、降低政府采购成本的角度,审计可以继续关注此类争议问题,一方面厘清财政部门批准的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对象是生产公司(供应商)还是其任意销售代理商,另一方面更需要从后果入手,找到恰当的衡量标准,反映因为采购行为导致浪费财政资金,甚至滋生腐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