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合法性的前提下,是客观存在的,但违背法律授权目的和意愿,处罚畸轻畸重等滥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也造成了社会危害性,影响了审计的公信力。 一、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形式、问题及原因 (一)审计处罚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形式
(二)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1.裁量主体的意识模糊。什么是自由裁量权,该怎样正确行使,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希望解决什么问题,会造成什么影响等问题,可能大多数还是比较模糊的,容易导致裁量权的随意性。 2.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罚结果畸轻。主要表现在自由裁量范围的下限以下作出处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起不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3.审计处罚显失公平和公正。前者指行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对同等事实的处置过程中出现前后左右明显不一致或截然相反的情形。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时抱有不正当的目的或私心偏见,在法定范围、幅度内做出的违反社会普遍公认的一般标准的行为。表现在对不同被审计单位相同性质的问题,处罚幅度不一致。 4.裁量权限过大,随意变更处罚幅度和数额。包括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方式、种类、幅度、时限的选择上超越法律的限制性规定。表现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提出处罚意见时,基本上是按上限提出处罚意见,而实际作出的处罚决定给予的处罚数额均比征求意见稿数额小,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处罚数额的变更存在随意性。 5.裁量权的监督相当薄弱。对于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目前比较薄弱,这从审计机关目前实行的审计执法责任追究情况,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的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数量中可以得到一定的反映,基本没有。 (三)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主要问题原因分析 1.法制不完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法规规定不统一。审计行政执法中几个常用法规对自由裁量权规定不统一,且幅度过大,造成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处罚中自由裁量随意性较大。 2.缺乏科学的审计处罚评价标准和体系。目前审计机关在审计处罚方面要求的最多的是程序一定要合法,适用法律法规一定要准确,但对作出的审计处罚结果是否合理,却没有规定评价标准,而合理性原则也是自由裁量权重要原则之一,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合理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3.现行法定审计管理体制对审计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外部监督。现行的审计管理体制是一种双重管理体制,一方面,由于这种双重的管理体制下审计机关的人事和经费及主要审计工作要依赖于地方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处于一种只有责任没有有效制约手段的状况,导致审计系统内部的审计执法监督软弱。另一方面,凡涉及地方利益的审计处罚,或多或少会受地方政府干预,致使审计机关不能自主依法进行审计处罚。 4.审计人员的素质有一定差距。审计机关成立30年来,虽然能力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高标准衡量还有不少差距,在独立、规范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还不能适应需要。 二、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目的。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要考虑处罚是否合乎法律目的,要以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原则为指导,在法定的标准和幅度内寻求一个最适宜的处罚幅度,避免导致滥用自由裁量权和内容上不公正的审计处罚。 (二)平等对待原则。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要求的平等对待应当既包括不同场合的平等对待,也包括不同时间的平等对待。 (三)实施审计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要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虑处罚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审计违法行为一般是由故意行为所为。此外,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要有法定条件。 三、构建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体系 (一)完善立法控制。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来源于立法机关的授权,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予以授权,是审计机关取得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渠道,因此,完善立法控制是规制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第一道防线,也是从源头上防止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紧迫需求,对此立法机关应在立法时要适度授予处罚自由裁量权,尽可能收缩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此类权限无限制扩大化的倾向;对经论证必须设定的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对其行使的条件、范围、幅度等最大限度地作出准确、科学的规定。 (二)完善审计层级监督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决定》关于“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次监督”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的要求,说明建立健全审计机关内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机制十分必要。对审计机关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控制,从程序设计层面上讲,应当建立或者完善处罚信息公开、处罚理由说明、回避、案卷评议、重大案卷备案审查等制度,探索建立审罚分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