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审计实务指南

作 者:

作者简介:
朴一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原文出处:
内蒙古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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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各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迅猛,在扶持区域经济和服务民生方面的生力军作用日趋凸显。同时,对此类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需求也更为迫切。笔者结合审计实践,归纳总结了地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常见问题,与同行探讨。

      一、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方面

      1.问题类型:以流动资金贷款、普通固定资产贷款、个人贷款的形式和要求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未执行房地产开发贷款对于项目资本金和“四证”的相关要求。

      定性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第一条“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问题类型:在填报《涉农贷款统计报表》时,将非农村区域企业贷款、非涉农企业贷款、非农户个人贷款统计为涉农贷款。

      定性依据:《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相关规定。

      3.问题类型:超过规定额度发放财政贴息类小额担保贷款。

      定性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中“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4.问题类型:从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账户扣划财政贴息款。

      定性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中“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第十二条“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5.问题类型:向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或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

      6.问题类型:向煤炭、石化、电力、钢铁等国家明确的限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定性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1号)中“禁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国家明确的限控行业发放贷款”的规定。

      7.问题类型:向非涉农如房地产等单一行业授信余额超过授信总额的20%。

      定性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集中度风险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1号)中“除种植、养殖、畜牧业、农产品加工、购销外,其他单一行业授信余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全部授信总额的20%”的规定。

      8.问题类型:未对医疗、养老等社保基金存款执行优惠利率,少付社保基金存款利息。

      定性依据:《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第七条“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的规定。

      9.问题类型:农民工创业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比例超标。

      定性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中“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方面

      1.问题类型:社员大会(董事会、理事会)职能履行不到位,重大事项先执行后报批。

      定性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5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3]10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中的相关规定。

      2.问题类型:自然人股东、职工自然人股东、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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