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发票、假业务。有的单位负责人授意财务人员,虚构经济事项,购买假发票作为原始付款凭证,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满足部门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需求。如审计署《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所披露的: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其危害不言而喻。 (二)真发票、假业务。与“假发票、假业务”比,其相同之处是通过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资金;不同之处是花少量的税金或“点子费”从关联单位取得真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与“假发票、假业务”相当,通常都伴生有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但因其有真发票护身,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更大。 (三)真发票、真业务,但票事不对接。取得的发票与对应的经济事项除了金额一致外,记载的内容并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某单位支付工程款,应该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实际取得的却是第三方开具给施工单位的劳务发票或第三方代开的建材销售商业发票。施工单位不开发票通常是为偷逃税款。业主单位之所以给施工单位提供方便,通常能够获取某种账外利益,如施工单位承诺项目结算时在少缴税金额度内的适当降低工程造价。 (四)假发票、真业务。入账发票记载的经济事项真实发生、金额准确,但发票是假票。这种情况通常是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的经办人员无辨别假发票的能力、报账时财务人员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与前面三种情形相比,这种情况对取得假发票单位的危害可能并不大,但给开具假发票的不法分子留下偷漏税款的可乘之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