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接待费超支。财政部1998年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规定“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2%”。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都远远超过了规定的比例和标准。 (二)公务接待费报销资料不齐全。有的单位在接待费用报销单上只写“招待费”而没有填写具体的接待事由,有的单位在接待费用报销单上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手续不齐,有的单位的业务招待费根本就没有使用费用报销单,仅以几张大额发票或者一大沓小额发票报销,没有任何相关附件和说明。 (三)公务接待费真实性值得怀疑。接待费报销单据是税务定额发票,貌似合规,但由于此类发票取得相对容易,且无台头、无时间、无事由,不需注明消费项目,出票不留底,给一些单位虚开票据,虚报招待事由,乱支滥报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猫腻”颇多,不乏一些单位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请客吃饭、休闲娱乐、过节送礼甚至桑拿按摩等开支以接待上级名义予以报销,也有些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将亲朋好友的请客送礼开支纳入本单位招待费中报销。 (四)公务接待费账务处理不合规。一些单位为了“控制”招待费开支比例,不在节俭上下工夫,反而在账务上做手脚,刻意掩盖业务招待费超支的事实,将业务招待费以其他形式进行报销。如有的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会议费、差旅费、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有的将业务招待费以购买烟酒的形式在其他科目中报销;有的将本单位的业务招待费让所管辖的二级单位结账,年底再以补助经费、拨出经费的名义补助给下级单位;有的在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费用中列支;有的在招商引资项目费用中列支;有的将本单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拿到职工食堂处理;有的还将业务招待费在单位出租房租金收入等收入中直接坐支。 (五)违规结算,不经银行转账,而以现金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单位间1000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应通过转账的方式,然而一些单位招待费支出大大超过1000元的现金支付限额,却仍然使用现金支付,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