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人  

——以私名贴书、讼师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戴建国,历史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南宋州县私名贴书为编制外招募的狱吏,与所谓的正名吏人不同。由于任职的稳定性和狱讼业务知识的常年积累,这一群体逐渐趋于世袭化、专业化。他们在地方司法审判过程中常常起着重要的作用。“讼师”在中国历史上作为一个正式的职业称谓出现于南宋后期。他们因为民众司法诉讼的需求而存在,但又受到政府的无情打压,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私名贴书和讼师具有同一性,很容易互换角色。他们游走于官民之间,既有坑害民众的一面,又有维持社会秩序的一面。这些法律人在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构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对后世法律生活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明清时期刑名幕友和讼师最初的历史源头。


期刊代号:K23
分类名称:宋辽金元史
复印期号:2014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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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是现代的称谓,泛指法律职业从业者。本文所言南宋基层社会法律人主要是指州县参与司法审理的胥吏、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咨询和助力的讼师以及从事维持地方法律秩序的书铺户、茶食人、停保人,不包括政府的司法官员。这些法律人是基层社会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关于南宋基层社会法律人的相关研究,学界不乏精彩之作,如宫崎市定、王曾瑜、陈智超、郭东旭、祖慧、刘馨珺、陈景良、高桥芳郎、青木敦等人的成果①,这些都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

      宋代品官之外的胥吏,地位低下,在传统的官僚士大夫笔下常被诟病。他们在宋代社会中的作用,特别是作为地方法律人的角色并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在中国传统的息讼观的指导下,官府对民间的教讼、助讼行为是严厉打压的。我们今天所见史料,绝大多数都是对讼师的负面记载。正由于司法活动中出现的一部分讼师扰乱司法秩序的现象,我们才得以看到南宋政府官员对这些讼师的抨击,从而给我们留下了关于南宋讼师的历史记载。学界在论述南宋地方司法制度时,通常也是从官僚士大夫视角看待平民百姓的诉讼行为,关注的是南宋如何息讼,对于民间的法律人角色并未充分注意。然而在南宋司法活动中,讼师究竟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有无积极的作用,如何从中国传统专制体制的文牍判例中解读出有益的信息,这是笔者思考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围绕南宋州县胥吏——私名贴书和民间参与助讼的讼师展开讨论,试图进一步解读被掩盖或被忽略的南宋基层社会的法律人。

      一 私名贴书:州县编制外的狱吏

      在宋代,官和吏分属两个不同的系统,狱官通常指刑狱官员,狱吏则是狱官以下的胥吏,泛指不同职掌的吏,有推吏、狱卒、节级②、狱级等。宋法:“诸称‘公人’者,谓衙前,专副,库、称、掏子,杖直,狱子,兵级之类。称‘吏人’者,谓职级至贴司,行案、不行案人并同。称‘公吏’者,谓公人、吏人。”③胥吏大多来自社会底层,由不同阶层的人组成④。“自都孔目官至粮料押司官,凡十阶,谓之职级;其次曰前行,曰后行;又其次曰贴司。募有产而练于事者为之,或无人应募,则俾职级年满出职,其子侄继替”⑤。由于胥吏主要是招募或轮差来的,实际上是一种役使,地位自然远低于官员。即使是州县的主要吏人如都孔目官也被视为“贱役”⑥。

      南宋私名贴书,从中央各部到州县都有。“贴书”是贴司与书手的合称,传世的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中并没有“私名贴书”这一专业称谓。其《职制敕》曰:“诸私名书手(原注:贴司同,虽非籍定人亦是。余条称‘私名书手’准此)若军典于本司有犯,依主典法。”⑦可见私名书手与私名贴司是并存的同一类身份的吏,通称私名贴书,又称贴写。其中所言“虽非籍定人亦是”,是指招募来的不属于正式编制的人吏。本文探讨的州县私名贴书是正名吏人编制之外的狱吏。

      宋代官衙中那些有定额的吏,人数有限,地位得到认可,是胥吏中的师傅,在他们手下有大量私人招收的徒弟⑧。地方胥吏中的师傅又称“主吏”、“胥长”。如州的都孔目官为都吏,是州级人吏之首。县役人“以前后押录、前行后行贴司、书手为名次。其押司录事选等第户谙吏道者充”⑨。押录为押司录事之简称⑩,是县级人吏之首,为主吏,也称胥长,地位高于其他胥吏。不少吏还私下雇佣百姓为其办事。如“陈州人蔡乙者,家素贫,父母俱亡,受雇于狱级陈三之门,遂习其业”(11)。此蔡乙就是主吏陈三雇佣来的审理狱案的帮手。这些雇佣招募来的人又称私名人,遍布南宋各个层面及衙门,其中不少是借助胥吏的裙带关系把亲戚也网罗了来充任。宣和三年(1121年),京西南路提举常平司奏:“准御笔,近岁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或谓之家人,擅置绳锁,以威力取乞钱物,为害遍于四方……本司官除已不住点检觉施行外,看详公吏人令本家亲戚或他人顾到人力,以借为名,下乡勾当,追呼搔扰乞取,即与私置家人事体无异。”(12)

      基于上述诸种原因,州县胥吏队伍非常庞大。如高宗朝的大理评事蔡洸言,“每一剧邑有至一二百人,少亦不下数十人”(13)。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十三《版籍类四·州县役人》载:

      (州)贴司五十人。建隆初,诸州惟有私名书手,在京及监司即置贴司。景德二年,量私名书手人数立额,许正行人吏保明籍定姓名,祗应人吏有阙,选无过犯者充。元丰中始有攒司。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权行。绍兴五年,州县贴司每案不得过五人。二十七年,言者请以吏额之半置贴司。本州人吏一百人,贴司五十人,至今为额。

      (诸县)贴司三百十五人。初,诸县人吏正名外不得更置贴司、抄状司。景德二年诸官司私名书手并量人数立额。元丰著令,始籍定姓名,不得额外私补。人吏有阙,与乡书手以次补充。绍兴五年,县贴司每案不许过五人。二十七年增上县人吏三十人,贴司二十人;下县贴司同(14)。

      据此记载,北宋初年州县仅设私名书手,没有私名贴司,至元丰时方设立正名贴司。至南宋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以福州为例,州一级贴司大约有50人,其下有12县,共有“贴司三百十五人”,各县平均有贴司26人。这些数额不包括私名书手和私名贴司,如加上私名贴书的话,胥吏队伍更为庞大。

      私名贴书属私名人,乃编外人吏,与所谓的正名吏人不同,在待遇、素质方面都较低。对于招募条件,宋政府本有要求,严禁有犯罪前科的人及衙门罢吏充役,实际则不然,私名贴书的招募存在许多问题。《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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