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毓林(1989)指出现代汉语中有这样一类动词:它要求两个名词性成分与之发生强制性的句法联系,并且当这两个名词性成分与之同现时,其中一个必须用介词成分来引导。他把这种动词称为“准双向动词”(即后来所谓“准二价动词”),如: (1)我去年和他相识→*我相识 (2)我明天和他交手→*我交手 (3)我们为人民服务→*我们服务 (4)劝我们求助于老师→*我们求助 (5)我们受业于章门→*我们受业 他依据语义特征和句法表现将准二价动词分为两类:一类是“协同动词”(相识、交手),一类是“针对动词”(服务、求助、受业)。其中协同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状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协同作用而形成的,能出现在以下三个分布框架内(例句选自袁毓林(1989)):
在界定准二价动词的时候他还指出,准二价动词不能进入“NP+VP+NP”句式,因此,下面的句子是不合法的: (7)*小张见面小王 (8)*小张结婚小李 (9)*小张搏斗小李 然而,我们却发现了这样一些句子:
“对话、斗艳、联手、对骂”从语义上看都是“所表示的动作、状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协同作用而形成的”,从句法分布上看也都能进入(6)中的三种句式;所不同的是,它们还能进入主谓结构(SVO)的“NP+VP+NP”句式。例(10)-(13)这类句子似乎只能采取跟二价动词一样的分析,将其分析为SVO句式。从而使协同动词跟二价动词的界限不再那么泾渭分明,这些协同动词似乎也可以跟二价动词一样带上宾语。 本文要讨论的就是协同动词带宾语的现象,先讨论协同动词带宾语的语义后果及其附带效应,再探讨这种现象产生的机制,并试图从认知和功能角度给这种现象作出解释。 二、协同动词带宾语的语义后果及其附带效应 2.1突显施事:施事化 袁毓林(1989)把协同动词分为指人的和指物的两种类型。我们通过考察,发现能进入SVO句式带宾语的协同动词都具有[+述人]的语义特征,如:
例(19)-(22)中的协同动词“联袂、角力、联手”具有[+述人]的语义特征是很明显的,然而在这些例句中它们各自联系的两个论元从表面上看都不是指人的名词。仔细分析会发现,这些名词如“维达国际、美国梦工厂、卓越亚马逊、移动互联网、千千静听、百度娱乐”等都是公司或机构的名称,很明显这是一种转喻用法,因为公司或机构都是由人来运作的,用公司或机构的名称转喻公司或机构的运作者,所以这些例句和协同动词[+述人]的语义特征并不矛盾。
这一点也可以通过例(19)-(22)转喻用法的句子来得到证明,“维达国际、美国梦工厂、卓越亚马逊、移动互联网、千千静听、百度娱乐”等都是公司或机构的名称,是不具有[+述人]这一语义特征的,然而,说话人将他们放进例(19)-(22)这样的句子中很显然是把它们作为人来看待的,即把没有[+述人]这一语义特征的名词放到具有[+述人]这一语义特征的位置上,将其“人”化,从而适合作施事。 协同动词带宾语这一现象从直观上来看,是动词的其中一个论元从动词的前面“跑”到了后面,这其中的原因也许是很多人更加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将对这一问题作出简要的试探性说明。Givón②(1994,转引自王寅2005:362-363)提到了下面这样一组例子。
Givón指出,例(28)中施事者“the woman”从句首逐步后移,直至最后消失,其间经历了一个施事意义逐渐减弱的变化。对于协同动词带宾语这种现象,也可以采用这种解释,如上文例(24a)中动作的两个施事“奥巴马”和“中国青年”都处在动词前面的位置上,这时它们从句法上看是主语、从语义上看是施事、从语用上看是话题。然而到了例(24b),其中的一个施事“中国青年”从动词的前面移到动词的后面,施事性消失,原位剩下的“奥巴马”的施事性得到凸显。在SVO这样一种构造十分简单的句式中,动词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其中一个施事性得到凸显,另一个将无疑地受事性增强,即它们分别经历了施事化和受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