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式语法(Construction Grammar)一经引入国内便迅速吸引了众多研究者,也涌现出了大量的研究成果。若从张伯江(1999)运用构式语法①对现代汉语的双及物结构式进行由上而下的分析算起,构式语法研究在中国的历程只有十年多,还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研究领域。由这一阶段性的特点所决定,构式语法的理论内涵、研究范围、研究方法虽已有一定讨论,但还未形成一个很完善、系统性很强的理论。而构式语法的运用和应用研究,还处于探索或起步阶段,需要做更多实践性研究。基于此,本文以“理论内涵——运用研究——应用研究”为线索,综述国内构式语法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态势,旨在探讨目前国内汉语构式语法的理论研究现状、个案研究的热点与盲点、研究方法、理论建构等问题,以期促进汉语构式语法研究的发展。 一、综而观之 在认知语言学和框架语言学中,强调意义和形式匹配的“构式”(Construction)早已提出。而Goldberg(1995)明确提出构式的“不可预测性”(unpredictability),认为语言中所有的形式,从最小的语素到句子结构都是形式和意义的配对(form-meaning pairs),只要其意义不能从其形式或已有的构式推导出来,即不能预测,那么该形式就是一个构式。构式义“不可预测性”的显著化是构式语法成为一种新的语法理论的关键。构式语法源于但又独立于认知语法。尽管认知语言学和框架语义学也认为构式是语法研究的一个单位,强调构式的整体性,但并没有引起人们对构式整体性的足够认识和重视,而“不可预测性”的提出使构式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性得到高度关注,因为这种不可预测性充分体现了完形理论“整体大于部分组合”的观点,使得构式整体意义大于部分组合意义的论述变得有理有据。因此,国内汉语构式语法研究,基本上都是采用Goldberg体系中的“构式”理念,这一“构式”理念其实跟认知语言学和框架语义学所谈的“构式”从根本上来说是同大于异。 1995年提出的构式语法,1999年便已经引入国内;从国外提出理论到国内引入理论相差的时间来看,相对于以往西方语言学理论引入国内的情况,可以说,国内外构式语法的研究几乎是同步的。②这对于汉语学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一方面,这为汉语学界构式语法研究与国际构式语法研究的同步争取了时间;另一方面,也赋予了国内学者对构式语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完善的使命。因此,对还处于建设初期的构式语法理论,基于汉语语言事实的汉语构式语法研究不应该仅仅是构式语法理论的检验者,更应该成为构式语法理论的充实者、完善者,甚至成为建构者。 由于构式语法引入的时间不长,国内构式语法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理论探讨已展开,运用研究在摸索,应用研究刚起步。具体来说,有如下表现:(1)引入构式语法理论并对该理论的概念、理论内涵进行了较多的讨论;(2)运用构式语法理论对汉语事实进行观察、分析和解释的个案研究已有一定数量,其中有一些个案研究充分运用构式语法理论对所研究的汉语现象做了更好的解释,对研究方法的探讨也做了很好的尝试,但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和模式仍需更多努力;(3)这一阶段有一些应用研究,但还处于起步阶段。 二、构式语法理论研究 构式语法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给我们观察和研究语言现象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但是作为一个仍处于建构初始阶段的理论,对其理论内涵应该进一步梳理,明确界定,为构式语法的横向拓展和纵向深入奠定基础。因此,引入构式语法的述评研究,都不同程度地对其内涵进行梳理和探讨,主要集中在构式的内涵和构式的语义以及以这两个问题为中心辐射开的各相关问题。 2.1关于“构式”的内涵 “构式”是“构式语法理论”的核心概念,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是展开讨论研究的基础。“构式”的概念直接体现了构式语法理论的内涵,因此,在对“构式”这一概念进行讨论的同时,不可回避地论及由“构式”的概念内涵而引发的相关问题。 “构式”术语早已有之,Fillmore & Kay的框架语义学和Langacker认知语法已经限定“构式”为语言的研究单位,是形式意义的配对,具有非转换性。而Goldberg构式语法中的“构式”也具有这些特点,所不同的是强调了构式义的不可预测性,并且认为构式存在于语言的不同层面,语素也是构式。在与其他语法体系比较分析的基础上,Goldberg明确了构式语法中“构式”的内涵具有上述四个特征。而对这四个主要特征的讨论,则涉及构式的表现形式、构式之间的关系、构式语法研究的范围和构式语法研究的对象四个问题,下面详述。 2.1.1由构式内涵引发的构式形式(类/例)的讨论 构式是形式和意义(功能)的配对,这个形式指什么?这涉及构式是抽象的范型,还是填充了词汇的具体用例,还是两者皆有。关于这一点,学界有不同看法。严辰松(2006,2008)认可Goldberg的观点,认为构式可以分为实体构式和图式构式。实体构式在词汇上是固定的(lexically fixed),只有一个实例;图式构式指半固定短语以上的构式,不止一个实例。无论是哪一种实例,都是构式。持反对观点的是陆俭明(2008),陆文认为构式只能指范型,不能指具体用例。如果包括具体用例,一个语言里的构式就将是无穷的,这样“构式语法”就变成无意义的东西了。也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陆文不同意将一个个具体的语素、词、短语视为构式。构式形式的问题与构式研究对象的问题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