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语的限制性和描写性刍议

作 者:
贺阳 

作者简介:
贺阳(1955-),男,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语言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了定语的限制性和描写性的特征,认为限制性不等同于分类性,描写性不等同于内涵说明,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对外延有影响。还提出无论限制性还是描写性,都有语义层面和语用层面之别。


期刊代号:H1
分类名称:语言文字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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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朱德熙先生提出限制性定语和描写性定语的概念[1]后,限制性(区别性)和描写性已成现代汉语定语在语义上的基本分类,并被广泛用于性质形容词和状态形容词的功能差异、定语排序、“的”字的功能、“的”字结构的称代规则等语法现象的描写和解释上。但究竟应该如何界定限制性和描写性,却至今没有达成充分的共识。由于概念不清,使用时名称相同,内涵却未必相同。对此虽有过一些专门的讨论[2-6],但有些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这里我们仅就现代汉语定语的限制性和描写性谈一点粗浅看法,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限制性是否等同于分类性

      关于定语的限制性,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限制性就是分类性,限制性定语的作用就在于给事物再分类。朱德熙先生认为:“根据定语和中心词之间的意义上的关系,可以把定语分为限制性定语和描写性定语两大类。限制性定语的作用是举出一种性质和特征作为分类的根据来给中心词所代表的事物分类。”[7]372陈玉洁也认为“区别性是为名词核心分类”[9],张敏则用“分类性”取代“限制性”[3]236,还有一些学者也持相同看法,如范继淹[8]、房玉清[9]205。

      无论是说“限制性”,还是说“区别性”,这里都是指与描写性相对的概念。如果说描写性的实质在于没有或不重在区别性,那么限制性的实质就在于对事物的区别。对事物的区别是否等同于对事物的分类?按一般理解,给事物分类就是事物的范畴化,事物的范畴化具有社会规约性。所谓“社会规约性”,是说如何给事物分类以及可以分出怎样的类别,社会成员有一些约定俗成的共识和习惯,符合这些共识和习惯的分类,就容易被接受,分类的结果就容易被认同为事物类别。否则,即使揭示了事物之间的差别或体现了事物之间的区别,看上去也未必像分类。

      人们给事物分类倾向于选择那些界限比较清楚的属性作为分类的标准,因为只有标准明晰,分出的类别才清楚,才可以避免类与类之间纠缠不清的情况发生。因此,在现实中,界限越模糊、越有可能见仁见智的属性,充当分类标准的可能性也就越低,虽然这些属性也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区别。如果定语所表示的是这类属性,那么分类性就比较弱,看上去就不大像是一种分类,最明显的就是由状态形容词充当的定语。从词汇语义上看,状态形容词不仅表示某种属性,而且还表示这一属性所达到的量级,而属性的量级具有较大的弹性而缺乏清楚的界限。一般来说,事物是否具有某一属性,要比这一属性是否达到某一量级更容易取得一致的认识。就好比一块布是不是“红”的,很容易认定,但要认定一块布是不是“红红的”,要取得一致意见就相对难一些。状态形容词充当的定语,由于词义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虽然也具有区别性,但分类性就比较弱。如果将限制性等同于分类性,就容易将这类定语认定为描写性的,这恐怕就是人们往往认为这类定语更倾向于描写性的原因。不过,难以否认的是,“白白的衬衣”一定不会指黑色的或其他什么颜色的衬衣,甚至也区别于一般的白衬衣;“红红的苹果”也一定不会是绿苹果、黄苹果,甚至也区别于一般的红苹果。从这一点上看,状态形容词充当的定语虽然分类性不明显,但仍然具有区别事物的作用。这说明区别与分类并不等同,分类性弱的定语未必没有区别性。

      人们给事物分类常常以事物内在的、稳定的属性为标准,这样分出的事物类别能够较好地体现事物之间的差异,因而容易被接受。如果定语表示的是这类特征,其分类性就容易得到认同,如:按颜色给花卉分类,分出“红花、黄花、白花、蓝花、紫花”等;按用途给车辆分类,分出“客车、货车”等;按材质给器物分类,分出“铁盒子、纸盒子、木头盒子、塑料盒子”。如果定语表示的是非内在的或非稳定的特征,虽然可以是区别性的,但其分类性就难以得到认同,甚至完全不像是在分类,如“我的书”“这本书”自然区别于“你的书”“他的书”“那本书”“别的书”,但要说这也都是给书分类,就难免有些牵强;“三斤黄瓜”自然不是“一斤黄瓜”“四斤黄瓜”,但要说这也是给黄瓜分类,这样的黄瓜类别就让人感到有些奇怪。所以,分类固然是重要的区别,但区别并不限于分类,区别性也不等于分类性,没有分类性的定语未必没有区别性。

      人们对事物的区别依据的是事物之间的差异,与分类不同的是,分类一般依据的是事物的内在属性,而对事物的区别既可以依据事物的内在属性,也可以依据事物间的外在差异,只要能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都算是有区别,就如同“这本书”不能算是对书的一种分类,却可以看作与其他书的一种区别。限制性的实质是区分和辨识,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将限制性定语的作用概括为“区别性”,这样既可以涵盖分类性,同时也可以说明“分类性”难以说明的限制性现象。

      进一步说,限制性定语的功能在于区别,区别性即是对中心语所表事物的区分,既是对同类事物加以区分,必然会缩小中心语的外延,也就是限制性定中短语的外延一定小于中心语的外延。石定栩先生认为,限制性定语和非限制性定语的根本区别“在于限制性定语会缩小中心语所指事物的范围,而非限制性定语不会改变相关集合的范围”[6],我们同意这一看法。但对石定栩先生关于“汉语的所有定语都是限制性的”[6]这一主张,却难以认同,因为这既与汉语事实不符,汉语中存在“黑煤球、红盖头、白雪、圆球、钢锯条、年轻小伙子、飞机机翼”这类对中心语外延不起缩小作用的定语,也容易使人忽视“最贵的茅台酒”这类有限制性(茅台酒中最贵的那种)和非限制性(相比于其他酒,所有茅台酒都是最贵的)两种理解的歧义现象。

      二、描写性是否就是内涵说明

      如果说什么是定语的限制性,至今未能有一个清晰的且有充分共识的答案,那么对什么是定语的描写性,人们的看法就越发模糊不清。关于描写性定语,诸如“描写中心词所指的事物的状况或情况”“从性质、状态、特点、用途、质料、职业、人的穿着打扮等方面对中心语加以描写”“描写中心语所代表的事物的性质、状态”“对中心语的性质、特点从不同方面进行描写”等,是最常见的属性描述。这类描述难以让人对描写性形成清晰的概念,结果导致同类定语在不同的分析者手里常常被赋予不同的性质。例如,同是表示性状、质料或用途的定语,在有的学者看来是描写性的[10]471,在有的学者看来却是限制性的[9]205,人们显然难以在这类界定的基础上展开相关现象的研究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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