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先秦汉语有“为戮”一辞,研究者把它定为“为+v”结构,认为是被动式,[1][p44、259]、[2][p424]、、[3][p169]也有人认为“为戮”是“为+n”结构,是判断句(或述宾结构),不是被动式。[4][p160-161]若把“为戮”看做“为+v”结构,那么这种结构在先秦可扩展为:为+n+v、为+n+之+v、为+v+于+n、为+n+见+v、为+n+所+v、为+n+之所+v。汉代出现的“为所+v、为+n+所见+v、为+n+之所见+v”等,则是“为+v”格式的进一步扩展。 对“为戮”结构的不同认识,源于对“为”和“戮”的不同理解。将“为”理解为动词,将“戮”理解为名词,解释为“戮的人”,“戮的对象”,则认为“为戮”不是被动式。一般认为这种说法始于《马氏文通》,马氏云:
……犹云‘卫太子为江充所败之人’……‘江充所败’乃‘为’之表词耳。”又云:“‘道术将
天下裂’。‘天下裂’一读,即‘天下所裂’也。‘天下’,‘裂’是起词,其止词乃‘所’字,隐而不言。‘为’字先乎读而为断词。”吕叔湘先生支持马说,他说:“文言有‘好人为坏人所累’的说法,等于白话说‘好人被坏人连累了’,‘所’和‘为’连合起来抵得一个‘被’字。但这里的‘所’字并没有表现一种新作用,‘所累’只是‘所累者’,‘为坏人所累’就是‘成为坏人所累之人’。至于‘被坏人累了’本来作‘受坏人之累’讲。所以,虽然就意义而论,两句铢两悉称,就结构而论,两句并不相同。”[5][p160]李人鉴支持马说,并有所证明,他说:“‘为’字是动词,不是介词,也不是什么联接词。‘所’字是结构助词,是用来构成名词性的‘所’字结构的,决不是动前助词,也不是什么他动词的词头,因此也就不能说‘所……’仍旧是个动词。”[6]俞敏也支持马说,他说:“‘甲为乙所杀’本来是‘甲成了乙杀的对象了’,可以用来表示被动的意思,要说句子结构还是判断句。”[7][p165] 若将“为”理解为助词或介词,将“戮”看做动词,则认为是被动句。黎锦熙、杨树达、王力皆持此说。 也有综合二说的,认为先秦至汉的“为戮”是述宾结构,“为”字是动词,魏晋以降则发展为助动或介动结构,“为”为助词或介词(跟动词者为助词,跟名词者为介词)。如方有国。[8][p48]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古代汉语的“体用同辞”,即名词和动词是同一个汉字,或者说同一个词。由于名词和动词是用一个字来表示,把它看做名词时,就是述宾结构,把它看做动词时,“为”就是助词,表被动。 体用同辞是上古汉语词类的显著特点,如“困”,在“不废困窘”(《尚书·大禹谟》)中为名词,在“汝不忧朕心之攸困”(《尚书·盘庚中》)和“困蒙”(《易经·蒙》)中为动词。又如“禽”,在“田有禽”(《易经·师》)中是名词,在“不禽二毛”(《左传·僖公二十二年》)中是动词。还有“获”,在“实获我心”(《诗经·邶风·绿衣》)中是动词,在“随有获,贞凶”(《易经·随》)和“学于古训,乃有获”(《尚书·说命下》)中是名词。 上文的“困、禽、获”诸词如果用作动词,皆可带宾语,带宾语的动词大多有被动用法,即不带任何标志的意念被动。当它们用作被动时,“为禽”、“为戮”、“为获”的“为”似乎是多余的,即没有“为”字,原句的被动意义也已表达。“戮、禽、获”等词如果带宾语,是主动用法,如果不带宾语就是被动用法。戮某人,禽某人,获某人,是主动用法,某人戮,某人禽,某人获,是被动用法。根据上下文,读者大多能正确理解句子中动词的用法和意义。“为”字成了多余的。既然是多余的,如何解释?训诂学家有一常用的杀手锏,凡不能解释的都归于“助词”,所以古汉语语法书中的助词特别多,尤以《经传释词》为最。既然是助词,助什么?助被动,万事大吉,善哉善哉。 然则真的万事大吉了吗? 如果将下面例证中的“为”字看做助词,将遇到结构和逻辑上的困难: 《左传·襄公十四年》:“子鱼曰:射为背师,不射为戮,射为礼乎?”方有国说:“子鱼的三句话是一口气说出的三个并列句式,句子结构相同,三句中的‘为’字用法一致,‘为背师’、‘为礼’的‘为’不能解为‘被’义助词,因此,‘为戮’的‘为’也不能解为‘被’义助词。这三个‘为’都是动词作述语,与其后面部分组成三个述宾结构。”[8][p48] 方氏共举了8个例子,证明“为+v”、“为+n+v”等句式是述宾结构。并认为“为”是动词,v或n+v是宾语。 我们同意方氏的分析和判断,但不同意将“为”后所谓的“v”看做动词,而应看做名词。所谓“为+v”结构,实际上是“为+n”结构,“为戮”的“戮”在结构中是名词而不是动词。所以,“为戮”结构的性质仍有研究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