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农场”之辨析

作 者:
王蓉 

作者简介:
王蓉,女,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史

原文出处:
农业考古

内容提要:

民国时期的农场,包括几大类型,即:主持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以屯垦为主、兼及乡村社会改造的集团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合作劳动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农场;垦牧公司性质的私营农场;殖民性质的日系农场。总体而言,表现出三个方面的特点:负责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的普及程度以及实际效用最为突出;各类农场以促进农业生产为主要目标,但是往往也承载着重要的社会目标或者是政治与军事目标;农场这一经营与组织形式,带有较为明显的现代工业社会的特点,不同于中国历史上传统的农业经营组织。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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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3)03-0213-04

      “农场”一词并非中国传统所固有,而是近代以来出现的新名词之一。在通常意义上,农场是指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组织或生产企业,以从事农业生产或畜牧养殖为主,经营各种农产品和畜牧产品。

      民国时期,贯以“农场”之名者,其主要业务,未必限于农牧业生产;而未冠以“农场”之名的各类农垦公司,往往又有农场之实。因此,有必要对民国时期的“农场”进行梳理整顿,以厘清其实质,分析其特点。

      从相关档案资料之中,可以整理出民国时期几类主要的农场:

      一、主持农业改良与推广的农事试验场

      农事试验场始于清末新政时期,至民国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903年,商部倡导各省创办农事试验场,以进行“土货之划分,种子之剖验,肥料之制造,气候之占验”,从而振兴农务。[1]此后各地农事试验场相继成立。至1919年,农商部直属的有中央农事试验场(原直隶农事试验场)一所,棉业试验场四所,糖业、茶叶试验场各一所,奉天、吉林、山东、河南、浙江、安徽、江西、贵州、四川、广东省各有农事(农林)试验场一所,湖北有农林试验场两所。[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各地的农事试验场又继续发展,并延伸至县一级。1936年的统计表明:各地农事试验场共计489所,包括国立3所,省立80所,市立3所,区立30所,县立347所,私立26所;这其中不含各地学校附属的国立24所、省立43所、区立6所、县立38所、私立15所农事试验场。[3]

      此后各级农事试验场又有所发展,以湖北为例:1938年湖北省有省立农事试验场4所,区立3所,县立1所;[3]至1946年,恩施、建始等十县,各设有县农林场一所,此外,恩施设有鄂西农场,房县设有鄂北农场,其业务范围主要都是良种示范及推广。[4]

      农事试验场是各地农业改良与推广的主要负责机构,对于民国时期的农业改良与推广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譬如:北洋政府时期,江苏南通第二棉业试验场驯化的美棉,在海通垦牧公司和苏北淮南盐垦区得到大面积的推广,使中国棉纺织工业有了32-42支细纱的原料。[5]

      南京政府时期,在棉业统制委员会主持下,各地农事试验场与农业院校驯化并繁殖美棉,培育出斯字棉、德字棉、脱字棉等优良棉种并大力推广,使棉业生产有了明显进步。1937年后方15省的棉花产量为444.9万市担,以此为指数100,则1938-1945年的指数分别为105、137、121、102、128、115、159。[6]

      中央农业实验所与全国稻麦改进所居中负责,与各地农林机构合作,主要改良并推广本土麦种。战前所育麦种,以金大124号和2905号最为优良,其中2905号在四川试种两年,成绩良好。[7]中央农业实验所新育成的中农二十八号小麦更为优良,“具有抗病不倒丰产之优性,产量超过农(?原文缺失一字)种33%。”[7]后方各省,1941年推广改良麦种431027亩,估计增产225415担;1942年推广改良麦种1264498亩,估计增产325897担。[7]

      二、以屯垦为主、兼及乡村社会改造的集团农场

      屯垦,亦称屯田,是“由政府聚集和组织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劳力进行开垦和耕种田地的特殊政策”,其目的“主要是保证军粮供应,以确保戍守边疆以及国内政局的稳定”。[8]

      20世纪30年代前期,南方“剿匪”战争告一段落,南京政府军事委员会计划裁军,认为“惟借债设置集团农场,有计划的兴办屯垦事业,变坐食耗粮之士兵为生财分子,树立国家富强之基,方是正道耳”。故而,1934年12月,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制定并颁布了《国立集团农场设置办法草案》,规定利用“大片原野旷土”、“大片无主荒地”以及其他没收、征收之土地创办国立集团农场,以达到“化兵为农,开发地利,倡导集团耕作,建设模范农村”的建设目标。开发地利的具体方式是政府资助、分工合作、实行农业机械化,开办经费由军费、银行贷款以及内债外债三部分组成,日常经费则由专门设立的屯垦银行负责。[3]

      民国时期规模最大的公立农场——湖北省金水农场,即属于集团农场。它以1934年金水闸建成后涸出的大片湖荒为屯垦之地,经营范围约二万三千余亩,部分自耕,部分以“特约农户”的形式佃耕,在垦殖的同时,又通过土地征收与整理、良种示范与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等措施,影响到金水流域乡村社会的发展。[9]

      不过就目前笔者所见的文献资料而言,集团农场这一形式,并不普遍。其中,江苏省吴江市的庞山湖农场,比较符合集团农场的定义。庞山湖农场的筹建,缘于政府在庞山湖湖荒浚垦。自1933-1935年,共垦地七千余亩,其中300亩为农场试验田,由农场雇工经营,其余由农户佃耕,农场除进行农业生产、试验与推广良种之外,还进行了创办农民子弟学校、扶持合作社、指导农民副业生产等改造乡村社会的活动。[10]

      三、以农业生产为主、合作劳动为主要形式的合作农场

      南京国民政府较为重视合作运动,在抗战前即通过与华洋义赈会等社会组织的合作,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建立,以图改进生产、缓解农村矛盾。抗战时期,绥远省政府为增加战时生产,对经土地整理丈余的公田及取缔包租转租的蒙地,统一管理,以合作农场方式经营。农场设置地区原有佃农,悉数转为社员,如有余地则尽量吸收优良新社员参加,在其中部分耕地试行共同管理、共同生产。至1942年时计有和悦、永刚、太仁、太彰、永泰等5个合作农场,主要业务是栽培作物、垦殖、造林、振兴水利,以及举办农家副业,并兼及其他合作业务。[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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