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和港台地区的敦煌寺院经济研究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明成满,安徽工业大学思政部,安徽 马鞍山 243000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敦煌出土文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寺院经济文书,国外和港台地区的学者利用这些文书研究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经济,在敦煌寺院的财产和收入、敦煌寺院支出及同外界经济交往、敦煌寺院的阶级关系、敦煌僧侣的个体经济等方面出现了许多成果。这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相关研究奠定了基础。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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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E[文章编号]1000-422x(2013)02-0103-06

      20世纪初期,敦煌莫高窟出土了大约5万卷文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敦煌寺院经济文书,这些文书记载了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丰富的经济信息。近百年来,国内外学者利用寺院经济文书对当时的敦煌寺院经济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出现了大量的成果。笔者曾对中国大陆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过总结,①但就目前掌握的材料看,还无人总结过国外和港台地区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本文对这些成果进行了述评,以期学界对它们有更全面的了解。

      一、敦煌寺院的财产研究

      (一)敦煌寺院财产管理机构

      日本学者竺沙雅章认为,敦煌归义军时期的第一任节度使张义潮在推翻吐蕃统治后宣布对各寺院的常住百姓(贱民)和寺院的财产,不得凭借任何权势进行侵夺、损毁。在宣布保护寺院的同时,重新组建敦煌的佛教教团机构,以使唐朝的各种制度得以恢复。②他认为敦煌教团的最高机构被称为都司,都司管辖教团内的一切财产。都司有都司仓、儭司等下属机构,拥有直接经营的牧地和田园。都司的最高僧官都僧统(都教授)对经济活动非常重视,负责批复出借种子年粮、分配布施物、接受各寺的年度会计报告、批准各寺的年终决算等事务。③土肥义和在竺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寺院经济文书进一步研究了敦煌教团的其它财产管理机构。他认为,这个时期的都僧统所辖的教团都司下设儭司、行像司、灯司、方等道场司、经司、功司、功德司、堂斋司、修造司、招提司、仓司、西仓司、常住仓司、公廨司、羊司和经司等机构。通过考证他指出方等道场司和招提司等机构似乎并非各寺都常设。④

      (二)敦煌寺院及寺院财产研究

      香港学者何培斌(Ho Puaypeng)认为,6世纪至10世纪的中国拥有三种型制的佛寺,即国家佛寺、国家认可的佛寺以及私立的兰若、精舍和佛堂。由于传世文献的缺乏,我们难以获知后两种佛寺建造的有关情况,敦煌寺院经济文书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丰富的信息。他指出,S·3873号写本是施主索淇署名在唐显通年间布施财产重建报恩寺的状本,此件文书清楚地显示了在唐代“国家所认可的佛寺”兴建的有关情况。通过敦煌写本还可看出,当时敦煌地区私立的兰若、精舍和佛堂大多由民户的宅院改建而成。⑤

      法国学者侯锦郎(Hou Ching-lang)在《敦煌龙兴寺的器物历》一文中对P.3423号文书中的佛像和供养具部分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这件文书基本反映了敦煌莫高窟第17洞窟中收藏物的内容。⑥这些为我们认识中世纪的西域作出颇有意义的贡献。虽然作者对该文书的性质和作用理解还不准确,但他尝试对文书记载的器物做历史考察却具有启发意义。法国学者童丕(Eric Trombert)仔细考察了数件敦煌寺院经济文书,研究了文书中“红蓝”和“红花”这两种寺院的物品,认为它们都是在张骞通西域后的汉末晋初传到中国的植物红蓝花的产品。他认为“红蓝”是红蓝花的种子,“红花”是指胭脂。⑦美国学者胡素馨(Sarah E.Fraser)认为通过敦煌寺院的日常进出账可以了解当时寺院经济,以及从中反映出来的敦煌佛教美术制作的报酬和组织方式。文书显示,寺院仓库的粮食被酿成酒,作为薪水支付给雇佣来的画家。这一流通形式改变了寺院储藏物品原有的宗教价值,这种变精神为物质的寺院经济,及寺院储藏物品的收取与消费,成为中世纪宗教领域的一个特征。⑧

      法国学者热拉—贝扎尔(Robert Jera-Bezard)和莫尼克·玛雅尔(Monique Maillard)合著的《敦煌幡幢的原形和装潢》一文考察了敦煌寺院的幡幢图案,并且将其和西亚、印度和中国内地的幡幢进行了比较,认为敦煌的幡幢装潢技术不是由外国传播而来的,而是受中国内地佛教的影响。这一点对于研究敦煌佛教的地位相当重要。⑨加拿大学者盛余韵(Angela Sheng)通过研究在敦煌石窟发现的一些表现佛教神像的刺绣残片,试图揭示5世纪以后尤其是唐朝时的中国,佛教对于刺绣品的推广起了较大的作用,并且考证了当时织造装饰性纺织品的四种方法,其中的刺绣法在晚唐时期风行一时的积福之举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还认为,唐朝时佛教的传播促进了精致佛绣的产生。⑩

      二、敦煌寺院的收入研究

      (一)敦煌寺院的高利贷收入

      在当时的敦煌寺院,出贷谷物收取利息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许多学者都对它进行过研究。法国学者谢和耐(Jacques Gernet)认为,当时敦煌寺院高利贷的利率一般为50%,借贷的往往是农民,这种借贷一般要用“贷”字来表示。敦煌寺院还有不收取利息的借贷,一般用“便”字来表示。寺院的农奴和僧尼享有无息借贷的优惠。(11)童丕的《敦煌的借贷契——中世纪中国的物质生活与社会》(12)一著以敦煌寺院借贷文书为主要史料,用大量的篇幅描述借贷契约所展示的敦煌社会,并试图揭示整个中古时代中国的社会生活和物质文化的某些重要层面。作者的《十世纪敦煌的借贷人》一文是对该书的重要补充,他力图跳出经济史研究的藩篱,将便物历所反映的经济与社会变迁及其与社会等级升降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置于社会史的广阔视野中加以考察。(13)

      敦煌地区百姓的贫困化是随着高利贷的发展而加剧的。高利贷的最大受益者是佛教寺院。俄国学者丘古耶夫斯基(Leonid Cuguevskii)认为大额借贷利息的获取是寺院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同时也使农民的经济地位进一步恶化。(14)日本学者堀敏一指出在净土寺,高利贷收入占了寺院整个年收入的主要部分,几乎和粮食加工业的碾硙收入相等。(15)北原薰分析了在敦煌寺院借贷中存在的一些管理弊端。他认为僧人借贷寺院斛斗并未支付利息。这种借贷实际上将常住斛斗的利息让给了僧人。(16)这个观点和谢和耐的看法不谋而合。

      台湾学者罗彤华利用敦煌寺院的借贷文书,并充分结合传世文献的相关材料,对唐五代时期的民间借贷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当时民间借贷有信用借贷、质押借贷和各种特殊形态的借贷等多种类型。他分析了唐代民间借贷的期限、数量、利率和债务不履行的处理方法,并分析了唐代民间借贷有提供融资渠道、剥削榨取和败坏吏治等影响。(17)依笔者看来,这是研究敦煌寺院借贷文书的集大成之作,他把敦煌寺院借贷文书放在唐五代时期民间借贷的大背景下,把出土文书和传世文献有机结合,进一步彰显了这些文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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