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地方税研究:回顾与展望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晓凤(1974-),女,山西太原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湖北经济学院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美国AUM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制度变迁,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南京审计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汉代成立之初,迫于形势需要,实现郡国并行制度,诸侯国有权自行征收税赋,这一制度对稳定汉初统治、发展经济有一定意义。但实施一段时期后,地方自行征税对中央统治造成了威胁,中央又限制地方的征税权,但地方税始终都是存在的。近百年来的汉代地方税研究经历了特征各异的三个阶段。虽然汉代地方税研究取得不少成果,但还需要研究者继续运用现代经济学、财政学理论进行分析与思考,不断增强量化实证分析,开拓研究视野,充实研究方法,以推动研究深入开展,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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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750(2013)04-0027-11

      《中国大百科全书》界定:地方税,对应于中央税,是归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收,通常把税源零星、收入不多、与地方相关的税种划分成地方税。《中国税务大辞典》指出:地方税,由地方司职征管与支配的税收。同时,理论界对地方税还有如下看法:地方税是归地方政府管理的税种;地方税是一国地方税收管理体制中划归于地方固定的税收;地方税是地方支配使用的税;地方税是惯常作为地方性税收的税种;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立法、征管、使用的税。还有学者主张:地方税是地方政府为履行职能,中央或地方依照一国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立法,地方负责征收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收入完全归于地方政府的各税种的统称。前述观点分别从税收的立法权、收入归属权及使用权、征收管理权及历史与习惯视角解释地方税的内涵。

      汉代早期,诸侯国有着独立的税收管理权限。中央规定,诸侯王可在辖区内征收各种赋税,诸侯王国有自己独立的财政经济收入。太史公曰:“高祖时诸侯皆赋。”徐广注曰:“国所出有皆入于王也。高祖12年,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女子公主。”颜师古注曰:“言各收其所赋税以自供,不入国朝之仓廪府库也。”由此可知,中央赋予诸侯国赋税的征收权利,诸侯王国除上缴给汉朝朝廷的献费之外,其他的财政收入均由诸侯王自主支配。这证实了汉代早期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地方税。

      地方税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对地方民生、地方稳定、地方阶级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均有重大影响。早在汉代,许多政论家对此有着清醒认识,他们提倡意义深远的轻徭薄赋观点。《汉书》指出,“当今务在禁苛暴,止擅赋,力农本”。晁错提出,“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工”。贾宜主张,“轻赋少民以佐百姓之急”。这表明地方税制度一直为中国传统史学研究的一个重点。但由于时代的束缚,传统史学难以全方位、深层次地挖掘地方税所涵盖的广阔内在与外延。20世纪之后,国内外学者共同就汉代地方税问题辛勤笔耕,研究资料丰厚,研究理论精深,研究方法多样,研究成果丰硕。本文仅就汉代地方税研究的发展历程和多视阈、多层次的研究状况予以述评,以供方家共同探讨。

      一、汉代地方税研究的发展阶段

      回顾汉代地方税研究的百年历史,笔者发现其历经了特征各异的三个时期。

      (一)1920-1949年,中国传统地方税史学向近代地方税史学演变的阶段

      这一时期,中国传统地方税史学逐渐向近代地方税史学演变。许多研究人员在发扬传统地方税史学的研究方法、注重考据历史文献、辨识制度规定内容的同时,也特别在研究过程中引入了西方的财政学理论,对汉代地方税进行有别于古籍的阐释与评价。譬如,胡钧等人在考据古代文献的同时引入近代财政学理论,就汉代的地方税种、地方税的税制要素、地方税务机构、地方税监督等方面展开阐述[1]。这一时期专门从事汉代地方税历史研究的学者不多,征引资料多来自常见的古典书籍,缺乏实地考证和出土文物的佐证,但还是有些较具创新性的研究选题,如周筠溪对汉代的地方税研究有着较鲜明的特点。他发现,汉代地方税有专款专用,但也有流用,为达成收支均衡采取的方法有准备金、开源、加税、专卖事业、募捐、发行货币、流用。地方财政行政机关中,封君是领地内的最高财政长官,诸侯王有少府,财政官为郎中令,地方要接受丞相的财政监督。财政收支法定制度、官员自给制度、横向转移支付的出现,财政监察乏力、官员职务未分化的行政单元制度的实施,使得地方财权获得发展壮大[2]。

      刘道元指出,商鞅确立了赋税制度的基础,秦在此制度下统一中国,秦灭亡后,这一制度却成就了汉代的中央集权。汉代初期,天子与封君的租税来源相同,皆为公田收入与所辖区域的赋役,租税由各自的征收机构进行征收[3]。

      马非百提出,汉代出产铁的地方设置铁官,不出产铁的设置小铁官,手工业者多的地方,设置工官,负责相应税收事宜。市非常发达,普通市有市吏,或称市掾,军市有军市令,掌管相应税收事宜。为推动农业发展,采取轻税政策,经由买爵、赎禁锢、免藏罪来增赋税,汉代虽田三十税一,常有更赋,但富人侵占田亩,享受轻税,而普通民众实际是什税五,税负沉重,难以果腹。有盐铁专卖、均输平准、告缗钱、卖官、赎罪等收入,则额外征收,如中央政府征收的道性费,地方政府有在辖区内征税或不征收的权力,有的地方官吏私自收取税赋,贪污腐败。在边郡,沿袭原有制度习俗不征收租税,蛮夷之地,实施轻税[4]。

      加藤繁指出,汉初,有15个直属于中央的郡县,30多个诸侯王列侯国,诸侯王的疆土大于列侯的疆土,列侯的疆土大多为一县,小的只有几个乡,诸侯王列侯国的丞相由中央任命,诸侯王列侯国自行任命御史以下的官员,自行征税,后来改诸侯王的丞相为相,所有官吏皆由中央任命,征税只能用于诸侯王衣食,与郡县无异[5]。

      黄君默将汉代地方税赋依照税负的转嫁与否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直接税有田赋、户赋、口赋、军赋、算赋、更赋、杂税,间接税有算缗钱、算车钱、租六畜、关税、杂税、權酤、盐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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