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强制问题

作 者:
方行 

作者简介:
方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北京 100836

原文出处:
中国经济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讨论了中国封建地主制超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的发展变化问题。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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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欧领主制经济的特征是封建领地、农奴制和庄园经济。与西欧领主制经济相比较,中国地主制经济的特征是土地买卖、佃农经济和实物地租。其核心是实行租佃制的佃农经营。农民是封建社会的最主要的劳动者,封建经济的发展,重要的是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租佃制实行地主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赋予佃农以一定的经营独立性,并通过实物地租,使劳动收益和劳动成果相联系,以推动佃农关注生产,从而保证地主的地租收益和佃农的劳动收益。与农奴制和租佃制相比较,典型的领主制经济,是一种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超经济强制关系,典型的地主制经济,则是一种以人身自由为特征的经济强制关系。这都是两者具有质的差异的基本点,也是地主制经济优于领主制经济的关键所在。

      本文拟对地主制经济中的经济强制问题作点粗略的探讨。

      在封建制度之下,超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都是封建地主剥削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佃农无立锥之地,为了不致饿死,只得租种地主的土地,承受地租剥削。从实质上说,地租剥削是一种经济对立关系。佃农对于地租剥削并不是心甘情愿的。在佃农具有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封建地主一般采取纯经济手段进行强制,形成经济强制关系,即通常所说的“饥饿的鞭子”、“经济关系的无声强制”。地主凭借封建国家赋予的特权,通过建立依附关系以控制佃农的人身自由进行剥削,则形成超经济强制,或叫做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经济强制关系植根于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它体现了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超经济强制则是在地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凭借封建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力量而形成的,体现了上层建筑在一定条件下的决定作用。

      在中世纪的西欧,封建领主占有上级封建主封赐的世袭领地,享有军事、司法、行政等权力,可以在境内设置官吏、法庭和监狱。居住在境内的农民都是连同领地一起封赐来的。农民是不能自由离开土地的农奴或依附农民。农奴除了耕种分配给自己的份地之外,还要提供劳动地租以耕种领主的自营地。领主可以审判和处罚农民,甚至可以出卖农奴。

      正是针对西欧的这种领主制经济,马克思提出超经济强制的概念。他指出,在劳动地租形式下,“必须有人身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①以后列宁又针对帝俄时代的农奴制,重申了马克思的超经济强制的观点。他说:“如果没有直接支配农民个人的权利,他就不能强迫那些得到份地而自行经营的人来为他做工。”②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也出现过大体类似的依附农制度。东汉时期,贵族地主、官僚地主、豪强地主势力迅速膨胀。他们政治地位高贵,经济力量强大,文化知识独占,逐渐形成世族门阀地主。依附于他们的徒附、宾客之属,大量参加农业生产,依附农租佃制渐起。三国至东晋,战乱频仍,徭役繁重,更促进了依附农的发展。三国曹魏、孙吴赐客、复客给功臣贵族,西晋颁布户调式,规定贵族官僚得荫人为佃客,东晋又颁布给客之制,依附农租佃制得到封建政权法律的确认。

      世族门阀地主在整个地主中居于主导地位,遂成为封建租佃制的代表。名目繁多的依附农逐渐规范化,佃客成为其典型形式。封建地主与佃客之间的关系是:佃客“皆注家籍”,附属在地主的户籍之中。佃客租种地主的土地,“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交纳实物地租。他们“皆无课役”,不负担封建国家的赋税和徭役,但为地主服劳役和充当私兵。在平日,“有奴客者,类多役使”。遇有战事,封建地主就“大发僮客,以充戎役”。③封建地主对他们及其家属的人身享有管辖、惩处和役使的权力,还有权限制他们的自由,可以迁徙和转让他们。佃客与封建地主之间的这种关系,是终身和世袭的,只能通过佃客的赎免或封建地主的放免而终结。

      在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隋唐时期开始了从世族地主和依附农占优势局面,向庶民地主和契约佃农占优势局面的转变,也就是封建租佃制从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超经济强制,向以人身自由为特征经济强制的转变。这种转变需要一系列政治、经济条件的准备。

      中国封建社会的阶级结构,与西欧中世纪硬化了的阶级结构不同,是一个富于弹性的动态系统。各个阶级的社会地位都在变动不居之中。宋代和清代都是这种变动的关键时期,尤值得注意。

      (一)具有显赫社会地位的贵族官僚地主,历来凭借种种封建特权,占有或独占、强市土地,隐瞒地产,少纳或转嫁赋役,并常常合法或非法庇荫亲族和其他丁口,以逃避国家赋役。他们最具备构成超经济强制关系的条件。但是,隋唐以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冲击下,贵族官僚地主的封建特权不断受到削弱。如唐代官僚地主所享有的恩荫、占田、役力、食实封、复除等封建特权,到宋代即不同程度地有所削弱。苏辙说:“今朝廷所以条约官户,如租佃田宅、断买坊场、废除货财,与众争利,比于平民,皆有常禁”。④法律还规定,“诸形势之家(豪民同)辄置狱具,而关留人者,徒二年,情理重者奏裁。许被关留人越诉”。⑤到清代,封建政权严禁投献和诡寄田亩,又革除缙绅地主优免丁银的权利,并制定了对绅衿地主“压佃为奴”、“勒令佃户服役”、“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和将其“妻女占为婢妾”⑥的惩处法条。他们的封建特权遂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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