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利用和清理

作 者:
徐黎 

作者简介:
徐黎,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博士生,西南科技大学政治学院讲师(绵阳 621010)。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新中国成立初期,如何认识与处理在华外资银行是中共在城市金融工作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共中央从恢复和发展对外贸易出发,在坚决肃清在华外资银行一切特权的基础上,对其实施了监管和利用的政策,通过设立指定银行,严格限定业务范围,引导在华外资银行成为新中国对外贸易的桥梁。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迅速走向衰微,陆续申请歇业,中共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清理工作。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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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坚决取消了在华外资银行所拥有的一切特权,使其作为纯商业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法令,合法经营。多家在华外资银行被批准为“外汇指定银行”,代理中国银行指定的外汇业务。这一举措是针对这一时期国家银行和华商银行在国外的信誉尚未十分稳固,且资力有限的不足,从恢复和发展新中国的对外贸易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朝鲜战争爆发后,由于国际局势的转变,中共调整了国际贸易的方式和对象,加上国内“大一统”的金融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在华外资银行的业务量急剧衰退,外资银行陆续申请停业。中共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清理方针,并对规模较大的英资银行通过谈判完成转让。对此,学术界尚缺乏深入研究①。本文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的政策文献和相关金融史料,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新中国成立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变迁和中共对外资银行政策的形成

      从1845年英国丽如银行在中国设立第一个分行起,到1865年英国汇丰银行成立的20年间,在华外资银行逐步取代洋行控制了中国的汇兑业务。到19世纪70年代,随着苏伊士运河的通航和电讯交通的建立,各国银行接踵而至。1895年以前,在中国开办的外国银行只限于英、法、德三国,而此后,日、俄、美三国银行势力相继进入中国,欧洲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有不同程度参与。整个19世纪,外国在中国领土上开设的银行共21家,连同分支机构,包括代理在内,前后共计101处,分布在北起哈尔滨、南至海口,包括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20个城市,形成一个巨大的辐射网。②

      进入20世纪,随着世界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过渡,在华外资银行在本国政府的支持下,日益成为帝国主义对华输出资本的金融工具。投资和汇兑成为在华外资银行的主干业务,银行资本宣泄的重要渠道是财政借款、铁路借款和企业投资。到1936年底,外商在华开设的银行共计37家,各类分支机构达128处③,它们吸收巨额存款(据估计战前外资银行的总存款额最高时曾达40亿元,约为当时法币发行额的3倍),长期发行纸币,经营外债和股票,享受金银外汇买卖的特权。华商银行不但无力与外商银行抗衡竞争,而且在金融业头寸紧缩时,几乎都要直接或间接仰赖外商银行的拆款。④

      抗日战争期间,各国在华银行的业务量与机构数量锐减,英美法等国的在华银行相继被日本接管⑤。1945年抗战胜利后,日德意三国银行被清除,英美比荷等国银行相继复业,但英资7家银行中只有汇丰、麦加利、有利、沙逊4家银行复业,而美资花旗、大通、友邦、运通4家银行全部复业,另增设美国商业储蓄银行⑥。较之战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势力已大为衰落,但其实力仍然不容小觑。据中央银行稽核处统计,1947年10月,上海13家外资银行的总资产,占上海钱庄、信托及储蓄业资产总额的26.2%,而147家中国银行的总资产,占上海金融业资产总额的54.2%。到1948年8月,外资银行只剩12家,其资产却占上海金融业总资产额的36%,反而比1947年上升了10%,同期的145家本国银行的资产,只占金融业总资产额的50%,即下降了4.2%。⑦

      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和在华特权,本是中共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但中共在对待在华外资银行这一复杂、艰难的具体问题上,并未仅仅停留在“打倒帝国主义”的革命口号层面,而是审时度势,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针对不同国家、不同行业的具体政策和办法。

      中共中央首次提出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是在1948年2月的《中央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中:“凡遇有外国银行,或其代办所,不管其是否由于两国条约有互惠规定和特许,一般地先停止其营业,并审查其业务情况。如认为在某种范围的规定内,确有令其继续营业之需要,亦须经中央批准,并与之订立临时合同后,方得许其重行营业。至对其财产,不论重行开张与否,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⑧这表明,中共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中规定一般地不采取排除或没收的政策,但其是否能重新营业需经政府审查后决定。同时,中共中央明确表示这一政策只是在军事时期中央政府尚未颁布对在华外资银行法令以前的一种临时办法。中央要求各地将执行情况和已有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随时电告中央,以便将来能够规定更完善的政策与办法。

      东北局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在接管城市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在华外资银行的政策和办法。1948年10月底,在即将接管沈阳之际,陈云主持召开了沈阳军管会第一次会议。在会上,他充分阐述了沈阳是东北最大的城市和工业中心,要把沈阳的接管工作做好,使城市不受破坏,迅速恢复生产,不仅能有力地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还能为接管关内即将解放的大城市积累经验。在实际的接管工作中,陈云非常重视对沈阳外资银行的处理。11月1日,他致电中共中央,请示有关对沈阳汇丰银行是否令其关闭的问题,提出为更好地维持城市金融业的稳定,在处理英资汇丰银行这样的大规模外资银行时,能否实行不同于先前必须先令其停业的法令,“对汇丰银行可考虑暂不停止营业,待了解情况后再做出最后决定”。随后,中共中央复电东北局,同意陈云提出的暂不停止汇丰银行营业,令其报告营业方针和状况的意见。⑨

      1949年1月,中共中央在充分总结各地尤其是东北地区的接管经验后作出《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原则上,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则应按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对外国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账目和业务,以凭核办”⑩。这一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中共中央对在华外资银行的具体政策,即允许在华外资银行存在,但前提是坚决肃清其享有的一切特权,并使其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2月,天津解放后,许多外国商业机构要求和解放区开展贸易往来,中共中央认识到这是有利于恢复与发展国民经济的新形势,应该立即着手对外贸易工作的开展。但考虑到解放区新政权尚未建立,国家银行机构尚未健全,华商银行与国外联行也没有建立经常可靠的关系,中央从实际出发,开始思考在监管外资银行的基础上利用其优势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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