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职业会计师与所得税法的推进(1936—1937)

作 者:

作者简介:
魏文享,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在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所得税暂行条例》之后,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职业会计师积极联合商界,参与到所得税法的讨论之中。与工商界关注于自身税负不同,所得税开征对于会计师来说意味着新的业务来源,会计师所关注者并非自知所得税情形,而是立于商界立场,为其提供专业咨询。在税法颁布后,又接受各地商会邀请,演讲解释税法的细节与疑问。职业会计师的税政参与,并非得自政府的授意,但其自主的职业行为,对促进税法的合理化及社会对所得税的理解有正面效用,也拓展了国家税政的民意渠道。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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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Income Tax)系指国家对个人或法人的营业、投资或劳务所得按一定限额和税率征税。①作为直接税之一种,在西方较早推行且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成为欧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因多以累进方式针对收益课收,所得税被认为既可增加税源,又具平衡税负、调节贫富效应,在近代中国亦被视为“良税”之一。自晚清时期政府筹议草案,北京政府时期立法建制,但屡议屡辍,箭在弦上,始终未发。原因并不在于政府不“积极”,而在于经济尚未发达,税制环境混乱,社会缺乏共识。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着手裁厘加税,规范税制。至1936年10月,因应战时财政需要,国民政府终于迈出关键一步,正式开征所得税。②

      就近代职业会计师来说,所得税虽涉个人及事务所之直接营收,但更重要的是关乎其业务来源。在学界研究来看,关于所得税的税制沿革、征稽机构、抗税减税、征收得失等问题已有较多讨论,但未涉及对近代职业会计师与所得税征收关联性的讨论。在会计史的研究中,关注的是所得税会计的学术进程。笔者认为,近代职业会计师以其专业学识及职业行为,联合商会,参与所得税的讨论与宣讲之中,在一定程度上展示出所得税的民间接受路径。本文拟引用近代会计及商业期刊关于会计师与所得税的实况记载,对近代职业会计师与所得税税政问题作一探讨。

      一、职业会计师对所得税的研究与讨论

      自晚清以来的历届政府对减税向来多推三阻四,惟对加税一项,一直“热情有加”。所得税既然被认为是“良税”,即使时机不宜,政府也屡次尝试推行。1911年时,清政府被革命党逼迫得手忙脚乱,度支部还拟订出《所得税章程草案》30条,未及实行。1914年1月,北京政府重提旧话,颁布《所得税条例》27条,1920年时还在财政部下设置所得税筹备处,稍后又颁行细则及科目清单,要求各地征收。但因厘金杂税未撤,遭到全国商民强烈抵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一面准备裁厘,一面准备加税,所得税再次提上日程。1928年7月,财政部将新的税法草案递交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修正稿在次年的裁厘会议上通过。但兹后因裁厘进程缓慢及公私机构财务组织不健全等原因,暂缓开征。到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颁行《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征所得税。课税以营利事业所得为第一要类,包括公司、商号、工厂或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营利之所得,官商合办营利事业之所得;第二类是薪给报酬所得;第三类是存款利息所得。同年8月,颁布施行细则。9月2日令,《所得税暂行条例》定自193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类之公务人员薪给报酬之所得自1936年10月1日起征,其余两项至1937年1月1日起征。③政府对征税之理由言之煌煌,但对纳税人来说,如何接受、如何交税却面临着实际的问题。

      在所得税开征之即,商家大多忧心忡忡,会计师却看到光明的职业前景。职业会计师的制度自1918年北京政府颁布《会计师暂行章程》开始建立,代办纳税正是法定业务之一。但作为新职业,会计师的职责并不为社会所了解,许多人需要通过兼职来维持事业和生计,会计师关于税收代办方面的业务并不乐观。④现在,会计师的热情在所得税开征的刺激下点燃。所得税法刚刚颁布,会计师李鸿寿就撰文说,“所得税条例暂行条例将于十月一日施行,余不禁为吾国会计前途喜”。⑤他所喜者,所得税与一般税种不同,所得税既对个人征收,也对企业征收,范围极广。而且所得税采用累进制,按资本及营利所得征收,还涉及到减免、退税、避税的各种方法,计算极其复杂。同时,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会计制度的规范性要求极高,如果会计制度混乱,核算不准,纳税额度也会相应变化。利害攸关,企业或需聘请会计师改进会计制度,或需核检税额。在有些会计师后来的回忆之中,还对当时的情况记忆犹新。奚玉书说,“直接税开征以还,会计师事业,更有进步。良以工商业纳税额之决定,必先求得正确之盈余,否则,所得额即陷于不确,而发生多缴或少纳国税之事,因此工商业对于会计师感觉深切需要。”⑥金子玉于1939年在贵阳设征信事务所,为工商界查核账务,设计制度,排解纠纷,颇著声誉,“举凡会计制度之设计,常年账目之检查,纳税事务申报,公司行号之登记注册,开始委托会计师办理,会计师业务于焉开展”。⑦所得税开征对会计师来说的确如久旱之甘霖,久盼之福音。

      许多会计师都看到税收新政带来的巨大商机,纷纷投入对所得税法条款的研究之中,以为迅速到来的税收业务奠定学术基础。就笔者查阅文献来看,在北京政府时期,虽然社会对于所得税议论纷纷,会计师发表相关言论倒并不多见。或因此时会计师制度初立,人数尚少,且多关注于簿记改良的问题。彼时所得税征收条件也并不成熟,会计师对之所抱期望不大。但到所得税正式开征前后,商机触手可及,会计师们简直是“思如泉涌”,发表所得税著作文论的数量迅速爆发。按时间算,在1936年颁布所得税法之前,仅陈英竞、潘序伦等少数会计师发表文章。陈英竞在1933年出版《所得税之理论与实际》一书,讨论所得税重要及课税范围、分类,转嫁与归宿,估课方法,税务行政等问题。⑧在所得税法颁布及正式开征的1936、1937这两年,会计师发表的研究成果最多,初略统计即有50余篇之多。撰文者有著名的会计师潘序伦、徐永祚、李鸿寿、谢霖、袁际唐等,主要发表在《立信月报》、《会计学报》、《会计杂志》、《银行周报》等会计及金融学术期刊上。其中,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主体的会计师群体关于所得税的讨论极为集中。在1936年,《立信月报》更将第4、5期办为所得税专号,发表所得税讨论文章近10篇,涉及所得税原理、会计、疑问、建议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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