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北京的房号税  

——兼及明代其他城市的几种房屋税

作 者:

作者简介:
高寿仙,1962年生,北京行政学院研究员

原文出处:
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明代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最重要的是北京城市的“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北京之外,其他个别城市也有房屋税,如南京的“房钞”、杭州的“间架税”等。明代后期,嘉兴、南京等一些城市废除了总甲、火夫等役的实役制,改为按房屋征税,这属于由徭役演变而来的房屋税。总体来看,在明代,房屋税并不是一项普遍性的税收,不仅局限于城市,而且开征的城市数量不多,所得收入也很有限。到崇祯年间,因财政极端困窘,朝廷试图在全国开征房号税,但效果很不理想。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3 年 01 期

关 键 词:

字号:

      所谓“房屋税”,是指以房屋作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种类,如唐代曾“税间架”,五代及两宋曾开征“屋税”。明代亦有房屋税,但并非一项普遍性的税收,只有部分城市曾经征收,其名称和性质却比较繁杂。关于此一税种,明代文献只是零星提及,今人亦未曾留意。本文试作考梳,惟因史料匮乏,不明之处尚多,疏误亦难避免,有待方家补正。

      一 明代北京城市的房号税

      明代北京城市有一特殊税种,叫做“房号税”,又称“房号钱”、“房号银”,简称“房号”。天启五年(1625)大赦诏云:“京师居民,差役最繁,苦累尤甚。乃房号银两一项,又天下所并无,京师所独有者。”①据万历《顺天府志》解释:“所谓房号,即间架也。”②可知房号税就是以间架为课征单位的房屋税。

      关于此税,明代文献记载殊少。笔者所见资料中,明确提及房号税时间者,最早可追溯到嘉靖年间。万历十三年(1585),翰林院回回馆译字官龚敏学申请优免房号的呈文谈到:“查得本馆嘉靖十七年(1538),女直等馆译字生鲍谊等三十余人,散住五城,先后俱蒙优免。”③另据《明穆宗实录》记载:“诏免林衡署果户房号税。初,永乐时,有果户三千余,渐多逃窜,存者仅七百余户。嘉靖间,复征其房号。至是,果户高锐等奏诉贫难,上亦悯之,故有是命。”对于这段记载,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嘉靖年间,向包括果户在内的北京居民普遍开征房号税;二是房号税此前业已存在,嘉靖年间将课征对象扩及果户。笔者认为,嘉靖前期,明世宗尚可称励精图治,国家财政亦未发生困难,应当不会在京城增加新的税种。

      细阅分类汇录成弘时期条例的《皇明条法事类纂》,发现有几件题本提及“房号”:(1)成化十四年(1478),中城兵马指挥胡观奏诉:“五城兵马,本为巡捕盗贼、缉捕奸宄、洁净街道、疏通沟渠。递年以来,往往添设,事务繁杂。”并详列各种事项,内一条云:“房号,每月打卯三次。”兵部议覆,建议减免兵马司额外差使,但认为“寺观修设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管城巡河、光禄寺打扫、点视房号等事,亦为有限,俱合无照旧理办”④。(2)成化二十一年(1485),指挥司指挥张济等奏诉:“其见役总甲,俱是贫难小户充当。又被各项官理官司数多,每月打卯,锦衣卫坐城官六次、巡街官二次、司房巡捕二次,巡城御史二次,工部委官二次,户部巡盐官二次、房号官三次,本兵马司二次,共二十一次。”⑤(3)弘治元年(1488),因“京师远近盗贼为患”,兵部针对编当火夫提出一些建议,其中谈到:“圣驾看牲垫路、各寺观修斋醮洒扫坛场、巡视试院、点视房号等项,旧有例暂用火夫者,听其暂时拨用,事毕即放,不许久占。”⑥

      从这些资料可以看出,“点视房号”虽非兵马司的本等职掌,但至迟到成化年间,已成为其无法推卸的常规职责,兵马司官要率领总甲,每月到户部房号官处打卯三次。由于未能发现相关的说明性资料,尚难了解“点视房号”的具体内容。但从“房号官”隶属户部推测,此职责当属经济事务,或许即与房号税有关。

      关于房号税的征收机构和征收范围,官修政书亦未说明。万历十九年(1591),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题称:“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户部覆奏时谈到:“至于收纳房号,告更名姓,悉系五城兵马分管,而督之各御史,亦旧规也。”⑦据此可知,房号税的征收范围为“五城”,即五城兵马司所辖地方,除城墙以内的城区外,还当包括近城关厢地区。房号税的征收机构是五城兵马司,巡城御史则负有监督之责。对于兵马司官员来说,征收房号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正如杨起元所说:“都城内外,勋戚中贵棋布。而房号之征也,暴桀之摄也,动有所不得自由。”⑧当然,兵马司官员数额有限,不可能逐门亲自征收,而是委由各坊总甲“每月督催房号”,这给了总甲从中渔利的机会,“催收房号,展转支吾,则曰那上趱下”⑨。各兵马司均存有本城“房号簿”,以作为征税依据。居民凡买卖房屋,须到本城兵马司“告更房号”。此间滋生不少弊端,万历三十年(1602),巡视北城御史乔应甲疏论“更名渐扰”云:“照得都会之地,人烟辐辏,房屋买卖,固所时有,但彼卖此买,须更此名。乃书办预得常例,日逐用有挂号,中间实买实卖者固多,亦有假托势豪而影射者,更有观望巡城而觊觎者,种种奸弊,不可胜穷。”他建议改革更名之法:“合无比照大造过割之例,每月定于二十九日,房牙带同买房本主,执拿原买文约面审验过,方准佥更。庶事有定规,日有定期,而打点之风可少息矣。”⑩

      房号税按月征收,每年应征12个月,遇闰则为13个月。隆庆四年(1570),以久雨坏民庐舍,谕都察院:“京城内外小民疾苦,即今为始,每岁五、六、七月俱免房号钱,给与修理。”(11)此外,从万历后期开始,京城遇有较大灾害,或朝廷有重大庆典,也常蠲免房号。如万历三十二年(1604),京师“雨水连绵,米价日贵”,令“五城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着免征一个月”;三十三年(1605),颁诞育元孙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比岁雨潦倒损冲坏田房数多,未尽修复,其房号准免三个月。”三十五年,命五城御史行查灾民,房号免租三月;四十二年(1614),因皇太后去世颁发恩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潦冲坏,未尽修复,准免房号四个月。”(12)泰昌元年(1620),明光宗即位诏云:“京城内外居民房屋,比岁雨涝冲坏,未尽修复者,准免房号三个月。”(13)明熹宗即位诏又云:“城内外房号,除前次恩诏已将雨涝倒塌者准免三个月外,今将内外小民穷居,再免二个月。”(14)天启五年,以皇子生颁诏天下云:“(房号)其量免今年十一月、十二月及明年正月三个月,以示嘉惠都民之意。”(15)六年谕曰:“兹者复遭淫雨,昼夜连绵,震动若倾,滂沱若注……京师米价腾涌,小民糊口艰难,今复房屋坍塌,人口损伤,朕甚悯焉。即着五城御史,上紧行查具奏,照例一体优恤。其房号银两,除旧例免征外,再免征二个月。”(16)崇祯二年(1629),以皇长子生诏告天下云:“京师居民,差繁役重,苦累偏多。房号银两,贫户更难措办。应照例量免今年三月、四月、闰四月共三个月,以示嘉惠辇毂之意。”(17)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