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审计制度属于典型的立法模式,其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由于各级立法机构均由独立选举产生,因此各级审计机关也是完全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审计机关作为国会系列机构之一,独立于行政部门,不受任何行政干预。审计长直接对国会负责并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且审计结果报告对公众和媒体公开。早在1993年,加拿大联邦审计署就已经在绩效审计中考虑环境因素,将原来的3E(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有效性Effectiveness)发展为4E,增加了环境性Environment,并由当年开始独立的、全方位地履行资源环境审计的职能。 (一)战略规划和法律体系比较健全 加拿大在环境战略规划制定方面着手比较早,早在1990年,政府就制定了《加拿大绿色规划》,其目的是保证居民持续拥有清洁的空气、水和土地,使可更新能源能够得到持续利用,保护野生动植物健康、生存和发展,将环境突发事件的影响降到最小等等。到1997年,加拿大自然资源部等25个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开始制定本部门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并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以保持战略的合理性和指导性。另外,各个省根据当地经济和环境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发展战略。 除了战略规划,加拿大有着相对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有《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anad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CEPA),这是目前加拿大环境保护方面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它对政府行政职能、公众参与、信息收集、污染防治、有毒物质控制、生物技术影响、污染控制、废弃物管理、环境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制定了《加拿大环境评估法》、《加拿大航运法》、《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等等。除国会外,各省议会也是立法主体,如阿尔伯塔省制定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有《公共土地法》、《林业法》、《气候变化和污染气体排放管理条例》等等。 联邦政府与各省政府之间在环境立法的权责划分建立在宪法规定的“分担责任”上。以水资源保护为例,联邦政府对渔业、航运、跨国水资源管理和联邦土地立法,而省政府在各自的行政边界内管理水资源,并在水的需求与供应、污染控制、水电和非核电力管理及灌溉方面立法。各级政府责任公担,形成严密而合理的污染监督与防治法律体系。 (二)环保事业社会公众参与程度高 加拿大不仅立法的可操作性比较高、对于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处罚力度非常大,而且十分重视广泛的社会和公众参与度。环境保护事业是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目标和利益,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努力。立法部门负责设立法律法规,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并制定相关环保条例和规定;企业在其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具体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并积极探索实践环境保护的新技术和方法,并因此在社会上获得良好的声誉;公众通过参与政策制定、环境评估、公众监督以及民意调查,诉讼案件的公民陪审团听证等方式,在环保事业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对各个政府部门和污染单位对环境政策和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评价,向议会报告并对公众公开。对于审计部门公开的环境审计报告的反应,也成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的途径之一。 (三)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事业中表现活跃 加拿大的审计机关在环境保护事业中,既是监督者,也是协调者。环境问题、环境法律条款的施行、环境目标的达成通常会涉及多个部门,监督和协调部门之间是否密切地开展合作,如何合作,是否达到合作目标等,就属于加拿大审计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责。加拿大联邦早在1996年6月就成立了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领导专门从事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审计的人员开展环境审计。目前这个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具有环境、生态、生物、能源、会计、管理和法律等各种专业背景的人员构成。专门的环境审计机构和专门的环境审计人才队伍,为持续监测环境政策作用以及对环境项目持续跟踪评估提供了保证,从而保证了环境审计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