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金融审计制度创新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永海,徐纯,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审计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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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及其监管架构的诸多缺陷。为了重塑美国金融体系,美国奥巴马政府于2010年7月21日正式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提出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和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两大机构,授予美国审计署更广泛的审计职权。《多德·弗兰克法案》弥补了金融危机暴露出的诸多审计缺陷,进一步完善了美国联邦政府审计体系。依据该法案,美国联邦政府审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护国家公共利益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该法案要求进一步创新美国联邦金融审计制度,审计对象更加广泛、审计内容更加丰富、审计方式更加多样化。

      (一)联邦政府金融审计对象的扩展

      《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前,凡是利用政府资金的机构和活动都要接受美国审计署的审计,金融审计对象主要为银行金融机构及部分监管机构,如联邦储备银行、储蓄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而《多德·弗兰克法案》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只要是存在威胁国家安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机构,都被纳入联邦金融审计体系之中。《多德·弗兰克法案》大大扩展了联邦政府金融审计涉及的范围,从金融机构到金融监管机构,从银行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公司到重要个人均被纳入美国审计署的审计范围中。下面将分类列举《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将新的审计对象纳入联邦金融审计框架中的相关规则。

      1.金融监管机构

      《多德·弗兰克法案》授予了美国审计署对联邦储备理事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银行业监管机构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审计职权。美国总审计长可以审计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及在其授权下活动的个人或实体,并能获取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或代表委员会的个人或实体控制或使用的记录。该法案规定,美国总审计长可以对联邦储备理事会、联邦储备银行或者信用工具进行现场检查,若总审计长认为这类审计是适当的。此外,美国总审计长还有权对联邦储备理事会或联邦储备银行从2007年12月1日起截至该法案颁布之日期间内所提供的所有贷款和其他金融资助进行一次性审计。

      2.部分行业组织

      按照《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要求,全国性证券协会、储蓄协会、私募基金自律组织、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等行业组织也被纳入美国审计署的审计范围。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研究组建自律组织监管私募基金的可行性,并在法案颁布之后1年内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研究报告。此外,该法案要求监督全国性证券协会并提交研究报告,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注册的全国性证券协会的监督工作的评价,评价涉及全国性证券协会的治理、高级职员薪酬惯例、与州证券管理者的合作与配合,以及全国性证券协会治理和活动的透明度等。

      3.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私人机构

      《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像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人股本公司等这些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存在监管盲区的私人机构和公司都被纳入了联邦政府的审计范围。同时,非银行金融公司、银行控股公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联邦储备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参保存款机构等金融机构也要接受美国审计署更严格、更全面的审计监督。

      4.重要机构或个人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还有关于对重要机构或个人,如非存款机构相关人和授信投资人的审计要求。该法案规定,总审计长应研究决定合格授信投资人财务门槛的适当标准,确定授信投资人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身份和资格所需的标准,并在该法案颁布之日后3年内向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及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一份研究结果报告。

      5.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审计署对市政证券市场和非许可保险市场进行审计研究。总审计长应提交一份研究报告,具体包括:对交易执行质量、市场透明度、市场定价、清算结算和信用增强机制的分析;市场、投资者需求和最新改革的影响;提高市政证券市场贸易的透明度、效率、公平、流通性的建议以及市政证券市场衍生品的作用。为了酌量许可保险市场的一般承保范围,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组织研究非许可保险市场,以确定该法案的颁布对非许可保险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的影响。

      (二)联邦政府金融审计内容的拓展

      美国审计署审计内容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凭证检查、综合审计和绩效审计三个阶段。美国政府审计工作重点集中在三个领域:第一,国土安全、教育、医疗等涉及国家民生及安全的重要领域;第二,国家发展的高风险领域和需要改革的体制机制;第三,合理高效地运用财政资金。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对美国产生的巨大破坏性,《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控和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美国审计署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与系统性金融风险密切相关的领域,如联邦储备银行的治理,支付、清算、结算业务活动,自营交易以及证券诉讼等。下面将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两方面分别论述《多德·弗兰克法案》颁布后,美国审计署新增的审计内容。

      1.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的新增审计内容

      《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美国审计署开展关于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研究。总审计长应评估:联邦银行业机构及时纠正行动执行情况的有效性,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于参保存款机构的解决方案,用存款保险基金最低的长期成本解决参保存款机构问题的方式。该法案要求美国总审计长审查指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清算管理人的决定以及此决定对金融公司及其债权人、交易对手方及股东可能造成的影响。为了鼓励全国认可统计评级组织提供更准确的信用评级,该法案还要求美国审计署研究可选统计评级组织的报酬方式,并提交包含鼓励信用评级机构优化信用评级程序的建议的研究报告。按照该法案的要求,总审计长要审查证券交易委员会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评估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部监督结构及财务报告程序有效性的分析,并出具审查报告。同时,总审计长可对证券交易委员会下列事项进行研究: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雇员数量;确定曾为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金融机构服务过的并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的雇员数量;审查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离职去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在证券交易委员会工作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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