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管理理论视野下的台湾绩效审计  

——论大陆改进之道

作 者:

作者简介:
周恺,高级会计师,安徽大学兼职教授,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顾问,安徽九通会计师事务所顾问,研究方向:会计审计,海峡两岸会计审计的比较;何频,安徽经济管理学院社会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经济管理,合作经济。

原文出处:
华东经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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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年台湾地区财务制度逐渐建立,财务秩序趋于健全。1971年修正公布预算法,并引进绩效预算与设计计划预算的观念及做法,次年分别完成预算法及审计法的修订,规范决算审核应注意考核各机关或基金预算执行效能等事项,此为台湾政府审计制度的重大变革,确立了财务审计与效能审计并重,兼具防弊与兴利功能。依据台湾“监察院”组织法及审计部组织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任务及职权包括:①监督预算之执行;②核定收支命令;③审核财务收支、审定决算;④稽察财务及财政上之不法或不忠之行为;⑤考核财务效能;⑥核定财务收支;⑦其他依法律应行办理之审计事项。2001年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为了推动施政绩效评估,提升行政效率,借鉴美国“政府绩效与成果法”精神,订颁“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估要点”,积极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台湾审计部大力推动绩效审计,加强考核政府是否妥善分配与运用有限的预算资源,建立以成果为导向的绩效审计制度。

      依台湾地区“宪法”、决算法及审计法的规定,“中央政府”由“行政院”提出预算案,经“立法院”审议后,成为法定预算;行政机关执行法定预算,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提出决算,由审计部审核提出报告给“立法院”,“立法院”审议决算审核报告,审计长及有关机关应答复质询并提供资料。由此可见,台湾政府预决算编制、执行、审核均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设计。本文研究旨在放宽历史的视野,从历史的格局,去观察台湾政府绩效审计制度,更能有助于了解1949年后台湾政府审计制度的发展,借鉴台湾政府审计的丰硕成果,并提出改进意见,作为大陆政府未来绩效审计改革的参考,藉以提升绩效审计功能。

      二、台湾绩效审计制度

      (一)台湾绩效审计制度发展之背景

      台湾的政府审计制度,虽然自1945年10月以后才开始,但论及变革则不得不提及国民党早期大陆执政时期的经历,而将其时间推算至1945年。当时财务制度未臻健全,财务秩序紊乱,政府审计功能主要在于防弊,以建立财务秩序,端正财务风气为目标,故以合法性审计为主,包括事前审计与事后审计。前者如财务稽查、驻在审计、核签付款凭证等等;后者如财务报告与凭证审核,决算审定等;同时兼具财务司法功能,如稽查财务或财政上不忠不法之行为,核定财务责任等。审计方式以书面审核为主,就地抽查为辅1947年“行宪”之后,审计权已有“宪法”为依据,审计职权的行使与范围,以防弊性事前审计与合规性事后审计并重。1949年国民党渡海来台后,一方面推行各项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力求行政制度的革新。1960年台湾采取绩效预算制度,财务规章制度逐渐趋于健全,政府审计重点逐渐转变为考核财务效能与核定财务责任。依据台湾“宪法”、审计法及决算法的规定,审计机关的职权始于监督预算执行,终于决算审定,其间包括稽察财务及财政上不法或不忠于职务的行为,核定财务责任,乃至于考核财务效能。1972年审计法修正公布,最大的变革就是考核财务效能,核定财务责任,使得政府审计朝向效能性审计与合法性审计并重的方向发展。随着政治民主化、社会多元化及当局积极推动行政革新,绩效审计为台湾近二十年来政府审计革新之重点。台湾审计机关除了针对政府施政计划执行严加考核或办理专案调查,另外积极研究经济性、效率性与效益性等审计技术方法,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及审计制度,具体呈现在“兴利创新的服务机制”的目标中,这是绩效审计首度被纳入台湾“政府再造”的范畴之中。1976年台湾以社会发展为整体目标,引进计划预算制度,建立中长期计划,并与年度预算结合。1993年台湾审计部制定八项业务革新,最为重要的即为第二项“推动绩效审计,提升审计功能”。台湾政府审计体系是一个以法律审计为主,绩效评估审计为辅的制度。

      1997年修正“行政革新方案”内容,新增“推动政府再造、精简组织员额”,“建立电子化政府、创造竞争优势”,“提升服务品质,加强为民服务”等革新重点。期间又以推动“政府再造”,建立“小而能、高效率”的政府组织,作为提升行政效率与扭转竞争劣势的主要关键。同时秉持“顾客导向、弹性创新、伙伴关系、责任政治、廉能政府”等五大理念,制定兴利创新的服务机制、弹性精简的行政组织、专业绩效的人事制度、分权合作的政府架构、顺应民意的立法部门改造五大目标,正式推动政府改造工程,并将“行政院”组织改造列为第一要务。1999年台湾“政府采购法”公布实施,随时稽查采购效益。在预算赤字高涨、加税不易的双重挑战下,行政部门开始擎起“绩效基础预算”的改革大旗。台湾将绩效审计分为内部绩效审计与外部绩效审计。内部绩效审计由行政部门内部人员所组织,依据“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绩效评估要点”,执行各机关策略绩效目标与年度绩效目标的评估工作。而审计部依审计法及决算法规范,负责行政部门外部的绩效审计。

      2003年,台湾审计部制定了“政府各机关中长程计划执行绩效查核指引”,为审计人员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预算法第23条规定:“施政计划及概算,得视需要,为长期之规划拟编”,为台湾建立类似绩效责任制度之法源。台湾审计部在其审计年报中就明确指出,政府审计职能主要在于“确认政府履行其财务与绩效责任”。2007年林庆隆就任审计长后,积极提升审计机关绩效审计能力,包括:建立并推动顾客导向、风险导向审计观念、加强办理专案调查、扩大其绩效审计查核范畴、定颁作业指引,完备绩效审计相关规范,强化绩效审计工作训练等。未来审计部查核各机关,将更注意绩效的查核,而不是局限在账目、单据、数字等表面意义。公务机关若无绩效,就是怠忽职守,举报揭发未具绩效的事实,就是落实绩效审计。2010年,台湾“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初审通过审计部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附带决议要求审计部每3个月,应公布政府部会重要施政指标绩效与排名,以加强督促提升行政效率。台湾审计机关和民意机构在监督预算执行的合作与互动关系方面,尽管其制度规范及理论与发达国家的做法有近似之处,但在实务操作方面,其实际成效与理论规范却还有较大的差距。

      (二)台湾绩效审计制度之法制

      台湾政府审计为财务联综组织之一环,审计机关执行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宪法”、决算法与审计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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