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研究  

——现状分析、缺陷不足及改进之道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军利,许昌学院

原文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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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3年9月15日审计署成立以来,对于内部审计这一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各级政府、各级立法机关及相关部门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促使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上市公司纷纷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截至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内部审计法律体系;此外,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的需求推动了内部审计学会的成立,而内部审计实践的现实需求促使内部审计学会发展成为内部审计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内部审计准则》等内部审计行业规范,对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实践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然而,我国内部审计法律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如尚未制定《内部审计法》等,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内部审计法律体系加以改进与提高。

      二、我国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现状分析

      所谓内部审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为指导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各种类型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生处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根据法律效力高低以及颁布机构的级别,我国的内部审计法律制度可划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为内部审计相关法律。该层次的法律处于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顶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效力最高,主要包括《会计法》与《审计法》两部法律。《会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于各类型企业的,它在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的制度与程序。《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它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述两大法律为我国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最基础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层次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军事法规。对于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审计法实施条例》,强调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专门针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做出了规定,即:“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其成员以独立董事为主……审计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地方性法规,主要用来规范某一地方政府辖区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如《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深圳市内部审计条例》等。对于军事法规,主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专门针对军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与规范。

      第三个层次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对于部门规章,主要指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委颁布的内部审计规定与内部审计办法,如审计署颁布的《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业务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上述规章均属于关于内部审计制度设计与执行的系统规定。除此之外,部门规章还包括其他一些专项制度中涉及内部审计的部门规章,如《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所聘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财务报告各自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地方性规章大多是以政府令的形式对本级政府辖区内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做出规定,如《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等。

      第四个层次为有关内部审计的行业规范。1987年4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的前身中国内部审计学会成立,并于2002年5月更名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学会与内部审计协会针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内部审计执行业务指南、内部审计工作准则等诸多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自律性约定,统称为内部审计行业规范,如2013年发布的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准则等。

      三、我国内部审计法律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1.缺乏《内部审计法》。国家审计、社会审计与内部审计共同构成了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三大板块。《审计法》是审计署及地方审计机关对各级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军队展开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是接受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针对被审计单位开展社会审计的法律依据。然而,截至目前,我国依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内部审计法》用以指导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致使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的三大板块在立法层次上出现严重失衡,不利于内部审计地位的提升与长远发展。

      2.《公司法》未对内部审计做出专门规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对于公司防范风险、保障平稳运营、促进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已被学术界与实务界所广泛认可。但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中仅有三处涉及审计,即第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与第一百七十条,且此三处全部是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内容,未涉及内部审计。由于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与地位未得到《公司法》的确认,致使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治理框架中的作用不明,内部审计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较低,难以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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