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审计实践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的内涵,具体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审计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具体又分为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中的法律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可以实行双罚制,既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也同时追究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法的,只追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中的规定以及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和法律责任如下: 1.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书面结果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追究责任后,被审计单位仍需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2.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者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有权采取取证措施,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包括: 1.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的行为有将预算内资金转预算外资金,越权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入,乱支乱用财政资金,侵占财政资金,虚报财政支出等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只能处理,不能处罚。处理的种类有: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挤占成本,乱支费用,盈亏不实,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挪用专项资金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审计机关既可处理,也可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具体做法是: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审计处理的五种方式作出处理。对违反财务收支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则审计机关就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单位犯罪的问题,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法律责任。